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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纠纷原因及解决途径

2021-05-25 17121 保险论文

本文作者:周淼、李芳芳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产业迅速发展,其配套的金融政策———汽车消费贷款出现“井喷”现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为了寻找新的利润渠道,纷纷推出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引进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产品。但是,保险公司盲目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银保合作存在缝隙和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的背景下,向消费者进行强力市场推销,从短期来看,这一产品的推出带来了各方面的高效益,但是,长远的潜在损失无法避免,从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纠纷案件即可预见,如何规范和减少纠纷已迫在眉睫。

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生纠纷的原因

1.1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广阔的汽车消费市场,使保险公司没有哪一家会轻易放弃这块诱人的大蛋糕。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保险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车贷险产品的推销,,很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都以“打包”的形式销售,保险公司为了占领市场,获得利润,大力承揽车贷险,在审核方面刻意“放水”,从而为大量纠纷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另外,保险公司为了争抢客户,纷纷采取刻意压低价格的措施,这无形中增加的保险公司的成本,对于中小型的保险公司而言,可能会不堪重负,最终破产,大型保险公司趁机垄断市场,这对于市场的竞争是不利的。

1.2银行盲目追求利润,审核工作不到位

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其相应的金融配套政策的推广,保险公司推出的保证保险担保、汽车经销商担保等担保方式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担保人进行偿还,这对于银行来说,在对购车人进行放贷的同时也相应的将风险转嫁了出去,银行方面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各种担保措施,在利益的驱动下,在有车贷险保障的情况下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等不做严格审核及发放贷款,这加大了还贷风险。

1.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相比于西方发达的信用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所以银行和个人信用仍处去尴尬阶段,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银行之间。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法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交流,致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出现,从而影响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同时,个人信用的丧失,使得购车人的还贷意识薄弱,而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对失信者缺乏惩罚措施,大面积的逃债现象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资金无法收回,大量呆坏账出现。

2.解决对策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使得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失衡,这严重影响了车贷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解决存在的问题成为当前的主要工作。

2.1规范汽车市场的竞争机制

汽车市场的无序竞争,是车贷险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序的竞争机制是汽车市场不可缺少的。从国家角度而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汽车市场主要参与者的竞争行为,对各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给予严重的惩罚。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稳建经营。

2.2加强放贷调查工作,规范银行的审核机制

人保条款第六条第3款:“被保险人(银行)未按规定对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所以各家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严格贷前审查制度,积极加强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对于客户的资信等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决不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放松审核的门槛,银行要保证每一笔贷款放得出去,也要收得回来,在对贷款人进行放贷后,也要定期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对汽车的使用情况以及对贷款抵押物的状况进行切实的审核,一旦发现贷款人的情况有异,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停止对贷款人的放贷,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3加快法制建设,以立法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西方的信贷市场之所以发达,这与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还正处于起步阶段,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各种骗贷逃贷现象纷纷出现。所以,要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各种纠纷行为,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法制建设是建立诚信社会的一个根本措施。所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好准备,相关监督机构做好监督工作,对于向公众提供不实数据的行为进行惩罚。银行要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开通联网查询、交流。采取5C等信用评级方法,建立个人征信系统。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进入试运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