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下市场主体的缺陷探析
本文作者:陈海龙 单位: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农业产业化始于山东潍坊,在我国被学术界正式提出是在1994年。普遍认为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体制。[1]人民日报记者艾丰,在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中也表达了相似的概念,即“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之和市场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1995年以后,此提法逐渐被接受,研究农业产业化的学者也越来越多。农业产业化,英文的翻译是agricultureindustrializa-tion,即农业工业化。在我国,将其翻译成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产业化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工业化,因此,它具有工业化的一般特征,即利用科技来提高效率和质量,从而满足人们的要求。一般认为市场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销一体化、服务体系社会化以及管理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2]规模化、集约化是工业化发展的趋势,农业的发展也不能违背这个趋势。工业化的前提就是产业进行分工协作。作为传统农业,从培育种子,到育苗、种养、施肥及施养、销售,都是农民独自完成。大市场的条件下,这种生产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农业生产专业化,才能提高效率和质量。为了提高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一定的规模是保证规模效益的基本要求。在科技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充分利用科技、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也是农业产业化的趋势。在我国农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产业化的过程中,要求信息、物流、技术、资金、教育等社会服务体系同时跟进,才能保证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现代市场的主体就是企业,农民经营户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农业生产企业化管理,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
(二)农业产业化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从上述产业化特征可以看出,除了生产布局化、服务体系社会化的特征需要政府力量来完成,其他的特征均对农业生产的主体提出了要求。市场化的特征要求生产主体,能够了解市场的需求,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生产,以满足市场。规模化要求市场主体要想生存发展下去,必须保证一定的规模。集约化则要求生产主体能够利用科技,提高效率。管理企业化要求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制度化。产销一体化,则要求有稳定的渠道网络,能够适时地将产品销售出去。这些要求综合起来,可归纳为规模、资金、技术、信息及渠道五个方面的要求。
二、目前以家庭为市场主体的缺陷
(一)规模
我国有6.7亿农民,构成约2亿多个家庭,[3]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有3亿多。受国土资源限制,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2公顷。[4]显然,我国农业生产以家庭为主的规模,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法相比,其生产效率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由于极其低下的生产效率,较高的人工成本,使得我国农产品的成本远高于进口农产品。因此,缺乏竞争力,无法与进口农产品竞争。同时,过多的生产主体,生产的产品几近同质,形成了类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但由于信息不完全,土地流转困难,使得农业生产的进出壁垒较高,由此产生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不对称矛盾,形成了农业生产的巨大成本。
(二)资金
我国农业生产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生产的资金基本上是靠自我积累。加上税赋、农药、种子、灌溉等费用,能够积累的资金并不多。直到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才被废止,而对农民的直接净补贴也只能从2006年开始,因为之前所谓的补贴不具普惠性,补贴的同时还在向农民收取税赋,所以,我国农民的自由生产资金积累极为有限。作为农业发达的美国,根本没有农业税。同时,美国的补贴政策,一直是全球较高的。[5]而日本、韩国,对农业的补贴,构成了农民收入的一半左右。[6]农民可以用于抵押的财物少,从而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资金成为制约农业生产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技术
农业生产需要技术,农民可以自己掌握技术,也可以借助于外部技术支持,比如农技人员。如果农民自己掌握技术,对技术的吸收与消化,需要较高的文化程度。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教育的发展一度滞后。加上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使得农村的人口文化程度要更低。农业从业人员中,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占到86%之多。同时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去城镇寻找就业的机会,农业从业人员显示年龄偏大的趋势,4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高达55%。[4]这为他们学习新技术带来了障碍。如果借助农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则需要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但是,我国目前农技人员只有207万,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到12万人。[4]平均一百户农业经营户才拥有一个农技人员,而高级农技人员则一万户才拥有一个。依靠如此比例的技术人员,为农民生产提供支持,显然是杯水车薪。考虑到很多技术人员并不是从事一线的农业技术工作,则农民缺乏技术支持的程度会更加严重。
