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纺织业共性技术机制对比研讨
本文作者:翁重、丁玉苗、杨金纯、董奎勇、胡发祥 单位:中国纺织信息中心
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选择始终以产业为导向,项目的选择建立在对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深度了解的基础上,不单纯由政府主观倡导,而是请行业专家和学术界的专家共同遴选,确保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需求。而且根据技术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投入不同程度的支持。对于新兴产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才,鼓励企业和学术界进入更具有前瞻性的、更具有广泛性的领域中进行研究。我国目前的发展方向和发达国家的目标一致,但在实际实施中容易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在纺织行业更是如此;一些科技项目设置的完成周期过短,导致科研机构为了申请项目资金,宁愿选择“短、平、快”的项目进行开发,而缺乏在共性技术上的深度投入。
国内外共性技术研究最首要的区别就是主体不同。研发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能够保证共性技术研发力量的需要;能够承担共性技术研发的风险;能够保证共性技术研发合作的需要;能够保证研发成果的推广。国外纺织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高校研究所,只有在整个产业的企业科研能力大多不高的早期发展阶段,才会由政府主导产业的大多数共性技术研究。国外纺织领域共性技术的研究更多集中在科研院校,院校在技术完成后再出售给相关企业,也有协会或企业主动同院校展开合作,这样院校专心于技术研究,不必担心专业化转移,企业也能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技术,发挥自有优势进行商业化。目前我国纺织企业的整体科研能力并不突出,产学研研发平台目前尚处探索实践阶段,产业成果并不十分显著,整个行业存在着研发实力薄弱或角度片面等问题,所以行业内共性技术的研发不存在十分清晰的研发主体。在企业的角度,由于共性技术消耗的资金太大个体企业难以承受,单个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时会刻意回避共性技术;在科研院校的角度,也有部分科研院校由于资金问题转而向企业提供技术配套服务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并没有专注于科研,因此我国纺织行业共性技术基本处于少数机构研究并且产业转化能力较弱的阶段。国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时,忌盲目相信大企业,或者盲目扶植中小企业,而要以项目的目标为主,选择最合适的企业结合科研院校作为研发主体。
发达国家的共性技术研发机制存在两大优势,其一是管理组织结构非常明晰,其二是监督和评估机制严格而健全。例如德国弗劳恩霍夫学会所采用的现代公司式运作,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大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相当于公司的管理层;最高咨询机构为学术委员会,相当于现代公司的监事会。学会虽然是非盈利机构,但蕴含着现代企业的运作理念。学会每5年对各个研究所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主要指标包括既定战略规划的完成情况、重点课题的实施进度、科研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结构、科研设施的装备水平与利用率、经费总额中“竞争性资金”的比例、“竞争性资金”中企业研发合同的比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数量、客户分布结构与服务满意度、技术成果转让的数量和收益、经费支出的范围和科研辅助系统的服务质量等。评估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其今后确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资源分配方案、改聘研究所所长人选和确定员工薪酬水平的主要依据。国外纺织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组成形式主要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和机构、学术团体和产学研合作研究组织,其中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组成形式与我国差别较大。以日本纺织协会为例,该机构主要由日本纺织界领军大企业组成,协会会长由各大企业法人轮流担任,没有政府人员在协会任职,协会中设置监事以监督审查财务的运行,财政收入以会费收入和有偿服务为主,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税率。这样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日本纺织协会没有经济实体,也没有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由于整个协会由纺织企业所组成,所以协会运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会员企业服务,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通过收集行业情报,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成立相关技术委员会,挑选组织各相关方成立共性技术研究组织来促进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相同模式的还有美国国际棉花协会,由棉花行业相关的厂商的会员代表组成,协会会员包括从事棉花行业的棉农、企业和组织,再从棉花行业各个领域中选举出若干人选成立董事会,来负责协会的运行和会员服务等工作。我国纺织行业的协会由于历史等原因,在人员组成上并非由各个相关企业的代表组成,很多服务和政策难以得到企业的支持和执行,也压缩了部分协会的生存空间。国外许多产业中均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学术团体,主要由相关学院和科研机构组成,下设不同研究方向的学术委员会,从事各行业基础共性技术的研究,例如美国的ASTM专注于纺织材料性能检测标准、AATCC专注于染色和化学处理纺织品的标准。相形之下,我国纺织行业多元化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专业化、规模化的科技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缺乏,同时一定程度上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信息不畅,难以共享,一些项目的中后期评估评审流于形式。而由学术团体进行共性技术研究在我国目前并不多见。
先进国家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能够加强企业、国内学术界及产业界之间的联系。纺织产业的主要力量是企业的科研团队,院校作为辅助力量。产业界更注重人才的科研与产业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所以人才的培养集中在企业和学术团队中,能够较多地接触产业现状并结合实际进行研发,使企业的科研团队实力不断加强。同时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具备较大的自主权和开放性,重视人员的研究潜力,积极推进具有不同技术背景和文化背景的研究者间的协调合作,有助于激发丰富的创意。研发机构的对外交流合作也比较频繁,可聘请国外研究机构及产业界优秀人才担任研究单位主管及研究员。目前我国院校能够组成科研团队进行学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学生所占比例太小,大部分学生缺乏一定的实践性,并没有得到运用实际知识解决产业问题的机会和训练。院校年轻科技人员和学生在共性技术研发中能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不仅是建立在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构建的基础上,更是建立在我国高校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水平的基础上。借鉴这方面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国工科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高校的教育目标设置的调整。
