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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的管理体制意义与原则

2021-4-10 | 管理相关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1公路行政管理与行政协调相一致

 

在路政机构对高速公路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各种方法与其它行政机关调整组织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之间的关系,调整本管理系统与外部环境、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以便和谐地实现行政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协调:交通事故管理中与公安主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路产管理中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协调;建筑控制区管理中与城建部门的行政协调;维护路权时与工商、电讯、水利等部门的行政协调;纠正超限运输时与道路运政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协调;区域事务协调方面与沿线的各级政府、行政村的行政协调。

 

1.2公路行政管理与公路行政执法相一致

 

公路行政管理体现路政管理的行政特质,而公路行政执法强调路政管理的执法特质。两者都是依法行政,遵循的法律依据是统一的、一致的。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法行政,这表现在公路行政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其主体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它规定了路政管理目标、管理原则,设定了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规定了管理内容,是公路路政法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纲领性法规,是路政管理的主要规范依据。

 

同时,路政管理也有配套法规和相关法规,包括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还有相关的公安行政、林业行政、土地行政法规等,另外,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对路政管理行为的各个方面都予以了规定。

 

1.3行政管理与行政实践相一致

 

路政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政管理与行政实践相一致,是务实的行政管理活动。路政管理活动以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为核心,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其行政职责,确保公路路况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管理工作,是管理内容与实践目标相统一的活动。

 

1.4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一致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个具有显著专业化技术特征的行政管理活动。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在运行规范、标准上具有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交通量的增加,超负荷乘载的加重,给高速公路路权的维护带来了一系列困难。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的系统,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具有不同于一般公路的运行特性,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本高速公路系统内,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这决定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方式具有专业性。显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需要将行政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统一。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比其它公路管理更复杂、更具有特殊性,路政管理机构不仅要维护冈家、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而且还要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体现路政的服务功能,管理难度比较大。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很多巫待解决的问题:

 

2.1路政管理体制不顺

 

《公路法》在第六十六条中指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但《公路法》并未明确以何种体制实现路政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l)直接管理模式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立执法队,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路政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于执法队是独立执法,因此在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协商事议时,工作难度大,容易遇到阻力。

 

(2)执法委派模式

 

路政机构进入高速公路企业,派驻人员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以经济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在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协调、配合下进行路政管理。此模式的本意是利用经营者先进的管理设备和方法避免管理资源的浪费,提高经营者配合路政工作的积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路政人员的工资由经营者支付,因此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缺乏严格性或对于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制等。有些高速公路经营者对路政人员支付的报酬较低,路政人员因此而不认真工作,对于有损路产路权的事件不履行保护职责,给国家公路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授权模式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情况,授予高速公路经营者路政管理权,使其具有对所经营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权。此模式虽然操作简单,但管理效果令人怀疑。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弊端一早已在其它行业凸显因此,.高速公路跻政管理不应重蹈覆辙,降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2.2交通、公安两部门职能

 

划分不清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有两家,一是负责行业管理的交通部门,二是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的公安部门。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两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矛盾越来越大,明显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日常经营活动。为了协调两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省都在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划分方面进行了探索和改进,主要呈现出三种模式:

 

(l)两家分管模式

 

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其它职能由交通部门负责。两家分管模式构建起来简便省事,但是由于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平等构建,分别运行,两部门的管理目标难以协调一致,由此引发诸多矛盾。例如:公安部门为了保证道路通行安全,在恶劣天气关闭高速公路。有时候过于严格的控制影响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收益;路权和公安部门都有排除高速公路临时故障的职责,并都配有清障车。因为清障车一般是有偿服务,清障就成了一些高速公路上两部门发生纠纷的重要事由,这对政府形象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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