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态保护论文
一、生态移民的概念
生态移民源于美国科学家考尔斯,他最先将群落迁移的概念导入生态学。考尔斯认为,生态移民是指为了保护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脆弱的社区的生态超载人口迁到生态人口承受能力高的农牧业社区或城镇郊区从事农、牧、农畜产品加工业,但不应该破坏迁入地的生态环境。在我国,生态移民不仅包括政府和企业有计划有组织的移民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引起的家庭迁移和自发的移民,还包括现阶段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量生态脆弱地区的劳动力自然流动和人口自发地从甲地到乙地的易地生存。所以我国大部分学者对生态移民的定义是:生态移民是指为了保护某个地区特殊的生态或让某个地区的生态得到修复而进行的移民,也指因自然环境恶劣,不具备就地扶贫的条件而将当地人民整体迁出的移民。
二、我国生态移民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最初意义上的生态移民现象是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当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因生态环境的极端恶化,致使居民无法保障正常生活,被国家定义为“特困地区”。从1982年开始,“特困地区”的居民在国家组织下迁移至外地生活。虽然这次移民可以被看作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移民,但是这次移民的最主要目的仍然是解决“特困地区”的居民的生存问题,而不是实现“特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次移民还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移民。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移民现象是20世纪90年代末在内蒙古地区出现的,国家在1998年长江中下游的特大洪涝灾害后开始高度重视生态移民问题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进入21世纪以后,中央及地方政府为了改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实现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从而导致了生态移民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
三、我国生态移民补偿制度的模式选择
由于我国生态移民的对象主要是生活在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甚至根本不适合人类生存地区的人口,受历史、自然和区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地区基本上都存在公路不通、通讯不畅、缺水少电、文教卫生设施奇缺等情况,在这些地区生活的人口的生活水平是极其低下的,有许多人甚至还生活在温饱线以下,不能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所以在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生态移民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如果这些地区的人口在迁出他们的原居住地以后,国家不为他们解决这些问题,不对他们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补偿,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不会提高,甚至还会有所下降,这显然是与生态移民的目的悖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移民补偿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移民补偿的法律法规,也出台了许多有关生态移民补偿的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生态移民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采用的是一次性补偿型的补偿模式,即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每户移民应得的具体补偿金额,在移民搬出迁出地时将补偿金全额支付给他们,由他们根据需要自由支配。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对于补偿标准,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生态移民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固定的生态移民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试点工程规划》的规定,国家除了对移民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外,还会对其他的一些项目进行额外的补偿,如对住宅的补偿为3万元/户,对后续产业扶持的补偿为600元/人,对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补偿为500元/人。同时,对于地方政府自己筹集的补偿资金,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一些其他的补偿标准。(2)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十一五”规划》规定“生态移民补偿在我国是一种政府行为,补偿所需要的所有资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生态移民补偿的资金来源是单一的,即只由政府支付。但是,从支付方式和支付主体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生态移民补偿的资金来源又是非单一的,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两个来源;根据支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政府支付和地方政府支付两个来源。(3)对于补偿方式,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每户移民应得的具体补偿金额后,在移民搬出迁出地时,将补偿金一次性的全部发放给他们,由他们根据需要自由支配。在这一模式的指导下,在我国许多的生态移民工程中,都出现了值得借鉴的、成功的生态移民补偿案例,如三江源、三峡等生态移民工程。
但是,由于我国的生态移民补偿制度刚刚设置,在许多方面缺乏经验,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具体的生态移民补偿工作中,也发现了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将生态移民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建立一个健全而完善的生态移民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