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生态环境进展的启示
本文作者:路璐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
一、美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分析
(一)美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可以说在美国发生的一切都要依靠立法和执法这种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在农业用地环境问题治理方面,1976年美国农业部颁布了《基本农田、牧场和林地宣言》,宣称农业部的目标是保护基本农田,减少基本农田流失量。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田的政策,要求州或地方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农业区域,在农业区域内禁止任何对农业生产不利的开发活动;经政府同意,某一地理区域的农场主可以自愿联合起来,建立农业区组织,以保护好当地现有的农业用地;对农场主的农业用地规定了相比其他用途的土地更低的财产税等。美国在恢复土地植被、增强土地肥力、减少水土流失、控制种植面积、改善耕作方法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在农药生产、使用和管理方面,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该法是对杀虫剂和除草剂的全面综合的管理规定,并第一次将杀虫剂和除草剂划分为通用类和限制类,与此同时,为了更有力地执行相关法律,环保总署的杀虫剂和有毒物质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把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在淡水资源环境问题治理方面,1965年美国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之后美国国会在1972年以《清洁水法》的修正案对其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清洁水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作用和权力,为美国的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美国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经验
美国在发展农业的实践中认识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工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在登记注册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农药都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的州注册。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此后又经过几次修订,并于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字颁布。除《农药法》外,美国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也涉及到农药管理的许多内容。目前,在德克萨斯州农业厅农药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药品种有万种以上,约600种化学成分。
根据《农药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美国环保局颁布了《农药和农药器具标志条例》、《农药登记和分类程序》、《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条例》、《农药登记标准》等一系列农药管理法规作为农药管理的依据。可以说,美国拥有健全的农药管理法规和条例,这是美国农药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础。在农药管理机构方面,美国的农药管理以联邦政府管理为主,联邦与各州政府相互配合。其他联邦机构如农业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和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也被授权从事各自专业内的管理。
(三)对农地实行税收保护的经验
美国高度重视对农地的保护力度,主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成效非常显著。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对农地保留农业用途的减税、退税等优惠。美国许多州都采用这种农地保护方式。如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通过了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土地保护法》,该法设计了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农民保护耕地的条款。据统计,大约有1500万英亩的农地曾经参加这个计划。
二、德国发展生态农业的经验分析
(一)政府实施积极而持续的农业支持政策
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国政府对生态或生物农业采取补贴政策,每公顷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马克的补助,这样的优惠政策使德国的生态农业发展迅速。在德国政府的支持下,德国“工业作物”种植业发展较快,全国“工业作物”种植而积在1996年就超过了50万公顷,为化工和造纸工业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原料。德国农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德国农业生产效率高,农业科技含量高,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自给率高,农民收入高。除了对生产方面,德国也资助生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从1993到2007年间相关资助费用超过2500万欧元。基于政策的导向,德国及欧洲农业不断加快转型的步伐,正在逐步转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农业、能源农业、非农产业等四个方面,生产能力和质量不断提高。
(二)优化生态农业产业结构
德国的农业发展政策是很有特色的。从1949年起到现在德国政府都把土地合并工作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个州及下级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土地合并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专门的预算进行这项工作。在优化生态农业产业结构方面,德国坚持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整,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德国《农业法》的指导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这样就使本来规模很小、生命力不强的小农场有机会逐渐转变为规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农场。同时,在德国制定实施《土地整治法》,对零星小块土地进行调整,也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通过调整优化,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德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跃居欧盟第五位,粮食总产量跃居欧盟第二位。此外,德国政府还利用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按照政府规定,如果农民出售土地,则可以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帮助其转向非农产业;如果土地出租达到12年以上,每公顷租地可获奖金500马克。
(三)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德国自2002年开始制定生态农业联邦项目,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有2000万欧元专款用来发展生态农业,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开发、科学技术向应用转化等。为了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在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方面加大了力度。培养农民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从而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等;培养相当于大专水平的高级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农业人才。德国对农民的教育渠道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正规大学或大专院校培养专门农业人才,另一种是通过进修和职业培训达到国家对农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为了适应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培训更加注重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德国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生态农场和村镇已发展到8000多个,许多大学和研究部门还设置了生态农业专业。
(四)加大对生态农产品的监管力度
随着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的频频爆发,德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方面德国政府赋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同时,德国还加强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市场准入、质量追溯等制度,全程监控农产品及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培育较大的生态农业基地,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著名品牌,使生态食品产业不断壮大。德国采取两种模式对生态农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生产加工过程,成品检查作为辅助,如出现可疑情况,也会进一步对土壤和植物以及残渣进行分析。农场必须书面纪录产品类别、数量、销售方向,以保证生态产品的来源有据可查。