(四)信息
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农民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信息,种什么,种多少,一是凭习惯,一是盲从。今年大葱价格高,明年就种大葱;今年棉花价格高,明年就种棉花。反之,今年某种产品价格低,明年就不种或少种。由于信息的严重滞后性,决定了农民生产产品的滞后性,导致供求经常失衡,近几年来的糖价、蒜价、豆价、生姜价过山车式的变动,就是对此最好的注释。而作为生活主要消费品的猪肉价格、食用油等价格更是变动幅度较大。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如果没有对市场信息的准确把握,一旦生产决策失误,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则损失就越大。当前,绝大多数的农业生产经营户,都没有专门的市场情报人员,其获取信息的来源仅局限于电视、广播,以及一些同行的口头传播,其准确性及时效性存在很大的问题。而对于一些网络信息,虽然及时有价值,但由于农民文化素养限制,无法充分利用。同时,当信息不畅时,即使农民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由于渠道商的信息拦截作用,农产品的终端价格虽然很高,但是农民卖的价格却没有太大的提高。所以导致了供大于求时,价格极低,而供小于求时,利润又被中间商拦截。
(五)渠道
由于我国农民生产大部分规模小,加上原有的统购政策的影响,农产品销售基本是坐等中间商上门收购,少部分产品肩扛担挑,走村入户,沿街叫卖。在国家政策的主导下,近年出现了农户+龙头企业的订单模式销售,而农产品经纪人的出现,使得农产品销售有了新的渠道。但是,这些渠道均呈现明显的不对称,即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数量及实力不均等,容易出现机会主义的选择[7],不能像其他产业一样,有一个稳定的销售渠道网络。因此,农产品出现丰收时,农民也不能从中得到较高的利润。由于收集市场信息的成本相对于一般农民生产规模来说偏大,农民对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不能很好地掌握,所有的价格只能由中间商决定。而市场出现农产品短缺时,农民也无法掌握。农产品的另一种渠道,即农户+合作社+企业的形式,它是对前面几种形式的完善和纠正。这种形式在不改变农业生产户的经营基础上,增加其话语权。[8]但是合作社的发展数量,以及龙头企业的匹配是个问题。
三、可能的市场主体形式及最佳选择
显然,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中国农民目前的家庭生产模式是不能够成为市场的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如何规模化、集约化,并能够拥有合适的、稳定的渠道,是目前极为紧迫的一个问题。随着农业的开放,农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巴西等,开始利用其价格优势,向中国出口大量农产品,其中大豆、小麦等已经对中国农产品市场造成冲击。中国农民生产的大豆、小麦等主要粮食,由于成本高,不具备竞争力,难以满足市场要求。这一现象不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且影响到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农民的收入也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农业的市场主体需要变革,组织形式要发生变化,才能适应这一大环境要求。目前以农户+龙头企业的模式,由于双方的不均等优势,不能形成稳定的联合体,所以,无法成为市场主体。而以农户+农产品经纪人的形式,依然没有摆脱家庭形式的缺陷和束缚。纵观农业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下几种形式,可以作为未来发展的可能性选择。
(一)农场
农场由于规模大,集约化生产程度高,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美国主要以农场为主,平均每个农场的面积约418英亩,[9]合2537亩。我国目前主要的农场为国营农场,性质为全民所有,全国仅有1818个,平均每个农场面积46190亩。[10]但由于其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0025%,对农业整体影响不大。家庭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流转制度的限制,很难再形成如此规模的农场。加上我国人多地少,即使能够形成大规模的农场,但大量农民的安置,仍然是个大问题。根据有关研究,即使是美国农场,大部分依然靠国家补贴,否则,90%的农场依然不能获得美国的平均家庭收入。[11]所以,在我国要发展新型农场,难度较大。当然,在解决土地流转限制的基础上,农场依然是可以发展的。由于我国目前农场经营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水平,很多农场以企业集团的形式运作,对于市场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均体现一定的优势。部分农场遇到的发展的瓶颈,即规模扩大的限制,客观上要求能够开辟新的土地,以满足其发展和扩张要求。如果农场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农民的就业安置,则未来仍是一个可选的形式。
(二)合作社