先进国家和地区纺织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体系与我国相较,最大的优势是其成熟的商业化运作,保证共性技术成果能够在行业之中有效运用、充分发挥作用。发达国家的行业共性技术机构往往善于全方位、多角度地推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官产学合作部门之间的配合具有高度的柔性化,不是通过单纯的技术扩散机构进行技术的推广与扩散,而是将扩散的潜能埋在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多个环节中。其研发团队的来源广泛(来自高校、企业、研究院所,而且还有相当比例的海外研究者)且在项目研究中高度融合,可以通过密集的人才交流对技术进行潜移默化的推广,如日本的AIST;或者通过鼓励研究人员走入企业和自己创办企业,达到技术的推广,如德国弗劳恩霍夫学会;更有机构专门负责研究成果的技术授权业务,使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更为顺畅;或创业孵化部门,营造种种有利环境,促进新创企业发育成长,以新创企业带动行业的发展,有利于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因此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并不存在太多障碍。其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研究进行资助和组织,技术扩散可通过多个渠道实现:高校或学术团队研究完成,直接将技术出售给企业,由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行业协会或多个企业制定行业需重点攻克的共性技术,组织企业院校或者其他行业研究团队共同针对研究,研究成果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采取委托高校、与高校展开联合研究或联合多家有共同需求的企业组成研究团体。通过多年研发模式的探索,国外纺织产业在共性技术供给方面已形成了有效的机制,调动了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等诸多方面共同完善共性技术的运作模式,达到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和扩散,使共性技术在社会中充分发挥效能。我国纺织行业官产学研共性技术平台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在科研实力、资金支持、团队管理等诸多方面有待改进。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对海外研究者的吸引力较弱,整体科研成果水平不高,产业转化能力弱,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国外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体系的高度商业化运作。虽然也具有官产学研的合作性质,但技术研发大多集中于国家科研院所及高校,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脱节。在具体的项目运行中,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的研究团队之间的融合不够。创业孵化机构的作用不明显,在创新母体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二者之间还需要一个媒介。发达国家的产学合作推进、新兴产业诞生、中小企业支持及区域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都可为提高我国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效率,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参考。
先进国家和地区对共性技术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初期,政府引导和扶持科研院所机构建立;产业共性技术成熟和扩散阶段,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共性技术快速产业化及扩散。美国和日本政府均通过政府采购以及相关政策补助推动各产业积极采用先进的共性技术,欧洲更采用统一标识来突出采用了先进共性技术的产品来鼓励消费者购买。我国政府对共性技术的扶持方式主要为提出共性技术的攻关项目交付给研究机构,或树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先进典型,并对此二者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在共性技术的后期产业化应用以及扩散阶段的支持作用,政策的力度和覆盖面尚有不足。我国纺织行业缺乏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服务的平台运营企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服务功能与能力的要求相比,缺口较大。虽然依托某些纺织产业集群,当地政府建立了纺织技术服务平台,但还没有完全涵盖创新链和产业链,并且平台职能定位不清,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在实践中出现了共性技术研发中心过早地转型为技术服务机构或行业商会,或是定位于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有偿服务的现象,这与当地政府对共性技术研发中心的职能定位认识不清、对技术创新与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只有不断将行业领先技术共性化并服务于众多企业,才能为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
先进国家的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代表机构专职负责为产业界发展技术和工艺,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工艺现代化,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加速产业化的研究机构,不仅激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而且间接向大企业施压迫使其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研发,激活整个产业。我国逐步推进的科研院所改制在调动院所的积极性、激发院所创新力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科研院所进入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后,面临生存和盈利压力,通常会更倾向于进行一些当下市场急需的、容易产生效益的短期项目的研发。为解决共性技术研发在市场竞争和基础科学研究“兼容”的问题,积极推动研究院和企业所承担起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功能,推进技术服务公共平台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的引导,如在国家层面或者省市级政府层面,重点建设少数由政府主导资助的行业技术研究部门,承担起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职能,避免共性技术市场和组织的双重失灵。
先进国家的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灵活有序的运作方式,具备了我国纺织研究机构所不具备的高度柔性化。我国纺织行业研究机构因为学科单一,通常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差,在研究科室设置、人力资源配置及财务管理方面缺乏自主权。应在人员交流方面更加开放,更大程度地推进研究系统的国际化和网络化。国家要求行业共性技术研究机构自负盈亏也影响其选择项目目标的设定,导致研究机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或背负沉重负担,这也是我国院所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NIST从学术和经济两个层面对研发实验室和资助项目进行评价为例,其学术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价值、实施的有效性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质量和有效性等指标。这种评估方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持研究机构在学术和技术创新上的领先性,另一方面则更加注重这些学术和创新成果的市场应用价值,从项目设立的初期就对市场前景有明确的判断,在培育和产生科技成果的同时,创造新市场和新需求。
我国纺织行业的研究机构也在致力于成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具有行业背景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内还有不少正在建设的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等。在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时,其设立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科技成果为市场所接受,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此双重评估机制相当有借鉴价值。具有良好作用的评估办法可以形成严格而全面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一方面维护了共性技术研发的原则性,一方面兼顾了共性技术推广应用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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