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管理相关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人,加强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议程。目前,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朗,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开,理顺关系,明晰责权,已成为方方面面的共识。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实践上如何更具科学性,更能适应未来形势的发展等方面,依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深人探讨,本文拟就这一间题略陈管见。
一、理顺关系,改革现有管理模式邪碗鉴艳,颐醉液,寿‘服价箱李响下放之前还是下放之后,港口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一直是港务局,如果在这一轮的改革中,将港口管理的专门机构精简或合并,那么“一城一港”就无以体现。
其次,它是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为重要目标.但这里并不排除结构调整。一方面,港口经济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亨币级庵班服感长期以来,由于港口体制几经变化,客观上造成了港口管理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某些误解和隔阂。在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地方政府这一问题的操作上,省市有关部门从各自局部的职能出发各抒己见,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构想中,甚至把眼下依旧在行使港口管理职能的港务局撇在一边。
我认为,改革港口管理体制,应尽快理顺条块关系,明确提出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港口管理局或明确港务局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进人政府序列。这是改变现有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
首先,它是继续贯彻交通部一贯的“一城一港”思路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港口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但交通部交水发(1996)823号文曾就港口政企分开的有关问题作过规定:.‘将目前政企合一的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以南通市为例,1998年港口工业总产值204.8亿元,利税14.4亿元,分别占全市的35.5%和48%,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如此举足轻重的行业加强管理和监督,应该说是政府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原先与港口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大都实行了事业化、垂直制的改革,大大增强了这些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威性,随着《港口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港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中亦应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50号文的规定,港口管理机构的名称应该为“港口管理局”。
第三,它是实施以港兴城战略的需要。古今中外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港口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有鉴于此,建有港口的城市几乎无一例外地对港口予以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将自身定位为港口城市,提出了以港兴城的发展战略,这就等于将港口作口施伯香夭于潜口管理恤制改革的田︼烹港务局中的行政职能分离出来,设立港口管理机构,作为港口所在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专司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客观上对“一城一港”思想再次作了肯定。也正是在这种一以贯之的思想指导下,我国港日行业才有了如此迅猛的发展。无论是为城市的标志和形象,而实施这一战略,有效地组织好港口建设、管理和发展,树立港口城市形象,当属港口管理局毋容置疑的职责。
第四,它是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行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港口城市与国际间的交往和合作势必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全球性的港口组织—国际港口协会及其地区性的分会组织的活动十分频繁,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而参加这些交流和合作的主体理所当然都是港口管理局,所以顺应国际潮流设立港口管理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举措。
第五,它是港口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从“瓶颈”逐渐发展到基本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但由于局部地区港口建设中存在结构不合理,功能不配套等问题,致使港口生产出现了无序竞争的局面。在政府主导型的大背景下,只有地方政府设立港口管理局,对港口建设和生产进行有效调控,港口行业的发展才有可能纳人有序的轨道。
二、合理安排,明确新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港口管理局,这种新管理机构的诞生,它的职能应重新来定位。这里我们不妨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用比较行政学的方法来探讨一下港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间题。
行政管理学通常把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概括为政府规制型(英美模式)、政府引导型(欧洲模式)、政府主导型(东亚模式)三种。三种形式各有侧重,各有特色。但从我国的传统理念出发,从目前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考虑,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的政府,在我国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将起主导作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快建立起政府有效、市场规范、企业活跃、保障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在这个大背景下,港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可以这样来确定: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港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港口章程和有关行政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全国港口布局规划,负责编制地方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及其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3、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监督港口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负责征收港口行政性规费、管理和监督港口经营性规费;5、负责港区陆域、水域和岸线管理,审批或授权审批港口岸线的使用和港区建设施工项目;6、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审查、报批及建设和管理工作;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设立港埠企业和其它单位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或者审核后报批;8、负责维护包括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在内的港口秩序,对港口的生产经营和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港口生产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管理港辖区内的引航工作;9、收集、发布港口的经济信息,负责港口的国际间、地区间合作与交流;10、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间有关港口事宜的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适应形势,构建新管理机构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