合作社历史悠久,在我国社会发展初期,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承担统购统销的合作社,逐渐失去了它的影响力。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对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及流通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重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途径,于是人们重新将目光投向合作社。最近几年,合作社的发展得到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此种组织形式的合法性,并对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做出了要求。同年国家在听取全国供销总社的意见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重大工程,简称“新网工程”。这为农业生产流通提供了平台,是符合农民及农业生产需要的。
合作社由于是同类产品生产者或同类服务提供者的自愿联合,本着互助、民主管理的原则,为成员提供农资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形式的组织因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可以与其他任何企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对于农民来讲,家庭式的生产几乎不受负面影响,缺少技术、信息、资金的状况,可以在合作社的框架里得以解决。采购或者销售、加工过程中,避免了单个家庭的势单力薄,增加了话语权。而由于采取理事会的形式,农民也可以专心于自己的生产,其销售、采购等,由于批量进行,由理事长和理事负责日常的工作。对于理事会的选举,每个成员都有投票权,保证平等、公正。监事会则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合作社成员联合在一起,可以做到风险分担,利润共享,公平、公正,为广大农民所接受。而国家则给予专业合作社在税收、财政、融资及农业项目建设上一定的政策支持,则是单个农业家庭所不能享受的。
对于农产品加工、收购企业来说,有了合作社这样的法人组织,合作时,担心农民违约的风险也大大降低,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彼此的合作关系。在合作社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可以形成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专业合作社在各级联合社的指导下,可以避免盲目发展,科学进行区域布局,实现规模化生产。同时,不会造成农民就业安置问题,对稳定农业生产极为有利。但是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生产为主,对提高集约化、信息化的推动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也实质上使规模化的效益受到影响。因此,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需要推动合作的深度,打破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局限。比如参与合作社的农民可以集中土地,按合作社的统一安排,进行农业产业化的升级改造,共担成本,共享收益。
(三)企业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如果农业生产单位能以企业化的形式存在,那显然是最好不过的。企业由于其组织的严密性,制度的规范性,生产的分工协作及高效性,产权的清晰性,以及完全的市场化等特性,所以,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形式的局限。美国在发展农场的过程中,逐渐发展一些产销一体化的大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整合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农场,然后雇用工人进行工厂式的农业生产,比如饲养奶牛、猪、牛、羊等,成熟的牲畜不必向市场销售,而是再进行加工,以肉、奶的成品对市场销售。显然,这种一体化的企业,是规模较小的农场或合作社所不能比拟的。这些企业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以及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人才。
在我国现阶段,依靠农民自发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几乎不可能。但是在各地均有一些受政府支持的龙头企业,以及原有的各级合作社的自有企业,这些涉农企业与农民有丰富的合作经验,对农业生产也有较好的认知和理解。如果能以这些企业为主导,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土地流转及农民权益保护的政策,则可以依托此类企业,整合农民土地,比如可以租用,或者农民以土地参股,然后企业再以雇用农业产业工人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则企业化的生产形式,将极大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土地租用或参股,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不能被强征或贱卖(由于土地国有,卖的也是经营权)。同时农民被企业返聘,解决农民失业问题,防止农民由于大规模失业造成农村及社会稳定问题。而企业化的生产,可以及时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农业生产率,防止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企业化的过程中,国家在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上要跟进,尤其是信息化及农业技术推广上,以及农业生产的融资上。
农业的逐步开放,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不断输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缓慢,客观上要求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要加快。而产业化的推进,依靠家庭式的生产方式,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探索和选择新的市场主体,是当前较为紧迫的事。我国目前的国情,发展农场形式是可选择形式之一;发展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则是较为可取的。而如果能以企业化的形式进行农业生产,则对农业产业化及市场化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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