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农民参保意愿探究
本文作者:陈小京 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从C市“新农保”试点运行情况看,开局进展顺利且取得了先期成绩,初步构建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C市试点面的扩大,问题、困难和阻力就逐步凸显,尤其是农村居民参保的心理预期与其保费需求预期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
农村居民个体的参保意愿
为了尽可能准确地了解农村居民个体的参保意愿,本研究采用统计调查法,利用问卷调查来获取资料,共计向农村居民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2份,有效回收率为92.4%。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参保心理预期(“是否担心养老问题”、“养老经济来源”)、参保行为(“是否参保”、“参保档次”)等12个问题在“是否担心养老”问题上:调查对象中,有26.48%人完全不担心,22.53%比较不担心,19.37%不确定,24.51%人比较担心,7.11%人非常担心。可见,超过50%的人对未来的养老问题还是有所担心的。尽管有许多农村居民认为“新农保”使其步入老年人的生活更有保障,但就整体而言,他们对“新农保”的心理预期还是相对较低。
在“养老经济来源”问题上:现在已达60岁的调查个体中,靠传统儿女赡养来养老的人只占38.7%,自己赚钱或攒钱养老的高达42.7%,老伴儿扶养的占8%,养老保险的占17.8.%。同时,“养老经济来源”与家庭子女数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有着明显的影响。一般家庭子女数越少的越认为“新农保”对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而家庭子女数多的则认为“子女赡养”的养老方式更可靠。由此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农保”的宣传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未到位的地方。
在“是否参保”问题上:受访者中,未参保占12.4%,参保占87.6%。未参保的原因主要是认为养老保障功能有限,“领取养老金太少,不够养老”,新农保的保险金额低于他们的心理预期。许多农村居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加入“新农保”的作用还不太理解。同时,受访者的参保态度存在着“冷热不均”现象,越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群,参保率较高。由于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无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获得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当然他们对“新农保”就非常热情。而对中青年农村居民来讲,惠及“新农保”政策利益的期待时间有些遥远,他们多奔着有政府财政补贴而参保。
在“参保档次”问题上:受访者反馈的信息中,参与100元/年档次的最多,占到67.9%,其次是1000元/年22%,500元/年6.4%,300元/年2.8%,800元/年最少,只占0.9%。可见,尽管参保率已经达到了87.6%,但近70%的农村居民参加的是最低档次的缴费水平。这一档次本是为了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无法支付较高水平的缴费额的人群设定的,出乎意料却是最受欢迎的。不少的农村居民认为,按照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趋势,现在即使是选择最高的缴费标准,未来也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
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对农村居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分析,笔者以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新农保”的实施,对于几千年来“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老弱病残都不能免于劳作的农民来说,标志着自古以来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的模式将彻底转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解决广大农村居民最关心的养老问题的这一“惠民工程”,理应受到所有农村居民的支持。然而,对这一重大“惠民工程”,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表现得并不强烈,参保心理预期与需求预期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他们的态度和行动关乎“新农保政策”的成败。
二是农村居民对这一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很迫切,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对“新农保”的期望较高。计划生育背景下的持续低生育率和青壮年进城打工,致使农村人口呈现出老龄化,60岁以上的老年人负担系数提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堪重负。要适应农村人口和社会经济形势的这一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尽快调整和完善。
三是农村居民参保意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收入和子女数等。为此,各级政府在设计与推进“新农保”时,必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如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缴费能力等,尽可能兼顾到农村不同类型群体的需求,充分考虑到农村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
“新农保”是解决我国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农村居民作为“新农保”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参保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笔者以为,要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问题,当前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起鼓励农村居民参保激励机制,以提高农民总体的参保率。为了调动农村居民缴费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参保激励机制。如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1年缴费地方财政可考虑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标准每增加一个档次,可以考虑增加一定数额补贴。又如,对不同年龄段参保对象,可考虑设计不同的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距离领取时间超过10年的缴费按照5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距离领取时间10年以内的缴费按3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再如,参保人在生产或生活方面急需资金时,可考虑采用本人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作质押物,按照一定的规定程序,在指定的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委托货款。
二是加大“新农保”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认识。由于“新农保”实施从试点到普遍推开的时间很短,农村居民受益周期又较长,对“新农保”的认识存在着一些误区在所难免。因此,应通过各种媒介(如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印发宣传册、横幅标语等)和组成“新农保”推广工作组,“多渠道、广角度”加大这一惠民工程宣传力度,对老年群体、青年群体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这项政策能被他们充分接受和认同,从而变“要我保”为“我要保”。
三是完善“新农保”的制度设计,让农村居民感到切实的受益。为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完善现行“新农保”的制度设计。如设计灵活的调节机制,将养老金支付与物价指数挂钩,帮助他们算好“收益账”,保证养老金待遇标准不随物价的变动而受影响;又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新农保”资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公开透明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参保人的监督。再如,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流程,使农村居民在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优质服务的温暖。此外,在完善“新农保”的制度设计的同时,还要注重其他养老方式作用的发挥。构建起多支撑的农村养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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