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有机农业生产区别分析

2021-05-25 29260 有机农业论文

1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差异

欧盟有机农业标准强调维持作物和动物生长自然环境及系统内部循环,保证其合理范围内的生存空间和自然需求,而非仅仅为了获得安全的食品[4]。我国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认识多起源于关注产品的安全性,认为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没有污染,这种狭义的理解,虽然不影响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严格性,但往往造成在制定重要政策或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时,不能把有机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等重要战略进行统一研究,而是作为一个项目单独对待,影响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中欧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指导思想差异与自身有机农业起源和导向性有关,中国有机农业发展迅速,但有机产品开发主要由外贸公司或加工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中国有机农业发展的最初载体是有机产品,所以制定标准的出发点直接是为有机产品生产服务。欧洲是有机农业的发源地,有机农业快速发展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欧洲环境意识觉醒和过剩的农业生产力,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了有机农业的发展,而欧盟也将有机农业作为解决其农产品极度过剩的一种良策,进行财政补贴,所以有机农业在欧洲深入人心[5],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对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及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更加关注,同时也体现了对产品生产载体和生产者的尊重,有机农业生产代表了一种生态和谐的农业发展方式,而非简单的产品产出途径。

2生产技术差异

虽然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制定在同一框架下,但限于各自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有机农业生产技术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植物生产标准差异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对作物生产过程控制严格,规章内容详细,在规定操作过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可采用的材料及其先后次序和施用前提,实际操作时有利于避免误解。中国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为保证产品的有机性,对于可采用的措施先后无严格规定,所以导致某些有机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中过分依赖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

2.1.1作物品种及选择中欧有机农业标准都对作物品种选择和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选用有机种子或种苗,禁止采用基因手段或化学手段处理等。中国有机产品标准规定如果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同样情况下,欧盟有机农业标准规定生产者必须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后,方能采用常规种子或种苗进行有机农业生产;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根据国情,品种选择以多样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这与我国作物复种指数较高、土地利用率高的实际情况有关;但标准对有机种子或种苗缺乏情况下必须采用常规种子和种苗的监督无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生产中有机种子和种苗来源的控制存在一定困难。

2.1.2土壤管理与施肥

2.1.2.1培育土壤肥力,提升土壤质量措施中国有机农业标准中规定土壤培肥可以施用足量有机肥,外购部分有机肥,限制施用人源有机肥、天然矿物及生物肥料,防止重金属污染,禁用化学肥料及城市污泥。欧盟条例中规定培育土壤措施,首先通过豆类和绿肥类作物轮作,后结合使用有机肥。有机肥来源首选有机农场本身或其它有机农业生产单位。为了防止氮素污染,有机肥料的施用总量在有机农业正式生产中每年氮不能超过170kg/hm2,这个限制仅适用于施用农家有机肥、干基农家有机肥、脱水的禽类粪便有机肥、动物粪便堆肥,包括禽类有机肥、农家有机肥和液态动物排泄物。两者主要差异在于允许使用有机肥的前提条件、最高施用量的限制、有机肥来源和重金属元素含量限制。(1)有机肥料施用前提:欧盟标准中规定土壤培肥优先选择通过轮作等方式,后才可施用部分有机肥;中国有机农业标准对于土壤培肥措施先后无明确规定。(2)有机肥最高施用量及重金属含量差异:欧盟标准规定有机肥作为培育土壤的辅助措施,年施用量不超过N170kg/hm2,规定施用的肥料必须通过检查机构或部门的认可,并列举了有机肥中限制元素含量;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允许在培育土壤过程中采用足量有机肥并避免重金属元素污染,但未明确规定年最高施用量和重金属含量限制。(3)有机肥来源单位性质的规定差异:欧盟标准中规定有机肥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单位或农家肥,禁止采用集约化生产来源的有机肥;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没有明确禁止采用集约化生产来源的有机肥。一直以来,人们都把土壤恶化完全归罪于化肥的过量施用,进而认为多施有机肥既能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又能养地肥地,但相关研究表明,有机肥过量施用同样可能引起营养元素污染,诱导水体富营养化,加剧面源污染[6,7],所以在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有必要限制有机肥的最高施用量;中国有机农业标准中对有机肥来源的性质无明确规定,有机肥可能来源于集约化农业生产单位,从而带来有机产品质量风险;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体现了对重金属元素积累的重视,但缺乏明确的限制标准。

2.1.2.2对微生物在土壤中应用的态度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允许在有机堆肥中添加微生物,但具体利用方式和产品形式存在差异。(1)利用方式差异:欧盟标准中微生物的添加主要作用有两方面:一是利用适当处理的微生物直接改善土壤肥力状况和生产条件,二是利用适当处理的微生物来提高肥料堆肥效果、改善土壤质量;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微生物主要用于有机物料的堆肥和质量提升,仅作为间接改善土壤质量的手段和方式。(2)利用形式差异:欧盟采用适当处理的微生物及制剂,中国采用微生物发酵生产的生物有机肥料,但中国对生物有机肥料中的有机物料来源未做严格规定,只需符合有机肥料选择标准,这与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存在差异。

