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公共管理
在不同国家,由于国情、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土地整理的内涵不尽一致,在我国,大多数采用的是国土部给出的土地整理的定义。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是不同的,随着土地供需状况的变化,人们对物质和文化生活要求也在随之发生相应改变,土地整理应运而生。
一、我国土地整理发展状况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土地整理的国家之一,土地整理的历史渊源流传,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66年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起步较晚,在1988年新颁布的《中华人土地管理法》才正式提出土地管理的概念。自此以后,土地整理也就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土资源部也相继批准了贵州遵义、河南巩义和四川遂宁等20个国家级土地整理示范区。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土地整理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显著成效,通过项目队土地进行开发整理,新增了大量耕地,提高农用地质量并调整其结构和布局,基本实现了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促进了土地可持续利用。
二、国外土地发展情况
土地整理自16世纪中叶起源于德国,至今为止,荷兰、俄罗斯等国已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外土地整理的历史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6世纪中叶—19世纪末。为了改变因土地私有和集成的分割使农地日渐细碎、零散的现状,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使管理更加有效,采取了有组织、有规划地归并地块、调整权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形式,这一时期的土地整理可以成为简单的土地整理。第二阶段:20世纪初—50年代。围绕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新的城市规划,解决城市发展用地的问题,同时为基建建设提供土地,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地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一时期的土地整理成为特定内容的土地整理。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至今,综合土地利用以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这一时期的土地整理可称为综合土地整理。
三,我国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存在的问题
1.1制度落后,管理缺乏。目前,我国部门地区土地制度严重落后,很多土地整理的原则和方法并没有配备健全的法律法规,这就是一些地区农民承包的土地比较分散,无法顺利进行土地整理工作,从而制约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发展。而荷兰、联邦德国、原苏联等国在早期就已相继出台《荷兰土地整理条例》、《俄罗斯土地基本法》、《土地整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各国土地整理管理部门确定指导思想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和保障。
1.2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耕地能力下降。政府追究形象工程,把土地整理的标志性政绩放在最前边,只追求数量,劳民伤财。大量开垦新地以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后期的养护却不到位,忽视了耕地质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土地生态效应等指标的要求,导致我国耕地的整体的生产能力的下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占补平衡”。
1.3政府行为的主导性。政府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国家鼓励、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作为前提,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依据,进行土地整理。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会遇到阻碍个人产权关系的调整的问题,还有有关利益分配的问题。而政府不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人民又缺乏参与土地整理项目的意识和主动性,这就使设计人员的不足无法被发现,从而得不到弥补,规划方案的可行性不高,设计不科学,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碍,效果不理想,土地整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下去。
2、对策分析
2.1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必须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派遣相关执法人员去各个地区深入宣传和普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究,从而使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断完善土地整理机制,更好保障人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2.2重视土地质童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要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我国国民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科普宣传工作,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其次,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要把增加耕地面积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以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立法、规划及措施等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土地整理相关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条可依。
2.3积极推动土地整理公众参与。土地整理目标最终得以实现,公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是关键,不可缺少的。有些国家进行土地整理必须经过一定百分比的居民同意才能被中央土地整理委员会受理。比如说荷兰,在项目区内必须有25%以上土地面积的居民同意,土地整理的项目才能继续下去。项目区内的居民有权对土地整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经过规划人员解释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反映到以后的土地整理的详细规划中。这种做法就使土地整理的项目有了广泛坚实的群众基础,减少了项目实施的阻力,提高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我国,公民只有被动接受政府执行部门的一系列措施,政府才是绝对的主导。土地整理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既然是在为人民做好事,就应该让人民积极参与,这样土地整理也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有了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在项目运作中起到弥补技术研究的不足,项目研究更加完善,实施起来也更加顺利。
总之,我国的土地整理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虽然但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法律法规还需健全和完善。只有切实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使土地整理事业健康发展,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