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中国的改革开放又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又一次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机遇与挑战同在。我认为,十多年来我们曾经有过很多次机会,但并不是每次都能牢牢地抓住它。
经验与教训归结到一点:法理学实在是很需要反思自我,超越自我,多一点自我否定和自我批判精神。
因为,我个人认为,理论法学的现状并不适应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中国改革开放的未来与未来的中国法制又实在很需要能够面向未来的中国法理学。
法理学需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它需要自觉地投入改革开放的洪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脱离实际,超脱现实,是没有出路的。面向实际,才能面向未来。然而,理论毕竟是理论,理论法学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理论性。法理学有它自身的体系结构及功能作用,社会之所以要法理学,是因为法理学所具有的理论属性能够有助于社会进步。作为一门科学,它首先需要充实自身,其次才能够为社会助推加速。
否则,我们必然总是处于一种“失重”状态,摇摆不定,跟在时代的后面,做时代的尾巴。
在十多年的艰难历程中,法理学可以说险象环生,危机四伏,与此不无关系。这个教训理应记取。
法理学缺乏个性,与我们不能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有关。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但是,实践中,教条主义、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的现象时有存在。
如从观念推衍现实,夸大意志的作用等。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实事求是是它活的灵魂。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直接论述,大多数是为了彻底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如果我们把他们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局限于他们对法的直接论述上,不注意研究他们形成自己观点的具体过程和特定背景,不着重掌握他们的思想方法,那么,我们认识上就难以避免简单化和片面性,会误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已经替我们解决了一切问题,也就会否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对剥削阶级法律制度的无情批判,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笔人类宝贵的法律遗产。但是,当前更重要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指导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是向每个人平等开放的。我们需要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新时期的法理学,超越以批判旧世界为主要任务的传统法理学。不进行这种自我反思,不实行这种自我超越,就不可能真正克服僵化与惰性。可以说,法理学的未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自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