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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学科学问

2021-4-10 | 法律学

 

一、由法学学科功能谈起

 

在一次较高层次的法学学术研讨会上,一位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提出一个关于“法律移植”间题的报告,内容涉及到“法律移植的科学内涵”,“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律移植的基本模式和内容”以及“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问题”等等。接着一位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也谈了他对当今中国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体会,认为应将重点放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比较、分析以及法律移植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而不宜过多的去考究法律移植的内涵、必然性、必要性等抽象的间题。然而那位法理学者在讨论中则坚持:关于法律移植的观念层面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国现实中对法律移植的看法不尽一致.阻力并未完全排除.汁匕如法律移植中姓“资”姓“社”的争论等),而且这种来自观念层面的阻力阻碍着法律移植的实际操作和运行,等等。

 

这是一种现象。这一现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法学争鸣文章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带有跨学科性质的研究中更是如此。以_七两位学者的发言都有各自的道理,并且也都有能够立足的来自理论的以及实践层面的支持论据。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这就是笔者近来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间题,即法学学科的功能间题。而这一间题是我们多年所忽视的一个间题。

 

不论是自然科学学科还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都有其各自的功能,法学学科也不例外。诚然,从宏观上总体上讲,科学是对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不断的认知过程和总结过程。科学的任务在于准确和正确地揭示及解释世界的客观发展规律。但科学伴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又经历了一个从浑沌到明晰,从综合到分化,从一元到多元等的发展历程.这是近代科学的一大历史功绩。即使象有些学者所预测的那样,科学将来还要走向综合•,但那时的综合也是建立在分化基础上的综合,而不会恢复到那种原始状态的浑沌一体。科学的分化带来了学科的分化.学科的分化便产生了功能的分化.即各个不同的学科承载着不同的学科功能。比如,哲学承载着确立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模式、方法论等的功能,文学承载着塑造人们的健康心灵、情操、善良人性等功能,经济学承载着探求人类经济发展规律的功能,等等。

 

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对象是法律世界以及与法律世界相关的其他领域的世界。但自近发表展至现代的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使法学的功能产生了分化,各个法学学科承载看、或主要承载着不同的功能。比如: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观念层面的功能;法史学承载着探求总结人类法律历史(制度的和思想的)发展轨迹、规律印夕能,法社会学承载着法的社会实证的功能:比较法学承载各种不同法律制度、思想间相互比较、分析的功能;各部门法学则承载着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等等。以上所说的各个法学学科的功能是就其主要功能而言的,并不排除上述功能的相互交叉。

 

由于各个法学学科功能的不同,便带来了各学科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便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和认识结论。因为在事实上和实践中,学科的不同和功能的不同并不影响不同学科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于是,在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同一法律问题时,歧见使会产生。而产生歧见的原因有诸多方面,比如研究者双方对概念理解的差异,研究对象参照物的不同,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结构以及长期形成的职业性的(也即学科性的)思维方式等等,但忽视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同一学科内也存在着许多歧见,这是由歧见产生的多因性所决定的)。

 

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是法学发生分化的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分化是法学分工的一种表现,但这仅是表象,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而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则导源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

 

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趋于专门化和专业化。此外,新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而法律要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就需要增加新的调整领域,于是,法律领域中的专门化、专业化趋势也就更加明显。然而,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就不可能出现诸如现代社会的太空法问题、计算机法律问题以及试管婴儿法律问题等等。新的法律领域的出现和分工的细密化、专业化,更强化了法律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口化趋势。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对法李家的专业化现象则揭示道:“现代法的复杂性己迫使法学家更加专业化:面对诸如著作权法与破产法,刑法或亲属法或税收法这样头绪纷繁的内容,要同一位法学家给委托人出主意,必要时丰持一场官司,法学家会感到无能为力.涉及不同专蒙的法的每一个部门有一套只有专家们能够很好掌握的文献,其他法学家对这些部门只有一般的知识,并经常因思潮与法的发展而多少有些过时。”尔“法学家们一向专攻国家法律的某一部分,因此传统上曾经这分为公法学家和私法学家,区分民法学家、商法学家与刑法学家。”②这种由于分工和知识的“爆炸”带来的法学家的“专家化”邻现象是现代法学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现代法学家们难以逾越的一个客观现实。由此我们还联想到另一个问题,即法学界以及广而言之的思想界、文化界所呼吁的和期盼的“大师级”的法学家、“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文化巨匠”等等已不可能出现。时代的多元化、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专家化”趋向使“大师级”的、“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产生的条件已不复存在。

 

古希腊之所以出现通晓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西方社会科学鼻祖式的思想巨人一一亚里士多德,恰是那个时代科学高度划一的产物和表现。现代社会的多元分工则打破了这一“神话”。‘升认识到这一点可能是痛苦的,但它却是求卖的。它可以使我们的头脑变得更清醒一些,更现实一些。“思想巨人”的时代,不一定是一个好的时代;“思想巨人”的出现,也不一定是一个好的现象.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个时代和社会“思想一元化”的象征和标志,它极易导致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进而可能导致思想和文化的专制。而现代社会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发展,既是社会民主和自由的产物,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的更加民主化和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分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断走向文明的一种结果,并且,分工以及导致的功能分化几乎遍及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各个领域,否认这种分工及其功能分化,则可能否认人类的进步以及对事物属性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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