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策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历来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更引起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广泛关注。其中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9条,完善和加强了会计监督。
一、《会计法》规定要实行会计监任
《会计法》的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负贵人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瓜行会计监怪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贵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瓜行职贵,不得授愈、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有关会计监.的舰定,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间翅的决定》要求加强监I的精神。《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贵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在《决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中指出:“继续试行祖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份事会侧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侧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份,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怪犯。”在“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中指出:“要把加强管理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和监.,坚决创止和产方查处傲妞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葬、挥粗浪费等行为.”在“建设高索质的经曹管理者队伍”中指出:“加强和完普监份机侧,把外部监任和内部监份结合起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觉内监份和职工民主监任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曹、收人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盆大间翅上的监怪.”《决定》中有关加强国有企业监价的规定,说明监价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建立企业监,体系,同时也需要相应地加强和完善会计监,。会计监.对经济活动的监仔较之其他监任具有直接性、及时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在企业‘决策、执行和监,体系”中具有,要地位。对于会计监,,有人也存在不少贬感,认为会计监.的主体不明、容体不清,监任映乏依据、映乏保障。应该说,《会计法》的修订公布,对这些疑感做了肯定的回答。会计监任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的客体是企业的经济活动,会计监仔的依据和保障是《会计法》和相关的规范.因此,会计监.是会计组织和会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指导、控侧和位查.在《会计法》实施进人新阶段的大好时机下,要肯定会计监.,要重视会计监任,并要加强和完警会计监份。
二、依法进行会计监,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实行会计监份。会计监仔的内容,《会计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会计监怪”一章中,以下几条规定了会计监份的内容:第二+八条(第二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侧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狱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贵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两条会计监份的内容即:
1.企业经济业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这些会计事项实际上是《会计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它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荃金的增减.(5)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摇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对这些经济业务没有办理会计手续,没有进行会计核算,就应该进行会计监份。
2.帐实不符。对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主不应该进行会计监任.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份企业经济业务和帐实不符的性质而言,会计监任的内容是:(1)监份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对受理;对记毅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璨正、补充.(2)监份会计事项的合法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应当制止和剑正,对严宜违法扭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3)监份企业人员的廉洁性。会计监任与反腐倡旅相结合,监任企业人员贪污、腐化和铺张消费行为.在企业会计监份过程中,对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人分配等进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甫查处做假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橄消费等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监普过程中有相应的监仔权利.《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怪权利有:
1.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2.有权予以纠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予以纠正。
3.有权自行处理.发现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4.有权向上报告。发现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软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资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有权检举。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三、依法侧定单位内部会计监,侧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任制度.”这里,什么是内部会计监份制度,在《会计法》中没有解释,它又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有什么关系盆要探讨.一般所说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采用专门的手段,按服一定标准,使经济活动(或资金运动)达到预期目标的进行过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财务会计部门在资金在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及其要上应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各方面应遵守的准则。与内部会计控制相经经,一般所说的会计监份是指会计组织和会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指导、控制和检查,从其实质而言,内部会计控制即内部会计监份,正如把会计监督职能理解为会计控制职能一样;因而,可以理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内部会计监怪制度,也就是说,内部会计监任制度是指财务会计部门在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及其相应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各方面应遵守的准则。建立内部会计监份侧度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预防为主,体现事前控制的要求:相互牵制,设t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素;手续完备,经济业务处理过程的手续齐全.贵任明确,对经济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仔等的职贵规定清楚;确定目标,制定实现的总目标及其达到的具体要求.对此,《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单位内部会计监仔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贵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里、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份、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以三)财产浦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以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会计监怪制度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制度),还擂要探讨。内部会计监怪制度的具体制度,应反映会计监份的具体内容,按照这种英求,内部会计监任制度的具体侧度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会计组织制度,具体制度有:(l)会计机构设t制度.(2)会计人员岗位贵任制;(3)会计人员璐任制度.(4)会计人员工资制度;(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二)会计核算制度,具体制度有:(1)原始记录管理制度;(2)定倾管理制度;(3)计t管理制度.(4)财产清查制度;(5)会计科目(帐户)设t制度;(6)记帐凭证制度;(7)资产核算制度,(8)成本、费用核算侧度.(9)收人核算制度.(10)负彼核算制度,(11)权益核算制度;(12)抽核制度;(13)会计帐薄侧度,(14)财务会计报告制度.(15)会计档案创度等.
(三)会计,理制度,具体制度有:(1)现金管理创度.(2)银行存软管理创度,(3)银行借狱管理创度;“)内部结算,理侧度.(5)外汇管理侧度.(6)资金平衡润度创度,(7)材料的采劝、收发、保管侧度.(8)产品(商品),理制度;(9)新产品试制管理制度,(10)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1)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侧度.(12)应收应付帐软管理制度,(13)费用开支管理侧度,(14)成本管理制度.(15)收人管理制度.(16)级纳税费管理制度,(17)营业外收支管理制度.(18)分配管理制度;(19)资本金管理制度;(20)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有人建议,内部会计监任制度应包括:(1)会计管理体系.(2)会计人员阅位资任侧,(3)帐务处班粗序侧度.(4)内部牵创侧度,(5)抽核创度.(6)旅始记录管理侧度.(7)定板管理创度.(8)计t脸收管理创度.(9)财产清查侧度.(10)财务收文审批创度,(11)成本核算制度.(12)财务会计分析创度等。①比较以上两种关于内部会计监.具体侧度的建议,不难发现,前者内容较为宽泛,几乎与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相一致,后者内容又比较狭窄,内部会计监仔具体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还孺要进一步探讨。
四、碗立单位内部监,体系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企业要依法实施对会计工作的监任,需要建立监份体系.企业监份体系包括监事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l)监事会监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监奋内容: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蓝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t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容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盖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其他监督事项。(2)职能部门监督。在企业有会计、内部审计、计划统计、供销、物价、劳动人事、政工、质量、技术等部门的监份,其中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企业内部的经济方面的重要监怪,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桩浪费等行为。(3)职工监份。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企业的行为规范,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重大问粗上的监誉。在企业内部监督中,各方面都要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以会计工作的内容为监督的重点.在职曲部门监仔中,会计监任是关健,通过会计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全过程,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五、会计监I与杜会监份相结合
单位内部含计监怪,对维护企业正常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还需要与单位外部的社会监督格结合,强化对会计工作的监份,促便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法》有关对单位的社会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单位耳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社会审计。《会什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工会计帐薄以二)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以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任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国家其他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仔。《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艘行本部门职贵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同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接受外部的监誉.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要与企业外部监督(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等监督)相结合,与企业其他部门监任(内部审计、计划统计、供销、物价、劳动人事、政工、质量、技术等部门的监督)相结合,为其他监督创造条件和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完成监督任务。
六、不实施会计监仔要负法律资任
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有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贵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贵任,《会计法》只规定前两种责任。行政资任,是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贵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和职工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贵任;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迫究的行政责任。刑事贵任,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贵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本条所列10项违法行为之一是有关会计监督的违法行为,即“(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本条还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贵、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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