2.1.3病、虫、草害的管理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规定生产中防治病、虫、草对作物产生损害,需首选通过自然天敌、合理选择作物品种、轮作和耕作技术,以及通过控制温度条件等,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在上述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标准中所列出的物质进行控制。两者主要差异在农药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规定,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规定了除信息素外,应密闭施用或避免扩散到周围环境中,防止物质和被耕作作物之间的接触,许可使用药品的包装在使用完毕后,应收集并安全处理。欧盟标准对药品施用过程的限制和药品包装后期处理的规定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符合有机农业发展的初衷。

2.1.4蘑菇生产的特殊规则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条例详细规定了蘑菇生产的培养基质、组成成分和来源,内容与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条例类似,即基质成分来源于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农业产品或废弃物,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两者主要差异: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增加了对菌种来源和场地环境的要求,规定生产中所采用的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需达到食用级水平,上述规定有利于保证产品的有机性,符合中国有机农业生产实际。

2.2有机动物生产标准差异

2.2.1动物生产标准差异

2.2.1.1动物品种选择欧盟标准中有机动物品种选择规定:优先选择对当地环境适应能力、抵抗疾病能力强的品种,例如猪品种选择时,优先选择对与密集型生产有关的猪类压力综合症、PSE综合症(pale-soft-exudative)、猝死、自然流产和难产等具有抵抗力的品种或品系。有机动物品种的选择原则方面,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无明确要求,但对动物引进、平行生产及转换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2.1.2牲畜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转换期中欧有机标准对有机牲畜生产的土地及其牲畜和牲畜产品的转换期有类似规定,但在动物的转换期规定中存在差别。中国标准规定:肉用家禽转换期为10周;蛋用家禽为6周,对家禽进雏无明确限制。欧盟标准特别规定:生产的家禽需经过10周转换,但生产用家禽进雏不能超过3日龄。

2.2.1.3动物的管理措施中欧有机农业标准都强调在有机生产中尊重动物的生物学和行为学需求,要求动物能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活动;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限制非治疗性手术等。欧盟标准比中国标准对于非治疗性手术的规定更加严格,可采取的相关措施较少,可采用措施如物理阉割等,必须基于安全需要,传统实践,提高动物的健康、福利、卫生状况的需要,而非产品生产直接需要,采取措施之前需要得到有关专家或部门认可,且在操作过程中应尽量降低动物的痛苦。

2.2.1.4动物饲养的饲料来源中国有机农业条例允许特殊情况下采用常规饲料,并规定了饲料的采用比例;欧盟有机农业条例中允许采用一定比例的转换期饲料,但禁止采用非有机饲料,仅在季节性牧场转移时动物允许采食一定比例的非有机牧场草料。

2.2.1.5动物饲养条件中欧有机农业标准都在畜禽圈舍建造方面对建造空间、建筑材料、环境条件、垫料等方面做了相似的规定,但欧盟标准规定更加细化,并有明确的执行标准限制。例如禽舍至少1/3的面积是实心结构,并铺垫料如稻草、木花等;禽舍有足够的供禽出入的通道孔,通道孔的综合长度每100m2禽舍面积至少4m;禁止密集养殖模式,单个禽舍禽类的最高数量,鸡≤4800只,下蛋母鸡≤3000只等。

2.2.1.6动物疾病控制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主要差异: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对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规定相似,但我国有机农业标准增加了采用中兽医、针灸和植物源制剂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的内容,这是根据国际有机运动联盟的原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符合国际有机农业发展初衷,但具体治疗方法和制剂的国际认可尚需进一步确定。

2.2.2蜜蜂生产的特殊规定

2.2.2.1品种选择中欧有机农业标准都很重视蜜蜂品种的选择,规定选择品种首先考虑蜜蜂的环境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和疾病抵抗能力。欧盟标准中提供了欧洲的建议品种,来自联邦德国Carniolan蜜蜂(Apismelliferacanica)及其各生态型。我国有机农业标准中未提供参考蜜蜂品种。通过管理部门的综合调查,列出参考品种及其适应范围,有利于减少有机蜜蜂养殖的盲目性。

2.2.2.2蜜蜂管理及产品采集欧盟有机农业条例中对生产过程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产品采集方面的规定较少;而我国标准中对蜜蜂养殖的产品采集规定细致。

