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维护建议
水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界整体的关系十分密切。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生野生动物遭到过量捕杀,其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不少水生野生动物因而濒临灭绝。处理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成了渔政工作的新课题。
一、西安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基本情况西安市境内有水生野生动物26种,其中鱼类21种、两栖类3种、爬行类1种、哺乳类1种。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名录》(下称《名录》)的属二级保护动物的有水獭、大鲵和秦岭细鳞鲑等,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有太白山溪鲵、秦巴拟小鲵和中华鳖等。为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西安市先后建立了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救护情况2002年,西安市渔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鲵生态繁育及种苗培育研究”课题组,在周至县就峪大鲵驯养繁殖基地修建大鲵仿生态养殖池,对大鲵驯养、亲鲵培育、人工催情、自然产卵、人工孵化、幼鲵培育及大鲵常见病防治等环节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创了秦岭北麓人工繁育大鲵的先例。该课题被西安市政府授予2007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此后,西安相继建起了陕西梦园大鲵有限公司和西安康雁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大鲵驯养繁殖场,繁育大鲵苗种逾5万尾。2009年以来,市渔政部门先后查处非法运输、销售、驯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件50余起,登记保存没收大鲵近100尾、秦巴北鲵307尾,没收玳瑁和绿海龟10余只、鳄鱼10余尾,还救护大鲵和秦岭细鳞鲑逾1000尾,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刑拘近10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施了有效保护和救护。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不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要求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虽于2004年对第26条第2款作了修改,但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对新时期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使有关规范管理工作难以推行,清理整顿常常难以达到预期成效。与此同时,《保护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也相对滞后。(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小,监管乏力。《名录》自1988年颁布以来,未作任何调整和修改。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状况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濒危物种数量不断增加,濒危程度也不断加剧,《名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下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处于濒危状态的水生野生动物达400多种,相当于现在《名录》中水生野生动物数量的4倍,形势非常严峻!如秦巴拟小鲵和山溪鲵等陕西省省级保护动物,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但由于非法捕捞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原因濒临灭绝。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因这些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既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品种,又没有相应价值标准,导致处罚力度较轻,对违法分子根本起不到震慑和惩戒作用。这样既挫伤了渔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又使违法分子逍遥法外,结果是违法行为更加猖獗,资源受破坏程度更加严重。(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监管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是集技术与行政措施为一体的专业执法行为,其行政行为是以法律为准绳和以专业技术措施为依托的,工作人员应当以熟悉法律法规的野生动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而作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环节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却缺少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野生动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与之相反,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执法权却受到限制。“有权管却无力管,有力管却无权管”的管理体制,明显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2.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恶化,资源量锐减(1)水域污染日趋严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西安自古有八水绕长安的美誉。而目前,除干旱少雨,河水减少外,因工业与生活污染使多条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2)水利水电设施的兴建,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秦岭黑河上游兴建多个水电站,直接造成了河流大面积断流,将大鲵、秦岭细鳞鲑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限制在极其有限水域空间内,索饵场和越冬场遭到挤压或者破坏,还增加了被非法捕捞和猎杀几率;对这些动物的洄游通道也形成破坏,使集群产卵受到制约。陕西珍稀鱼类贝氏哲罗鲑原在西安境内的秦岭山区有一定产量,现已经濒临灭绝。
3.经费投入有限,基础性研究工作严重滞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经费投入受限等原因,这方面工作还做得很不够。4.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监管难度大(1)非法运输更加隐蔽。非法运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一般选择汽车和飞机运输。汽车运输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水果箱类包装箱伪装后由私家车直接运送至餐饮场所或与一般水产品同样包装并混杂其中后由专线货车运送至水产品市场外再经小车运送至餐饮场所。空运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与名贵海鲜被同样封装并混杂其中运输,收货人常常并非真正货主,而提货人则可能是受雇于货主、与被偷运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上述情况在未得到可靠线索情况下,很难查处。(2)非法经营加工手法越来越隐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消费市场的高额利润刺激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在与渔政执法人员的长期较量中,其经营手法越来越隐蔽。最初,经营者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放养在餐饮大厅鱼缸里公开让食客挑选,甚至打出广告招揽食客;后来,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藏到店内上锁的储藏间、暗室水族箱里;再后来,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被藏到店外,只在菜单上写出野生动物的菜名,须是熟人或经熟人介绍方可消费。经营者往往经营了数十次,才有可能被查处一次,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三、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建议对管理权归属问题做出修改,增加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权;对法律责任部分做出相应修改,增加对违法运输野生保护动物承运人的处罚条款。二是扩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在资源调查、摸清底细以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新的专门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并建立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更新机制,把这种更新机制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去,纳入到生物多样性常规管理中去,以不断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及时对新的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进行论证和确定,使相应行政、刑事处罚有据可循。三是出台禁渔措施。保护区建设是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要建设好还需要一定过程。相对而言,在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情况下,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不失为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一种行政成本低且简单有效的措施。就西安市目前情况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有关河流设立禁渔区,使公安机关能介入部分非法捕捞案件,以对非法捕捞和销售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2.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不同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划清管理界限,避免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现象。二是各渔业部门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三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掌握水生野生动物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执法水平。
3.加强栖息地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大对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一是保护水域环境,减少水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应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积极协调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资源补偿修复制度。对包括采矿、挖沙、采石和水利水电等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处理好资源养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做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的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补偿和修复。
4.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对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性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的实际,除国家加大投入力度外,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研究不失为拯救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有效办法。表面看,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入经营利用环节对保护产生了破坏,实际上,经济发展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并不背道而驰。在陕西省尤其是汉中地区,民间资金的投入使大鲵驯养繁殖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大鲵资源保有量大幅上升的喜人局面就是一个很好例子。因此,在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再合理的进行开发利用,既使资金投入人得到良好回报,又使部分资金以资源保护费等方式回流到资源养护渠道,实现保护利用双赢。至少,能在数量上使物种不再濒临灭绝,同时大规模繁育将降低市场价格,非法偷猎、倒卖行为也会减少。
5.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设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基金渔政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运输、出售、收购、走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以及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提供举报线索、保护、救护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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