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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可行性

2021-4-10 | 公共管理

 

我国工伤康复制度滞后于工伤保险,起步于1996年,于2008年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采用工伤康复这一完整概念。笔者认为,将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使社会软科学与医疗科学相结合,以社会工作方法作为工伤康复中心理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环节中的科学理论和手段,创新地将社会工作方法应用于工伤康复工作中,将对工伤康复事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和效果,既有利于工伤康复体系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又有利于扩展社会工作的应用面。

 

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的关系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虽然粗看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一个属于社会学范畴,另一个属于自然科学医学范畴,但是,认真仔细分析起来,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有着交融之处。社会工作起源于慈善事业,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根据我国国情,一般将社会工作的定义概括为:根据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总政策,运用社会学原理、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方法,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克服困难,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活动,防范社会问题的发展,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的工作。而世界卫生组织给工伤康复下的定义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工伤康复对象具体是指已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可见,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在方法上,都有社会的方法;在作用对象上都是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需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社会工作可以研究并服务于工伤职工,而工伤康复也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使其具有全面性,以取得更为显著的康复效果。

 

第二,从价值观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有着相似之处。国内外大部分学者所提倡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每个人都有权利来实现自我成就,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需求,社会工作珍视每个人的这种需求,帮助每个人开发实现自我成就的潜能,维护其达到自我成就的权利,设法使它与现实社会协调,帮助每个人应用社会资源去达到自我成就;社会工作激发个人具有自我实现的意愿,更让其认识到以实现自我成就来有效地贡献社会、报答社会是其义不容辞的任务。而工伤康复工作是通过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让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适应社会和家庭生活,适应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和自谋职业的要求,在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后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三,从作用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互为因果。在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结合的研究领域中,目前有将医疗社会工作引入工伤康复的相关研究,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工伤康复实施中的供需矛盾,丰富工伤康复的实施方式和工作方法。在我国,医疗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将医疗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既有利于现代工伤康复制度的建立,又有利于医疗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推动了医疗社会工作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因此,社会工作为工伤康复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社会工作介入对工伤职工的心理疏导、精神安抚、信念激励和寻求政府及社会支持,促进工伤康复达到预期效果;而工伤康复反过来为社会工作拓展了领域,扩大了覆盖面,丰富了社会工作的内涵。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可行性

 

分析目前,我国工伤康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伤康复大多以医疗康复为主,难以满足工伤职工对于职业、社会、心理等全面康复的需求。从工伤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看,社会工作的介入对于工伤康复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有其必要性,它不仅能使工伤职工在肢体、心理、职业等方面得到全面康复,而且能使用人单位保持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对于减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减轻社会及家庭负担、建立和谐社会起到更好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通道已经打开,可以说具备可行性。

 

第一,在制度建设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留有接口。各地都在摸索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水平的工伤康复发展道路。不论是工伤保险机构直接提供服务、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哪种工伤康复服务模式,都是以工伤康复为核心的制度建设。而完善的工伤康复制度设计,就包含认定服务、医疗服务、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等。这就给社会工作的介入留有接口,并给社会工作提供了用武之地。

 

第二,在政策制定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支持。目前,我国及地方虽还未出台专门的有关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政策文件,但工伤康复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实施进展情况良好,有的地方已开始在积极探索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政策体系,随着工伤康复及社会工作试点的开展,将会出台相关推动性、规范化的政策规定。

 

第三,在资金来源上,工伤保险基金为社会工作介入给予保障。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以法律规范形式将工伤康复列为工伤保险待遇之一予以保障,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康复服务的权益。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提高工伤康复的效果,也就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相应的偿付。

 

第四,在人才供给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开辟渠道。近年来,各地政府将“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工作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国家近年已启动社会工作师人才职称考评工作,吸引了一批批有识之士,通过考评取得了社会工作人才的资格;一些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全国第一批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也于2010年开始招录。这些都可为工伤康复输入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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