(1)我国有机农业标准规定禁止秋天捕杀蜜蜂群体。欧盟有机农业标准规定,禁止为提高产量而捕杀蜜蜂,仅允许替代蜂王及雄蜂螨感染时才能捕杀。

(2)欧盟有机农业标准明确规定禁止从正在孵化的蜂巢中提取蜂蜜,我国有机农业标准在此方面无明确说明。

(3)中国有机农业标准中有对蜂产品收获和管理的详细规定,如规定:①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如果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等于0.2mm;②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③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传播疾病;④提取设施应当每天用热水清洗以保持清洁等。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有机蜜蜂产品质量的重视。

3标准执行监督差异

3.1欧盟有机农业标准执行基础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中能够自觉履行生产义务,按照有机农业条例生产商品,其执行基础是生产者的信誉,原因归结如下。

(1)生产者素质较高。欧洲对于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很大,农民生产农产品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否则视为非法,有机农业生产者资格的取得更加严格,必须经过专门的有机农业生产培训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2)有机农业的经济利益优势。有机产品的较高价格和相对稳定的市场得益于当地居民对于健康、环保、安全食品的信任和认同,通过购买有机产品,消费者为有机农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使生产者实现较高收益;欧盟对有机农业生产的补贴也是生产者实现经济收益的重要保证,补贴包括国家、省级等多级补贴,从生产转换期一直到产品出售,有机生产者还可以进行相关研究并申请获得政府的项目资助。

(3)公正严格的监督。欧洲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只是一个生产标准的底线,实际生产中有很多生产者遵循更加严格的协会或组织标准,生产中接受国家有机检查机构和协会的双重监督。

3.2中欧有机农业标准执行差异欧盟有机农业标准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通用法律,其在制定时设定了最低要求,同时留有一定执行空间,如在进行牲畜品种选择的时候,品种的确定需要根据动物对当地环境的适应能力、抵抗疾病的能力来确定;生产条例中大部分条例都注明了制定的原因和目的,为有机农业生产者实际操作提供参考。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以产品为主导,缺少相关说明、解释、建议等辅助性内容,标准的特点与我国有机农业生产实际和主流模式紧密相关。

4相关建议

4.1深入研究有机农业理论,提高对有机农业的认识水平中国农业生产技术处于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时期,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将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发展方向,现有生产理论和技术多以实现高产为目标,缺乏以质量为目标的生产理论和综合生产技术,随着我国生态战略的实施,以质量和生态结合的生产理论需要进一步补充和丰富。建议:(1)将有机农业理论研究和实践结合生态战略规划,集成中国有机农业新型理论体系,为有机农业深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2)加强对有机农业本质的认识,拓宽宣传渠道,提高消费者对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的认知度;(3)增加对有机农业科研的经费支持力度,实现有机农业生产理论和技术的升级。

4.2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完善中国与欧盟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都是根据IFOAM的基本标准框架,结合各自当地条件制定的,但欧盟的标准对于生产过程控制更加严格。建议:为实现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与国际接轨,需要进一步补充标准内容。(1)增加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中生产过程规定的条款;(2)对于生产标准中允许采用的生产措施增加采用先后顺序的规定和相关说明;(3)根据两者具体内容差异和农业生产发展实践,增加对于生产原料来源、最高施用量等限制规定,如有机农田培肥时,年有机氮总量不高过240kg/hm2,有机肥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单位或非集约化生产的有机肥料;(4)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外有机农业标准,量化标准指标,增加解释和定义,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

4.3标准执行监督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完全是建立在对生产者信任基础上,同时标准执行监督也相当严格。中国有机农业生产模式中,生产者自身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者与市场之间脱节,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一定的标准执行不稳定性。我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执行的监督,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善,主要措施包括:(1)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对有机农业的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2)合理分配,确保生产者应得利益,提高生产者执行标准的积极性;(3)扩大生产规模,合理安排作物种类,统一生产技术,方便管理和监督;(4)增加监管和处罚措施,拓宽监督途径,加强监管力度。

5有机农业发展展望

有机农业是按照生态和可持续理论生产健康安全产品的农业生产系统,其迅速成长与市场的推动紧密相关,有机产品的巨大需求为有机农业提供了利益空间和推动力,同时有机农业发展也迫切需要有机生产理论、标准、技术的完善和升级,为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中国有机产品对外贸易受到各种壁垒限制,直接原因是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与国外不接轨,标准执行不到位,同时也是有机产品市场保护的体现,国外的有机农业得到政府的各种支持,其中市场保护是重要的方面。我们要发展自己的有机农业,立足点应该是国内市场,同时学习和引进国外标准技术和管理,提升生产水平,尽力突破国际市场。有机农业作为生态战略的重要承载体,其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应该同样受到重视,在当今世界大环境下,保持发展速度,转变发展方式,维护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发展的不可逆成本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也是维护自身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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