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农业
中国林蛙(Ranachensinensis)俗称蛤士蟆,在动物分类学上属两栖纲无尾目蛙科,原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0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调整为国家保护的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中国林蛙具有很高的生态、药用、食用和保健价值,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障人类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增加资源总量,是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为全面了解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现状,促进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于2010年对全省中国林蛙驯养繁殖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有力条件,提出发展对策和建议。
1资源现状
中国林蛙在国外主要分布于朝鲜半岛、俄罗斯与我国东北接壤的地区;在国内东北、华北和西北均有分布。东北是中国林蛙的主要分布区,东北地区的中国林蛙在体重、产油率、繁殖率和林蛙油品质等方面有明显优势,是开展驯养繁殖的首选种类;中国林蛙在我省境内分布范围较广,除辽中南平原沿海地区的个别县外,辽东山区和辽西北地区均有分布。由于中国林蛙的适宜生境是气候湿润、水量充足、植被繁茂的阔叶和针阔混交林,所以辽东山区是我省的主要分布区。根据全国第1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我省中国林蛙种群数量为3.9亿只,其中辽东山区种群数量为3.5亿只,占全省中国林蛙种群数量的90%左右。同期开展调查的吉林省中国林蛙种群数量为4.3亿只,黑龙江省为3.4亿只,由此可见,我省是中国林蛙的重要分布区。
2驯养繁殖现状
辽宁省的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各市林业部门的统计,全省现有驯养繁殖单位9957个,其中抚顺市有3154个,本溪市有2818个,丹东市有3256个,3市合计9228个,占全省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单位总数的93%,我省东部山区具备条件的地区都开展了驯养繁殖。全省年产商品蛙约2亿只,年创产值约12亿元。辽宁省的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单位以农民专业户为主体,主要采用人工促进放养方式开展驯养繁殖,即在中国林蛙分布的区域内,以自然形成的山沟为单元,也就是在“两山夹一沟”的小流域,修建产卵孵化池、蝌蚪饲养变态池、越冬池,使种蛙繁殖,蝌蚪生长发育和变态,种蛙和幼蛙越冬在人为控制下进行,幼蛙和成蛙在山林中自然生长的半人工驯养繁殖方式。也有少数驯养繁殖单位采用自然散养模式或全人工养殖模式。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经营管理落后
调查表明,我省的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单位在养殖场所建设、繁殖孵化、疾病防治、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与《中国林蛙半人工养殖技术规程》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林蛙“靠天生存”,养殖户“听天由命”,基本上反映了我省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经营管理现状。目前驯养繁殖单位的产量较低,产品的附加值较小,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和破坏了资源,已成为制约驯养繁殖发展的瓶颈问题。
3.2缺少科技支持
辽宁省的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缺少科技支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科技推广力度不足。现有的蝌蚪孵化技术、满负荷放养技术等驯养繁殖技术在生产实践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②科技供给力不足。驯养繁殖过程中存在的出血病、气泡病防治等生产急需的实用技术,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③产品深加工开发力度不足。目前我省中国林蛙驯养繁殖所获产品主要是食用蛙和林蛙油,处在初级开发利用阶段,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
3.3资金投入不足
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相对传统养殖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特色产业,建设一个标准化的中国林蛙养殖场需要承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引种费等项资金20万元以上,这对地处东部山区的农民靠自身难以解决。虽然我省已将中国林蛙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列入林业产业扶持范围之内,但由于条件的限制,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单位得到的扶持较少;金融部门对中国林蛙驯养繁殖缺乏了解,驯养繁殖单位贷款困难;政府部门对中国林蛙驯养繁殖关键技术研究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研发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资金扶持。
3.4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
中国林蛙驯养繁殖是新兴产业,起步较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驯养繁殖单位所需的信息咨询、技术指导、良种提供、饲料供应、疾病防治和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服务,基本由本单位自行解决,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不仅给开展驯养繁殖造成了许多困难,而且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集约化、产业化经营。
3.5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滞后
中国林蛙原来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需要办理驯养的繁殖许可证,并在种源来源、场地设施、技术力量、资金保障、销售、运输和收费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要求,这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种群数量较大的中国林蛙的驯养繁殖限制较大,与目前驯养繁殖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给驯养繁殖单位带来了很多麻烦。国家林业局2004年就开始制定分类指导管理措施,建立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3.6个别驯养繁殖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绝大多数驯养繁殖单位都能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驯养繁殖和经营活动,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个方面:①有的驯养繁殖单位利用包山、封沟之名,实施非法捕捉行为;②有的驯养繁殖单位存在短期行为,采取竭泽而渔的经营方式,掠夺性生产;③有的驯养繁殖单位技术严重缺乏,造成中国林蛙在蝌蚪孵化期和种蛙、幼蛙越冬期大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