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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机制理论研讨

2021-4-10 | 生态保护论文

 

一、流域生态阀值

 

流域生态阀值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观认为,流域生态系统的环境问题产生于特定文明条件下人类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的利用和开发。当然,人类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并不必然导致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其充分和必要条件是开发和利用流域生态系统的力度、广度和方式、频率致使生态系统破坏和污染超过了流域生态阀值。“一定的动植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各种对立因素(相互排斥的生物种和非生物条件)通过相互制约、转化、补偿、交换等作用,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阶段。影响生物的性态和分布的环境条件主要有气候、土壤、生物、地理条件和人为的因素。当外界干预超过生态阈值,使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降低或消失时,便会出现生态失调,进而可能导致生态危机,甚至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的崩溃”。[1]流域生态系统,是以河流生态系统为核心,由河流、森林、草原、湿地、生物以及其它子生态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决定其功能正常运转的基本因素就是流域生态阀值。流域生态阀值是流域生态平衡的客观基本指标。它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的作用遵循质量互变原理。当经济活动主体开发和利用流域生态系统时,就开始不断地干预流域生态阀值,生态系统指标呈线性或非线性变化。当其变化在流域生态阀值范围之内时,流域生态系统能够实现自我平衡;而当超过生态阀值时,流域生态系统将会失调、危机甚至走向崩溃;进而,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因此,保护流域生态系统,实质是根据流域生态阀值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开发和利用生态系统的程度。

 

流域生态阀值是一个技术性指标,是流域生态系统固有的、维持其保持自我平衡的自然数值。对于流域生态阀值的研究,是自然科学中生态学的主要任务。但由于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改造,并产生了生态破坏和生态污染等环境问题,而要求人类立法对其予以保护时,才使得这个自然数值与社会科学中的环境法学理论基础发生了必然的联系。它向环境保护法学提出了:在法学制度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对于人类权利的配置必须考量它的承受能力;权力或权利与职责或义务的配置必须以它为基础形成相互制衡的状态。遵循它即是保护生态系统,实现系统的平衡和稳态。

 

流域生态系统以生态阀值为根据,具有其自身运行规律。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描述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它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成为荒芜的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畜牧业的基地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狠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2]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记叙,生态系统具有六条规律:

 

(1)物物相关规律。这是指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对其它部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相生相克规律。这是指在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的,物种之间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使整个生态系统成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引进一个生物外来物种或者消灭一个当地物种,都将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生态后果。

 

(3)能流物复规律。这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物质和能量在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过程中,有一部分会逸散出去,而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尤其是那些生物难以降解和不可降解的物质,还会通过生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发生富集,从而对生物产生严重危害。

 

(4)负载定额规律。这是指一个生态系统的负载能力是有极限的,只能承载一定的生物量和承纳一定的污染物。当生态系统供养的生物量超过其承载能力时,它就会萎缩,乃至最终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其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我恢复而被破坏。

 

(5)协调稳定规律。这是指当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种多样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平衡才不易被破坏。

 

(6)时空有宜规律。这是指在每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3]以流域生态阀值为根据,遵循六条生态规律的流域开发和利用行为,流域生态系统将会周期性实现平衡;否则将会打破生态平衡,导致生态恶化。譬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就发生过因上游农业开发用水和水利建设不当导致下游河水干枯和胡杨林死亡,进而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演变为荒漠生态系统。

 

二、公民生态环境权

 

公民生态环境权来源于流域生态阀值和生态规律对于公民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限制。经济活动主体开发和利用流域生态系统的根据来源公民的生存权、经济发展权。“生存权是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的统一。在生存权中,生命延续权是首要的,因为人只有首先活着,才有可能有尊严地活着。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4]尽管生存权和发展权同属基本人权范畴,并为现代各国宪法予以保障。但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一对矛盾体。在这一矛盾体中,生存权既保障公民物质需求以维持其生命形态的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在生存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实现经济发展权。尽管它们是一对矛盾体,但相对于自然生态系统来说,二者成为统一体,而与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一对矛盾体。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观一节可以看出,最初这一对矛盾体中,生存权占居矛盾主要方面;而后是发展权。而在当代生态环境权逐步成为矛盾主要方面。其原因在于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对于生态环境权的侵害已经达到了威胁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的重要条件之一便是自然生态系统。公民为求生存、在生存权得以保障条件下再求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不断的与人类对其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污染和破坏不断抗争。流域生态阀值和流域生态系统规律是保护其免受污染和破坏的根据,是制约人类开发和利用流域内自然资源的硬性规定,上升为立法就是公民生存权、经济发展权的边界,形成公民生态环境权。这种边界是人类在反思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过程中、通过立法在制度安排中予以规定的。不论公民从事农业生产,还是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范授权、特许从事工业生产,在行使其生存权、经济发展权时,必须在流域生态阀值范围内进行,否则将会破坏或污染流域生态系统,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甚至生态危机出现。流域内相关利益主体依据其权利主张享有个体利益,但是因为流域生态系统客观规律的存在,这种个体利益不得违反保护流域生态系统的公民生态环境权。流域生态阀值,一方面是行使公民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上限;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生态环境权的下限。立法通过公民生态环境权,为开发利用自然界生态系统设定可为、可不为、禁止为等行为模式,来保障流域生态阀值和生态规律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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