三、日本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分析
(一)日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宣传的成功做法
日本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在国内设有专门的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相关科研人员不仅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还负责对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出建议及理论根据。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发工作上投资力度是很大的,用于环保研究开发的国家财政支出由1975年的6260万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8040万美元。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设立了“自然环境保全法人”,允许这种公益法人买下拥有良好自然环境的土地并加以管理。除此之外,还开展“国民环境基金”活动,即通过募捐的形式使广大国民自愿参加环境保护活动。
(二)日本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的成功做法
日本积极研究开发低毒农药,随着化学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低毒农药被开发研制成功,逐渐替代了残留性高的农药。1971年以后,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法》,日本加强了对农药的使用限制,对毒性大、残留性高的农药按《农药管理法》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日本下大力度保护水资源,确保农业用水不受污染。在全国范围内,日本为271个地区修建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13个地区的大型农业用水的水资源进行了水质检查及污染原因调查。在农业振兴地区,对水质受到污染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66个地区实施了水源转换。
(三)日本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成功做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日本发起了土地改良运动。土地改良主要是针对被污染的土地采取排土、添土、水源转换等措施加以修复,并对其效果进行检验。此外,还实施了土壤环境基础调查以便于掌握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情况,制定了防止土壤中重金属蓄积的管理基准,力图把土壤污染防患于未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日本非常重视发展林业,1964年制定了《林业基本法》,1981年制定了《关于森林资源的基本计划》,1986年又提出《森林行政的方向》。日本林业经营目标是通过林业机械化,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实现林业经营现代化;提高林业生产和经营技术,改善林业结构;稳定林产品价格,提高林业人员福利待遇等,特别强调有计划开展人工造林活动。
四、国外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一)提高农业环境保护无国界的认识
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这些国家之所以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本国的资源与环境发展可持续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农业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回避的。如日本通过“政府开发援助”计划提供环保农业援助,应说是实现了援助国和受援国的双方受益。我们国家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也要从农业环保无国界的认识出发,在重视本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加强有关方面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在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上实现与自然共生、与国际社会共生。
(二)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农业生态环境的管理不应仅仅依赖于行政手段,同时也应学会和善于用技术手段即标准手段管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国际接轨的必然需要。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资源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如何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如何正确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可缺少的内容。目前,在我国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主要见于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规范不成体系,难以产生好的效果来有效抑制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非常重视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在农业环保与治理方面,规定尤为详细。因此,我们应学习这方面的经验,尽快地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可以说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其供给不可能由单个人来完成,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来组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像日本地方农业管理部门(如农林部或农业环境经济部)、农业决策管理部门(如农林水产省)、农民组织(如农协)、农业市场(如中央批发市场)等在农业农村中角色定位就非常准确,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分明,政府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十分清楚,井然有序。政府管理主要是政策和技术管理,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队伍。只有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指引作用,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才会有序开展。政府的任务主要集中在资金的运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管理与规划等几个方面。
(四)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
从美国、日本和德国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来看,这些国家已经认识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资源是一国最宝贵的财富,是一个国家改善人民生活、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保证。日本在各方面都制定相应的开发战略,如《农地法》、《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林业基本法》等,都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从这方面来看,我们应借鉴他国经验,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人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坚持资源价值观,抵制个人及企业浪费资源、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应依照国家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土地、森林、水、矿山等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办法。
(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应用的不断扩大,人们都在享受着科技带给人们的进步、便利和实惠,但同时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机械用具的普遍应用,给水、土地、大气、森林植被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此时,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就更应建立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美国、德国、日本在应对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时,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如探索科学的除草方法、除病虫害的方法等等,以降低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如日本农协本身都有自身的技术服务体系和培训渠道,而且建立起科研机构、民间和大学三大体系组成的农业科研网络,面向环保,进行深入研究,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据王洋等(2009)测算,目前黑龙江省环境承载能力较强,但已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如果不加以保护,仅靠自然环境自身的吸纳能力,黑龙江省环境承载能力会很快下降至警戒线以下。因此,应借鉴国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进而实现农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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