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与农村经济的内在联系
本文作者:闫素娥 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政史与法律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土地作为农民问题的核心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也是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最重要资源,更是目前困扰“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在农地利用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措施和行动,是党和国家在农村所有政策的基石,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本文仅就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迁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土地改革与农村经济的迅速恢复
新中国建立后面临的国内外形势非常严峻,帝国主义在政治上进行孤立和仇视,在经济上实行封锁和禁运政策,妄图把新中国扼杀在摇篮之中。国内阶级斗争依然相当激烈,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中国是落后的农业国,政治和经济资源主要集中在农村。在中国,“所谓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两部分。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等。……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财产的所有权。”[1]在广大新解放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中农和雇农,只占有农村土地的20%到30%,而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70%到80%的农村土地,我国仍处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因此,必须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种有其田”,把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从而巩固新生国家政权。
正是基于这种背景,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于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完成。
土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把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在经济上彻底摆脱被奴役的地位获得解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而新型生产关系的建立,又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到1952年低,我国农业生产就恢复到甚至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农业总产值达461亿元,比1949年增长53.5%,平均年增长率为14.1%;粮食产量比建国前最高水平增长9.3%,棉花增长53.6%,。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得到初步改善,1952年农民平均每户的实际收入比1949年增长30%以上,从而为新生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整个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业合作化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中国革命的逻辑决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必然性。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被提上日程。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进行国家工业化建设。而我国的国情和封闭的国际环境决定了国家工业化建设所依靠的的资源仍然只有农民及其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增产增收。
但土地改革后小农经济的低效性不仅影响了国家工业化所需资源的提取,更为严重的是引发了农村社会新的不均衡。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农业生产要素按人口私有均分,在我国耕地资源相对不足的状态下使整个农村社会小农化,并没有实现劳动者和有限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造成农村生产力低下。许多贫农因经营生产和生活困难,甚至出卖土地、举债和受雇他人,在农村出现了新的贫富“两极”分化,既牺牲了公平,又牺牲了效率,给新生国家秩序带来巨大压力。而随着大规模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展开,小农经济的低产出与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家工业建设化供求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因此,“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2]要克服小农经济的固有弊端,解决工农业发展供求矛盾,使农民富裕起来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就是经过合作社”。[3]在合作社中“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会要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4]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规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循序渐进的步骤,通过以土地私有,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以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为特征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步骤,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自此,一场轰轰烈烈地改造个体农业经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中国大地上兴起。
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1%,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成为我国农村的唯一土地政策。农民土地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次分离,彻底消除了农村产生阶级剥削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再次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50一1955年,全国粮食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尤其是1955年我国农业生产增长率高达10.9%,在自然灾害较重的1956年,粮食产量又比1955年增产4.8%。棉花产量在农业合作化期间年均增长4.7%,1957年水产总量较1952年增长87%,大牲畜增长了9.6%,羊增长59.6%,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工业化的建设。
三、人民公社化与农村经济的缓慢发展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外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反右派斗争,使“左”倾思想开始在党内出现,1957年健康发展的经济建设未能延续下去,在迅速超英赶美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下,党和国家在发展农村经济速度决策上也随之出现失误。1958年5月,“大跃进”运动在全国迅速展开,同年8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掀在全国掀起高潮,并于10月底完成。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和“政社合一”。每一人民公社平均4600户以上,农林牧副渔全面经营。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切财产无偿转归公社所有,社员的自留地、耕畜农具、家庭副业等全部收归公社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劳动力和产品统一分配,无偿调拨,大搞平均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完全具有了公有性质。在人民公社下土地虽仍属集体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决策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既失去了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益,也失去了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这一时期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时期。据1978年国民经济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劳动力人均农业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至1978年的508.2元;全国人均占有的粮食大体仍相当于1957年的水平,每人每日不足0.5公斤;[5]到1978年,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的还有2.5亿,占农村总人口的30.7%。[6]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经济腾飞
我国农村经济的起飞开始于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1978年党的十一届全会确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广大农民为了生存诉求再次突破传统禁区,掀起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使党和国家能够将精力集中到发展农业生产方面,正视农村现实。正是农民自创的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它的实际实践证明了新的生产模式发展农业生产的高效性,促使党和国家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盲目追求生产关系变革的“左倾”错误,逐步认同了生产责任制,对低效的人民公社制度进行调整。从1982年到1984年,党中央连续发布了3个中央1号文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上升为新的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并进一步推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单一的集体经营体制变革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再次分离,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绩效。据统计,1984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2815.6亿元,比1978年的1739.4亿元(均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增长61.9%,年均增长8.4%;全国粮食总产量达40730万吨,比1978年的30475万吨增长了33.7%,年均增长5%;[7]从l979—1995年,农业总产值一直处于迅猛增长时期,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4.7%,1995年全国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增加到每人2337元,增长13倍;随着农业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7年企业产值已达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4%,从而带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黄金增长。
从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当土地政策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时,就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反之就会阻碍农村经济甚至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与建国初期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符合了变革主体的意愿,所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当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之后,仍然用革命理想来塑造现实社会的建设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指导思想上脱离农村社会现实的“左”倾错误,引发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并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绩效。改革开放之后,党和国家在发展农村经济决策过程中又重新回到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层面上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绩效。因此,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与本国国情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国后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土地政策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土地政策会一劳永逸的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分散经营状况与现代农业发展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目前,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需要,党和国家把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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