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质量管理思考
一、农机维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1.农机维修质量检验人才匮乏,掌握维修技术水平的工人少。农机维修质量检验需要包括风电焊、发动机修理、修复等技术掌握程度较高、知识和经验比较全面的人才。目前,在黑龙江省县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里,这样的人才奇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难找到农机维修质量检验专门人才。另外维修水平高的人员大多年龄偏大,由于农机维修工作收入低,工作环境差,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与该项工作,所以缺乏高水平技术人员是导致维修技术水平低的一个关键因素,后继乏人更是制约农机维修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
2.维修点分布不合理,村级农机维修点短缺。目前,农机维修网点大多分布在各市、县(区)政府所在地或大的集镇,乡村维修点少。这种村级农机维修点建设滞后的现象,导致边远地区农机维修极为不便,尤其是在农忙季节,往往由于农机具不能及时维修而影响作业收入。另外农村机械维修点与汽车维修点业务范围交叉,造成双重管理,或者形成管理真空,给农机维修质量管理设置障碍。
3.农机维修手段单一,造成维修质量低下。不能正确判断分析故障,盲目大拆大卸;盲目更换零部件,有些故障零部件完全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其技术性能,如发电机、起动机、齿轮油泵等出现故障,不需要复杂修理工艺即可修复,但维修人员却要求用户更换新件;不检查新件质量,有些配件由于库存时间过长,性能发生变化,如不经检测,装配后常常引起故障的发生;不重视螺栓的选用,螺栓使用混乱。
4.缺乏监管机制,行政处罚乏力。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市无农机维修专门机构。大部分农机管理部门无专职人员负责农机维修,忙时很难顾及维修工作,导致农机维修的质量不能保证,维修纠纷时有发生。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机维修点的维修质量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时,找不到处罚依据,给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出了个难题。《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留下的疑问是:修理质量差到什么程度,收费高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处罚。
二、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的建议
1.加强法规宣传,实现依法管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在农机维修管理处罚种类、检查检验程序、罚则、农机维修质量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法规的贯彻宣传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将政策宣传透彻,让消费者知晓《规定》的精神,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每个修理工学法知法不违法,充分认识修理工应承担的责任。管理部门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处擅自加大动力等违法行为,促进农机维修业健康发展。
2.加强农机维修技术监督,提高维修质量。对新开业的维修点严格技术审批,对现有维修点进行年度技术审验,对年审不合格的,该降级的要降级,该停业整改的要责令整改,该收缴技术合格证书的要坚决收缴,决不迁就。对修理工培训考核要制度化、规范化,建议设立市级培训基地,可以采用远程教育、函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发放统一教材,然后集中考核,统一发证,提高培训质量。在以换件修理为主的今天,修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修配件质量的优劣。强化维修配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关键是要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开展经常性的农机零配件抽检工作,严禁其上柜销售,防止损害购买者利益。
3.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改善农机管理环境。农机主管部门先要为维修点和维修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活动,讲解有关政策法规、疑难故障修理技术、新技术和新工艺运用。农机部门要利用自己的信息资源,尽可能为修理点提供维修信息,增加农机维修业务渠道,提高维修点经营效益。对高新农机具要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和维修结算定额,使维修网点在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中,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供执行,对修理项目所需工时、材料和机械费用等有较为权威的结算依据。只有这样,对农机维修网点来说,才有章可循,既能保证维修服务质量,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培养农机维修质量检验人才,提高检验水平。市(区)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农机成人学校或培训班也应开展农机质量检验培训业务,以缓解农机维修质量检验人才短缺的局面。为提高农机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整体素质,国家应推行资格证书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国通用的《农机维修质量检验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者可聘任为农机维修质量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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