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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深度解读

2021-4-10 | 文学理论论文

 

一在解放区文学中,对广大群众阶级性觉醒的表现历来被看作是创作者的主旨所在,而文本实存与作者意向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裂缝;同时,农民主体性得以确立的可能与文本中农民的具体表现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以往解读者在阐释时往往将此种现象予以遮蔽,不仅实存被变形与扭曲,而且深入开掘的路向也变得模糊不清。

 

工作组进村进行阶级意识的启蒙,清算血仇、分分土地浮财,再到拥护民主政权踊跃参军,可说是解放区文学叙事的基本程序。其中最为激昂壮观、紧张兴奋的部分当是“斗地主”场面。暖水屯的人们“只有一个感情———报复!他们要报仇!他们要泄恨,从祖宗起就被压迫的苦痛,这几千年的深仇大恨,他们把所有怨苦都集中到他。(钱文贵,引者注)他们恨不能吃了他。”(《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在斗争韩老六的大会上,“挡也挡不住的暴热的群众,高举着棒子,纷纷往前挤,乱棒子纷纷落下来。”张寡妇的“榆木棒子落在韩老六的肩膀上,待要再打,她的手没有力量了。她撂下棒子,扑到韩老六身上,用牙齿咬他的肩膀和胳膊,她不知道用什么法子解恨。”(《暴风骤雨》)而在李家庄公审大会上,被仇恨激怒的群众撕裂了李如珍。(《李家庄的变迁》)这里就在这种“斗地主、讨血债”的场景中,群体意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

 

“复仇”也由个体向群体,由民间潜隐向公开形态变迁。从外在景观来看,上述种种复仇可谓场面宏大、群情激昂、人事纷杂、声浪喧嚣,但在表面无序的状态中,个体复仇的偶在性和原初性却无一不被纳入严谨、庄严、规范、有序的程序和组织中:从“仇人”的厘清确定,到群众的发动启蒙,再到审判的实施组织……一切都是井井有条、步骤谨严。而这一切都是在代表新型政权的“工作组”“农会”“八路军”的支持和引导下才得以完成。由此看来,人们的仇恨由潜隐状态向公开仪式转换,个体偶在行为被纳入有序规范程序都寓示着复仇由伦理值阈向政治范畴的新变。“复仇”的狂暴场面不仅是一场一般的意志对抗,更是一种神圣庄严的司法仪式。

 

其实,在这种公开处决予以实施之前,它的发展已是胜利结果的必然。在暖水屯、元茂屯、李家庄、杨格村公开处决地主之时,政治形势的好转、外在环境的有利,可说是一种基本的前提情境。钱文贵、江世荣、李如珍、韩老六没有也不足以代表一个阶级的力量与规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双方力量和悬殊和不可逆转的倾斜,是公开处决的一个基本要素。”[1]于是,我们过去对于群众阶级意识的觉醒所发挥的主体性作用的强调,应当将其置于一个有限的界限之内。其实,群众阶级意识的觉醒是在反复动员与启发、特别是力量担保的情况下才得到生发。具体来说,是在实用理性观念支配下的有效选择。很显然,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复仇运动中,决定要素应是新生政权的强大。

 

从公开复仇的过程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新兴政权组织下的一种司法仪式:地主是“罪者”、“被告”;群众是“诉讼人”“原告”;斗争场面是法庭公审,新型政权的代表是法官。由此看来,在斗地主这一典型场景中,文本的重心由人民力量的张扬移置新兴政权效用的确认上面。“我们不能把公开处决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属于展示权力的仪式。”[2]很显然,创作主体的先行理念支配了艺术的自律原则,对于人民主体性的追求成了其至高的价值指向。在他们有意或无意的遮蔽中,人民群众成了这个司法案件的原告与法官,李宝田是公审钱文贵的主席,铁柱是李如珍审判大会的组织者。原告与法官这种双重角色的确定,需要角色承担者有着清醒的政权意识和充溢的价值位格。实际上,无论是一般群众还是积极典型,他们无法也没有理性地认识到自我力量的强大与主体地位的确立。他们将大仇得报的力量看作是外在的力量,是民主政权、人民政党和伟大的领袖。这样,创作主体的意向与文本实存之间便出现了显在的裂缝。“阶级复仇”的人民性无可置疑,但这种公开处决的司法仪式的政治效用无疑更富有主体价值,也是一个无需遮蔽与掩隐的实存。这种理性的厘清既是我们对阶级斗争进行正确解读的必要,也是我们对其进行阐释的本身。

 

任何政权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威性,必须有效发挥它的惩罚与规训功能,公开的处决便是其最佳的选择。在这种对地主的“惩罚”中,民主政权的属性决定了它与群众评判体系的重合。在群众的意向中,这种重合成了同化。他们原本是以诉讼者的角色加入,但在强烈仇恨情感的驱动下,目的性的审判情境让他们填充了诉讼人与法官之间的裂缝,实现了直接的当下对接。群众的复仇情绪不仅主宰了审判情境而且左右了叙述者的声音,于是群众力量在创作主体的意向中也就上升为主体。但是“罪与罚通过残暴联系和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并非某种心照不宣地公认的报复法则的产物,而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3]政权的性质的确从根本上决定了权力机制运行中惩罚对象的选择、方式的运用和限度的界定。在当时情境中,群众从情感意向与行为实践都获得了“复仇者”的价值。叙述者也在先行理念的支配下凸显了“群众复仇”的主体地位,但敞亮与凸显的意向并不能取代文本的实存,“群众复仇”的真正意义应在于权力机制的惩罚功能;解放区文学作为承载新型政权“惩罚”与“规训”功能也是一种必然。随着斗争地主,清算血仇的胜利,人们从集体狂欢性的情境中脱身后,随之继起的则是群众知恩图报式的踊跃参军、对于政府的极力支持。这是中国农民知恩图报理念下行为的必然。显然,权力机制的功能不仅在于对地主的惩罚更在于“规训”功能的兴发与强化。

 

“惩罚”与“规训”在公开判决中虽然名属二,其实却是辩证的统一,共同担负着政权效用的生成与强化。在“惩罚”与“规训”同时展开的过程中,其指向却又各自不同。“民众”作为公开判决的参与者,无疑是见证角色的承担者。“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4]于是在这种公开判决中,群众参与不是讼诉而是见证。新型政权的人民性又让群众带上了主动建构的特性,“规训”是共同参与斗争,是同仇敌忾的力量的激活。从而个体无序的仇恨被整合成有序的群体力量,盲动偶在的原始强力被导向集体理性。这样,在权力机制整合下的“阶级复仇”,以公开的司法仪式将价值由伦理意志转向了政治值阈,将分散的存在推向了新的集体化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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