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都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一是学科本身能够发展,另是环境允许其发展。就前一种前提而言,这是关于学科发展的主观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其中研究主体即理论者本身的素质(包括其研究手段)状况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就后一种前提来看,它是指学科发展的客观条件怎样的问题,其中政治环境的宽松往往对整个研究环境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学学科的发展也是这样,它常常取决于这两种条件的同时具备,在某些时期内,后者对于它的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这样,当人们评价一种法学学说的理论价值时常常徘徊于两种似乎截然不同的标准—学术标准和政治标准之间。从表面上看,在法学的发展中,法学家总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或无意地与政治保持着一种若近若离的关系,他们似乎强调学术评价而尽力避开政治评价。
然而,只要细加分析便不难看出,事实上法学家从来不拒绝对自己的学术观点作出肯定性的政治评价,他所要竭力避开的只是对自己的学说所进行的否定性的政治评价,以取得一种能使理论研究深入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学家的理论研究无法远离政治标准的追踪评价,因为甚至连他自己都在时时对自己和他人的理论进行一种政治倾向的评价,这一点从大量的学术论著的始末部分不难看出,而其中的一些评价往往难以摆脱个人因观察角度的局限所导致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当我们在评价某种法学观点的政治倾向,如“左”或“右”、姓“资”还是姓“社”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注意到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必须反对将学术观点任意上纲上线,力戒随意给研究者扣上“左”或“右”或“资产阶级”的帽子的学风。
在区别学术行为与政治行场的同时,必须将政治行为与政治倾向,将学术理论的真理性探讨与该理论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政治后果,将学术探讨过程中的理论失误与特定的政治目的严格地区别开来,分清因研究者政治倾向不同而引起的理论分歧,与因研究者研究角度的不同而形成的学术观点的差异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同的学术观点的争论,应该坚持“双百”方针,尊重被批评者所享有的自我批评或反驳的权利,使争论双方真正在一种自由、宽松的环境中进行平等对话。
法学发展需要宽松的外部环境,如果说判断一种经济制度是姓“社”还是姓“资”的客观标准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评价一种法学学说的现实社会价值的客观标准则主要是,看它是否在理论上对这三个“有利于”真正地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和促进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子的加快,中国法学学科的建设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发展中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仅仅需要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还需要研究主体本身在思维方式、研究手段和知识结构方面有重大的突破。探讨法学界学术气氛沉闷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限制,而更应从研究主体自身的理论素质方面去寻找答案。只要法学理论工作者依照固守于单一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手段,满足于一般的法学知识而忽视、轻视或排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远离经济建设,那么就是允许法学界一百次地解放思想,法学研究也难以呈现生气勃勃的景象。
发展中的中国法学迫切需要研究主体尊重他的研究对象—法现象的客观运行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并具备能够把握这些规律的知识结构;发展中的中国法学家必须吸取近百年来世界各国人民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包括总结、分析当代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将它们视为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吸收其中有益于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当代西方法学家在解决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时所提供的种种科学手段,而不是对之加以简单地排斥和摒弃。
法学界确实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而解放的第一步便是,研究主体思维模式系统的开放和旧有知识结构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