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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态补偿主体

2021-4-10 | 农业

 

1引言

 

随着经济和市场型措施在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1],生态补偿成为环境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生态补偿最初仅限于自然生态补偿范畴,之后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被理解为促进资源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手段和利益驱动机制[1~3]。

 

国内研究的生态补偿接近于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概念[2],但目前国内外学界仍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统一定义。卡普鲁斯(Cuperus)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发展中受损的生态功能或质量的替代或交换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改进受损区域或创建新的生态功能和质量的区域[3],比利亚罗亚和普伊格(Villarroya&Puig)接受了这一定义,并强调生态补偿相对于环境赔偿来说,有利于避免出现诸如自然资源的损耗是易于被资金赔偿或支付的观点[4]。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和内涵的界定具有共同之处,即理论来源是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包括对自然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应用一系列的经济激励手段,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2,5]。尽管生态补偿至今无明确定义,但其相关实践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国内外展开。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如世界银行在拉丁美洲开展的针对改善流域水环境服务功能的PES项目[6]、欧盟各成员国推行的生态税措施,目前生态补偿已被广泛地应用于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农业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7]。国内的生态补偿实践从矿区生态恢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逐步展开,20世纪90年代后陆续开展的大型林业建设工程、新能源建设、流域水资源管理、农田保护方面的相应补偿政策使生产补偿机制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5]。

 

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研究一直是该领域讨论的重点问题,本文在评述对绿色农产品产业发展进行生态补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助博弈分析手段研究了政府和供需双方在形成稳定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消费链条中的作用和冲突,其结果将为绿色农产品产业相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提供一定参考。

 

2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讨论

 

本文所研究的绿色农产品指依照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特定方式生产,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类经专门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标志或环境标志认证的生态、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和食品。随着健康安全取代满足温饱成为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目标,发展绿色农产品产业将是新世纪农业发展的必然走向。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过程避免或减轻了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及其消费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提高了社会总体和消费者个体效用,其产生的正外部性及相应成本是对其进行生态补偿的前提和保证,而现阶段实施其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可归纳为如下思点。

 

(1)制度方面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仅依靠受益者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完全承担绿色农产品在生态建设上付出的成本仍较为困难,为维持绿色农产品产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政府支持的生态补偿制度,而类似的对低害或无害化农业生产的生态补偿方案(PES)已经在国外实现,如欧盟的“Agri-environmentMeasures”的操作中(此补偿包括用于弥补使用该技术所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赔偿和应用这些环境友好的农业实践中符合农业环境合同所产生的收入,详细情况可见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envir/measures/index_en.htm的介绍),农户若采用超出了法律义务的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则将获得补偿。

 

(2)环境安全方面的必要性。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已经付出了高额的环境成本,严重威胁环境安全。采用生态补偿手段建立生态管制政策引导绿色农产品产业发展,是扭转当前农业生产中大量负外部性行为存在的形势,实现环境友好型农业的有效途径。

 

(3)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必要性。其一,绿色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了市场准入成本、生产环节的环保成本、流通环节的营销成本,实施生态补偿有助于化解高成本带来的绿色农产品高售价与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之间的冲突;其二,也为生产方实行技术创新,提高绿色农产品产量提供了资金支持。

 

(4)国内外市场拓展方面的必要性。针对当今世界食品消费从满足温饱时代转向满足健康和营养需求时代的需求变化,实施绿色农产品产业生态补偿,使生产方有实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冲破与环境技术贸易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

 

3补偿主体的博弈分析

 

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即“谁补偿谁”的问题,一般认为国家或政府在生态补偿主体中占主导地位,但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不应忽视其他主体存在。本文认为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既产生全社会共享的公共物品,又会在其被购买和消费过程中提高消费者在维持身体健康方面的效用,消费者对高于普通农产品售价的绿色农产品的购买,事实上即包括对绿色农产品在健康方面价值的实现,也包括部分对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公共物品的支付,是对生产方生产绿色农产品所造成的额外成本的一种社会补偿的实现形式,是一种隐含和间接的生态补偿。此外,政府对消费绿色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经济杠杆和道德文化上的调节和倡导,可视为政府对消费者的一种物质或非物质的“补贴”。本文将通过一个博弈模型来说明实现绿色农产品的稳定供需关系下,生态补偿的主体设计及绿色农产品供需中政府、生产方(企业或农户)、消费者三方的相互关系。

 

假定绿色农产品供需过程的博弈主体为生产方和消费者,博弈双方均为理性决策主体,其目标是追求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标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实施对生产方的生态补偿和可能对消费者的补贴来影响博弈双方决策。生产方的纯战略选择为生产或不生产绿色农产品(生产普通农产品),消费者的纯战略选择为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和不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消费普通农产品)。该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图1中,πgp表示政府对生产方进行绿色农产品生产支付的生态补偿,Ugc包括消费者消费绿色农产品的行为而享受的政府的优惠或补贴、消费者认为表示接受消费绿色农产品所能获得的认同及对自身环保和生态意愿实现的满足所带来的非物化的效用。π1为生产方在市场上售出绿色农产品得到的利润(收入-生产成本);π2为生产方在市场上售出普通农产品得到的利润;Uc1为消费者权衡消费绿色农产品所获得温饱和健康的满足和购买成本后,认为得到的效用;类似的,Uc2为消费者消费普通农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对照现实情况,消费者对等量的绿色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的效用判断与价格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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