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策划书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按需配置、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把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管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村级防疫员的选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现从事村防疫工作的人员年龄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
4、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或从事动物防疫工作5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
(二)村级防疫员的选用程序
1、各乡(镇)要采取各种方式,对村级防疫员选用工作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和参与;
2、凡参选人员,持书面申请,到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名,并提供相关证件;
3、由村委会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共同对候选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推荐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4、乡(镇)人民政府对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对拟选用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乡(镇)人民政府与选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劳务合同和目标责任书,明确防疫员的工作职责和劳务补助;
6、乡(镇)人民政府将选用的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名单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
根据各乡(镇)所涉及的村、组、养殖户、饲养量、面积及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置1-3名防疫员,全县共配置235人(一般按照400户,年饲养猪2000头、牛250头、禽5000羽的标准配置1人,对于散养比例较高、面积宽、交通不便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动物的强制免疫、佩戴耳标、填写免疫档案等工作;
3、负责对责任区内动物饲养场(户)监管、动物发病情况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监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开展疫情巡查、监测采样和消毒等防疫工作;
4、负责责任区内动物存栏、出栏、补栏等调查登记与上报,全面掌握动物饲养底数及变动情况,了解本地区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5、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6、做好上级业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五)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补助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大点的第五小点“村级防疫员(产地检疫协检员)补助(含相应保险)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发放,其中市级按200元?人.月进行定额补助”的要求,不足部分由乡级财政补足。村级防疫员相应保险可参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每年每人按100元—800元的档次参保,由本人自行缴纳。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1、村级动物防疫员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管理,县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其管理实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
2、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3、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补助与工作挂钩,根据考核工作情况及业务水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对确实不能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终止劳务合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乡(镇)人民政府与选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的劳务合同须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常务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开阳县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县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及组织实施,保证人员到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用程序,在9月初前完成防疫员的选用,并签订劳务合同;要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定期对防疫员的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价结果与劳务补助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