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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法学研究问题

2021-4-10 | 法律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一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真正获得独立发展的时期。历史是要继续前进的,我国法学永远也不会停留在现有的发展水平上。因此,正确认识我国法学繁荣的现实,继续探索繁荣法学的途径,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制度和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了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这才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伟大转折。这些年来,在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引下,我们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将法制建设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满足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了民主与专政各个环节的要求,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它的主要表现是:—以法定制,立法工作成绩显若。三中全会以来除制定新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共计将近150项,超过了前30年立法数量的总和。在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500多个行政法规,加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000多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1400多个。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万多件行政规章。新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一批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制度,其他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也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了规定。以法定制卓有成效,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严格司法,国家的申荆职能、法伸监仔职能正在日益加强和完.。随着公安和政法实际部门组织建设、思想和作风建设的加强,在加强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继承和发扬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方面,国家的司法职能也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履行专政和民主两个方面的职熊,不仅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各类严重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经济秋序,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推动了改革开放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廉政建设,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方兴未艾。国务院法制局重新成立近四年来,肩负着对国务院各部门立法工作进行统筹设计、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的重要任务,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并重的方针,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随着国务院大多数部及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一批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立,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法规整理、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等,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法制做出了积极贡献。

 

—强化职能,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进入新的历程。重新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十年来,在服务于改革开放,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开展律师公证工作,进行民间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司法外事和对外司法协助等各个方面,都已做出卓著的成绩。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立法、提供法律服务、管理劳改劳教、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的职能正在逐步强化,各项业务已经进入新的历程,今后将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便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继续发挥出更好的服务作用。

 

回顾历史,放眼现实,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一个规律性的认识,这就是我国法学繁荣与法制建设总是相伴而行的:法制衰法学沉沦,法制兴法学则荣,二者相互依存,须臾不可分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顺利发展道路之日,正是我国法学重获生机、走向繁荣之时。

 

二、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我们首先要有一种紧迫性和使命感。必须记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根本任务。要顺利地解决这个历史课题,没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法治环境是不可思议的。但在具体步骤上,要完成我国法学肩负着的保障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双重使命,又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实际努力。为此,我们一定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战略,在法学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繁荣法学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构成一个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

 

具体说来,我们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儿个问题:

 

(一)设里近期研究目标

 

目前,我国都在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决心通过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学研究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客观依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都离不开法制建设和法律手段。法学要研究这方面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大量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咨询决策,多谋立法司法建议,主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

 

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期间,我们大致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来构筑法学研究的•目标模式:第一,要揭示本质上是法律秩序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探索怎样通过加强计划立法的有效途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机制和经济法规体系,提出为加强计划的指导作用而应设置哪些必要的法律保障问题。第二,耍研究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形成的许多新规范的要求以及实现这些要求的法律行为模式,在弄清法律手段同经济手段、教育手段之间的相互区别和联系的墓础上,探讨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以及其他各种手段的法治要求,进而揭示市场秩序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律,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开展法制建设指明道路。一句话,法学要为现实服务,必须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法治方向为本,不然就失去了近期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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