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论文:高校会计师管理方式探讨
本文作者:丁红运 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现行“委派制”的优势分析
充足的法规依据是受委派的总会计师顺利行使各项职权的重要保障。高校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的法规依据除了上述提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以外,另一个重要的法规依据是《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指出:“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试点范围包括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高校总会计师在高校一方面扮演财务工作专家的角色,另一方面还要扮演校级领导干部的角色。因此,高校总会计师不仅需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操经验,还要具备高瞻远瞩的大局观、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虽然高要求可以让高校总会计师的职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但高要求也对人才的选拔提出了挑战。实际上,就目前国内情况而言,很多高校,尤其是一般的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普遍缺乏上述人才。据调查显示,黑龙江省省属高校有33所,其中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12所,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21所。在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高校中,21.5%的高校是没有合适人选或将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配置在总会计师岗位上。采用“委派制”选拔高校总会计师,可以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高校主管政府部门可以向全国甚至是全球发布公告,选拔合适的人才。
高校总会计师的一项主要职能是监督高校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保证高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帮助高校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而“委派制”高校总会计师则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首先,“委派制”总会计师可以站在一个比较客观的角度,凭借其专业知识和领导经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度,强化高校的内部监管;其次,由于“委派制”高校总会计师是受高校主管政府部门监管、考评,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有利于全面发挥其外部监督职能。此外,由于高校总会计师同时也是学校的领导之一,发挥外部监管职能的壁垒较低,降低了外部监管的成本,提高了外部监管的效率。
现行“委派制”的弊端分析现行
“委派制”虽然具有诸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受委派高校总会计师不熟悉学校环境,难开展工作。
1.受委派高校总会计师不熟悉学校的文化环境高校总会计师的职能不单单局限于财务会计工作,还要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之一,参与学校重大战略的决策,选择学校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高校总会计师对学校的文化背景及现状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但政府委派的高校总会计师一般对于受派高校的文化环境缺乏必要的了解,虽然可以通过资料的学习或是一段时间的熟悉来了解,但要想真正了解学校的文化环境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2.受委派高校总会计师不熟悉学校的人际环境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必要前提。政府委派的高校总会计师,进入新的单位,必然对学校的人际环境不熟悉,不了解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方式及行为习惯。此外,高校总会计师来到学校以后,或多或少会改变原有的工作模式,开展一些新的工作,而其分管的一些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会因此对其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而校领导班子成员也会由于对其不熟悉,而产生一定的戒备心理。这些情况都对高校总会计师开展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打击了其工作积极性。
3.受委派高校总会计师不熟悉学校的制度环境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有其一定的背景的,有些制度表面看起来不合理,但实际上是符合学校具体情况的。高校总会计师进入学校以后,可能会对一些制度难以适应,影响工作效率。
一般情况下,学校领导层,如党委会等做出的决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表的是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也是根据学校实际发展的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或许更利于学校的合理发展,如果总会计师只是按章办事,过多干预学校领导层的决策意见,必然会受到其他领导干部甚至一般教职员工的不信任,最终可能遭到排挤甚至是架空;反之,如果总会计师长期对学校的领导层做出与学校主管部门要求不一致的决策置之不理,势必会形成高校总会计师“监督管理”功能大大弱化的局面,也会造成学校主管部门对受委派总会计师丧失信任,对其评价降低,进而影响到受委派总会计师的个人发展,打击其工作的热情。
改进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的选拔与管理模式的建议
现行“委派制”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受委派的高校总会计师对学校的环境不熟悉,如果能将“委派制”与“内选式”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则能做到优势互补,解决这一难题。政府主管部门在选拔高校总会计师时,应该考虑从高校内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国资处长等相关人员中选拔,进行培训,然后委派回该高校。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高校,尤其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学校,很有可能无合适人选;如果学校暂无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人员,可以考虑从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国资处长等相关人员中挑选一位作为后备人才,再进行系统培训,使之达到任用条件,然后再委派其为该高校的总会计师。如果上述两种方式仍然行不通,还可以从各方面条件比较接近的高校选拔后备人才,委派到该高校的财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的岗位进行锻炼,同时对其加强培训,选择合适的时机,重新委派为该高校的总会计师。
高校总会计师的权力和责任决定了其对于高校的未来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高校的战略部署、宏观管理、竞争力的发挥以及内部的经济秩序等。因此,高校总会计师的派出单位必须加强对高校总会计师的监督、管理,除了不断完善各项高校总会计师选拔管理制度,还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由高校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会计业权威专家组成的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机构,加强高校总会计师的组织化管理。
一是管理机构可以实施高校总会计师的常态化管理。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听取高校总会计师定期的工作汇报、对高校进行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高校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对出现问题的要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进行处理。此外,管理队伍的评价意见也为高校总会计师的薪酬标准、职位晋升等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是管理机构为高校总会计师提供了反映问题的渠道。高校总会计师由于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角色定位的关系,难免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难题,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成立管理机构后,高校总会计师可以将问题反映给管理机构,由于管理机构的成员既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又有会计业的知名专家;既可以提供权威的政策意见,又可以提供权威的专业意见,可以为高校总会计师解决后顾之忧。
三是管理机构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高校的总会计师开展培训学习、集中讨论、交流心得等活动,提高高校总会计师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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