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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自我认知及利用

2021-4-10 | 法律学

 

任何一门科学的成熟程度,不仅取决于它揭示客观对象题域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而且取决于它对作为科学体系的自身的内容、方法、性能、价值的自觉认识程度。现代科学也正沿着这两条道路并行推进。而这两种过程交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一是导致一系列新兴、综合、边缘学科的出现,一是催生了以科学本身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即科学学。科学方法论则是既含于其中,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学学和法学方法论就是在这种趋势下,法学自我认识和反思的产物。

 

法学学以法学为研究对象,是法学自我认识的系统化和理论化,它从整体上探究法学科学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用。其研究内容可分为两大系列:(一)研究和界定法学本身的对象、范围、性质、任务、体系(分类和分科)、方法、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这是把法学作为一种认识现象来研究,(-二)研究法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及其机制,包括法学教育、法学人才、法学科研、法学情报、法学的社会效应、法学发展战略等。这是把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所以,诸如法学流派的形成原因及发展、演变规律,著名法学家的成长,成功、局限,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形成、意义等重大课题,都将受到法学学的重视和关注。

 

从学科体系上看,法学学有总论(理论法学学)、法学方法论,同时还有应用‘法学学,如法学社会学、法学未来学、法学心理学、法学传播学、法学流派学、法学科研管理学、法学信息情报学、法学教育学、法学人才学等等。此外,还应包括法学史学。法学史学着重研究法学的历史发展,考察历史上人们是如何认识和利用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包括历代人们的法学观念、法学方法、法学体系、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力量的基本状况、法学繁荣的一般条件、法学在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历史上曾经有过古代罗马法学、中世纪注释法学、近代习惯法学、日耳曼法学、公法学、潘德克顿法学;还有我国古代法学、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学等。不同法系、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地域和不同万法的分解,也都会形成特有的法学。如社会主义法学、港台法学、欧洲的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法学、系统法学、综合法学等等,都是法学学和法学史学的研究内容。

 

法学学同法哲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其总论和方法论是法哲学的必要组成部分,故又可称为“法学的法学”或“元法学”。它的许多内容现今被混同于“法的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即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科学)的绪论部分之中。但法学学有它特有的研究对象和相对独立的体系及内容,忽视了廷一点,否认开展法学学研究的必要,是我国法学落后,法学教育和科研规律不被重视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开展法学学研究,以反省和检讨我国法学落后的原因,总结其成败得失,探寻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变革方向和生长点、突破口,是我国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学中特别重要的部分,一方面它既是反思法学认识过程而得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构建法学理论的条件和要素,而且不同法学学说及流派的形成和所具有的特色,往往都与采用特定的法学方法紧密相关,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和变革,也往往是以法学方法的更新和发展为先导。然而,法学方法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单个的法学方法,而是着眼于从总体上研究所有法学方法构成的知识体系。所以,它具有多维、、多层次的结构。从广义上说,它是指关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所有方法及其手段、工具的理论,从狭义来讲则主要是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一一这一般又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哲学方法。即各种法学及流派所依据的特定的哲学世界观以及把它们运用于法学研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方法论原则。如社会主义法学所依据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就是实事求是、科学的经济决定论、阶级分析、矛盾分析以及历史辩证的方法等;又如,实证主义法学所依据的是唯心经验论,它以经验实证原则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基础。(二)一般科学方法,即那些普遍适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方法,既包括各种获取感性材料的方法,又包括理性认识阶段的一般思维和逻辑方法,诸如各种经验调查法、实验摸拟法、注释演绎法、历史考察法、分析解释法、比较鉴别法,以及现代科学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方法和数量化方法等,都可以成为法学的研究方法。(三)法学科学的特殊方法。如法律解释、个案研究、案例分析等具体方法。正是由于这三大层次方法的相互渗透和特有的侧重点,并基于所处时代条件、阶级倾向、历史使命的不同,一些重要的法学流派才形成了自己影响深远、相对稳定的方法论模式,这便是人们熟知的那些传统法学方法。如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所使用的伦理或哲学的方法,历史法学派所使用的历史的方法,分析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所使用的分析注释的方法,社会学法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学或功能的方法,以及法学的比较研究方法等。它们都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的成先又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失谬之处,因而终归要被新的法学方法所补足或取代。

 

法学研究要改变孤立、封闭、简单、片面和绝对化的倾向,使法学思维方式走向整体化、精确化、多样化、体系化和科学化,把高度的理论思维和慎密的实证研究结合起瓶把历史考察、现状分析和超前性研究结合起来,处理好继承和发展、传统和创新的关系,并注意客观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相统一,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融合,社会科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相渗透的特点,从而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论为基础,广泛吸收、捎化和改造其他一切有益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大力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及方法,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方法论科学体系,推进我国法学理论的变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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