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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医患关系信息不对称的认识误区与矫正

2021-4-10 | 医学

摘  要:医务界,特别是医疗机构管理者,对医患关系的某些错误认识以及由此造成的一些错误态度与行为方式,是当前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应该并有望尽快得到矫正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医患关系的主体;医患关系的客体;医患关系的内涵;医患关系的属性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可称空前紧张、急剧恶化,广大医务工作者深深忧虑的某些严重危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后果已经出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格外引人关注。证据之一是造成医护人员人身伤害的恶性医患冲突不仅连年不断,而且愈演愈烈。2011年新年伊始,上海新华医院竟出现报警之后且警察已在现场的情况下,肇事者持刀伤害医护人员10人,其中重伤6人的恶性事件。证据之二是在广东2010年高考招生中,15所医科院校中有10所出现断档,其中包括北京某些重点院校,临床医学类专业分数线与十年前相比出现下降趋势。
    造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恶化的原因很复杂,而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恶化趋势,推动医患关系正常化,进入良性循环,自然也非一方之力、一日之功,但社会各界,首先是医务界,特别是医疗机构管理者对医患关系的某些错误认识,以及由此造成的一些错误态度与行为,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应该并有望尽快得到矫正的因素之一。
    1.关于医患关系的主体
    所谓医患关系的主体,指医患关系的承担者。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主体,决定着我们将医患关系归结为个体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进而决定着处理医患关系问题是治标还是治本。
    谈及医患关系的主体,人们常常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医患关系当然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这种看法貌似理所当然,其实恰恰是医患关系问题上重大的、根本性的认识误区之一。因为如果这样界定医患关系的主体,势必将医患关系理解为某医生与某患者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使之从社会运行机制中剥离出去,变成了个人问题、个人矛盾。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医患关系一旦出现问题,人们总是归因于个别医生的医德问题,称广大医务工作者是好的,总是归因于个别患者的素质问题,称广大患者是好的等等。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对医患关系问题的处理便必然就事论事地集中在某个被认为不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甚至被认为是碰巧倒霉的个体身上,于是医生有问题就处分医生,患者有问题就处理患者。诚然,现实中确实有些医生医德很差,引发了患者不满,但在2011年上海新华医院“10名医生被伤”事件中,6名重伤医生连患者的经治医生都不是,他们怎么会在医德上对不起患者?可见肇事者要报复的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特定的某医生,而是整个医生群体、整个医院,甚至是整个医务界和医疗体制。现实中也确实有某些患者素质很差,甚至是职业医闹,但在2009年北京人民医院“无证医生”事件中,患者家属是著名高校的海归博士、知名教授,不好再简单地说是素质太差了吧?试想,该事件若无一定的社会气候与媒体介入,仅凭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如何能将一次简单的患者抢救无效事件发酵为波及全国的轩然大波!
    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真正主体是医疗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赞同“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的关系”  。历史上,医疗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关系曾经简单到仅仅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个体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现代医疗模式早已摆脱了江湖郎中、名医坐堂之类的个体劳动模式,演变为一种由复杂的群体行为和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运行机制。在这种社会运行机制中,从“医”的方面说,出面行医的医生背后是一个被称为医院的包括诊疗、辅助、管理等在内的复杂系统,而医院背后又是一个包括医政管理、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医疗设备与药品研发、医学教育及医学普及等在内的复杂系统;从“患”的方面说,出面就医的患者后面也是一个由家属、亲友、所属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等在内的复杂系统。因此,站在前台面对面的医生与患者不过是所有这些社会关系聚焦的焦点而已。不关注这个焦点当然不对,但仅仅关注这个焦点,必然得出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错误认识。从这种认识出发,去处理问题、设计制度、实现管理,必然是让当事医生和患者个人去承担本该由社会机制承担的负荷。那不仅是不堪重负,更重要的是于事无补。表现在现实中就是,一旦医患关系出现问题,所有各方都热衷于当事人的处理、责任的界定、罚金的数额,而不去推动法律的健全、机制的完善、社会的进步,似乎只要把人送进拘留所,把天价赔偿划入账号就算最终诉求。
    简言之,将医患关系的主体归结为医生与患者,必然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医生与患者的个人关系,出了问题就会在个人身上找原因,结果是社会有病,个人吃药,只有将医患关系的主体归结为医疗资源的供应方与需求方,才能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医方与患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才会在社会机制上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2.关于医患关系的客体
    所谓医患关系的客体,指医患关系的对象。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客体,决定着我们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对立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而决定着处理医患关系问题是对抗还是携手。
    如果就这个问题发问,相信绝大多数医生与患者都会认定自己是主体,对方是客体。但如果医患双方都将对方视为客体,就必然更多地看到和强调双方的差异,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的先天对立和渐行渐远。因为视患者为客体的医生必然将精力集中于患者而不是病情,典型的表现就是,当病情危重的时候,医生不敢根据病情及时救治,而是要求患者或家属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否则即使有警察到场、院长授权,医生也不敢开展救治。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有知情同意书是患者担责任,无知情同意书是医生担责任。结果往往不是病情难倒了医生,而是患者难倒了医生。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因家属拒绝签字而导致“孕妇难产死亡”的事件中,现场医生的两难不正是这点吗?而视医生为客体的患者必然集中精力于医生,无论病情多么凶险,我付了费,你就必须给我治愈,如果能够治愈,付多少钱也心甘情愿,如果不能治愈,那就是医生有问题。似乎最终不是病情夺去患者生命,而是医生夺去患者生命。2005年哈医大二院“天价治疗费”事件不就是这样的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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