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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论文:水利建设筹资思路研讨

2021-05-25 17375 水利论文

本文作者:吕萌、杨建坤、高立鹏 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西安市古建园林设计院

哈尔滨市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主要是指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部分。截止2010年末,已征收资金近19亿元,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各项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极大地支持了地方性的水利建设工作。

存在的问题

1)征收依据问题。哈尔滨市征收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依据的文件主要是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1999]16号),文件规定征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2)征费标准问题。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多年来的征费实践证明,对一些大型的商品流通企业及进销差价率低的企业使用该标准不尽合理。

3)征收力度不够。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主体是水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委托市地税、市土地管理部门为代征机关。近年来,由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征收的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征费工作困难很大,几近放弃。主要原因:①收缴、代征部门存在重税金上缴、轻基金征收的现象;②缴纳单位对上缴这项基金认识不足。为什么上缴,如何计提上缴,由谁来上缴,均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待收缴部门征收时,总是想少交点,处以“应付”态势,没有真正把上缴水利建设基金工作重视起来。

4)个人缴费问题。哈尔滨市规定城乡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元钱的防洪保安费。但由于对“城乡在职职工”的界定理解不同,各区县对征收人群范围也不同,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有的人员在本区需要缴纳,而在另一个区就不需缴纳的矛盾。

5)征收人员问题。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目前收费队伍的现状及管理方法、手段,还不能适应收费工作的要求。有些收费人员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更不了解依法收费的精髓所在。在工作中,一但遇到企业或法律政策问题时,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无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强制手段配合征收,势必造成费源不应有的流失。同时,各部门分散收费,有分工无协作,人员素质和依法收费水平参差不齐,效率低,不能适应新时期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

6)宣传力度不到位。征费宣传工作,仅仅依靠参与每年的水法宣传和代征部门的一些宣传活动是不够的。通过参加近几年的宣传活动,明显感到多数群众对征收防洪保安费知之甚少。

建议

1)针对征收文件依据已到期的情况,为保证征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指导征费工作的文件、办法和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

2)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9]133号)文件要求,在不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情况下,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并纳入到水利建设基金中,以加大征费范围,拓宽筹资渠道。

3)建议在制定新的征收文件时,根据不同征收对象,按不同的征费比例进行征收,以减少征费矛盾的发生。

4)建议把1998大洪水最高水位日定为“防洪日”,有针对性地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并加大宣传力度,让水利征费深入人心。

5)建议加强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水利建设基金方面的政策,让大家都明白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征收范围、计提方法及法律责任等,切实增强守法意识。

6)建议取消对个人征收的防洪保安费。

7)建议及时通报征缴情况,并召开会议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同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便做出资金使用效果的情况分析。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另外,政府直接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的资金,尚需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