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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法律问题解决

2021-4-10 | 法律学

 

关于非国有档案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法律概念。更多的国家则将不属于公共档案的其他所有档案都划归非国有(私有)档案。它们包括家族、个人、私营企业、私人机构及社团档案。

 

一、我国档案界对私有档案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档案法》中“个人所有的档案”所作的解释。李海英认为:“私人档案是公民个人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川丁华东认为:“私人档案一般是指公民个人、家庭(家族)、私营企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档案。”‘2,杨建玲认为:“私人档案是指家庭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材料。”‘3)刘智勇认为:“私人档案,就是公民在其私务活动中形成以及非自己产生但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占有的档案。”‘4,由于我国的《档案法》没有对私有档案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私有档案的解释也不统一,各自给出的概念定义自然就不同。他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私有档案,容易影响到对私有档案的正确认识。我国的《档案法》根据档案权属问题,将所有档案划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类。而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了“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内容包括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

 

我国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起步比较晚,这里面既有政治制度的因素,也有管理体制和档案思想观念的原因。在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国有档案主要是指民营企业档案、合资企业的档案以及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在我国较为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体—合资、独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我国大量增加,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大量涌现,它们成为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非国有企业建档工作逐渐得到了重视。据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一定规模的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认识到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种类和结构逐步齐全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形成的档案材料不断增加,他们都比较注重对自己企业产品开发设计、工艺流程、商业秘密和资产、资质、权证、合同等档案材料收集和保管,把这些材料妥善保存好,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目前,从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材料的结构来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设备基建、财会营销、科技研发和党群工作等类目。有些民营企业还建立了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据调查:其中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营销管理和科技研发的档案大约各占企业档案总数的20%。从档案载体的构成来看,纸质档案占88.2%、光盘和软盘介质材料占11.8%。旧2、非国有企业先后建立了档案机构我国的非国有企业都相继建立了档案室,并设有专人管理。据青浦区对民营企业的调查:温州“奥康集团公司”是一家拥有6亿多元资产,生产销售皮鞋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5000余人,该公司行政业务部综合处设有档案室,有1人专管档案。档案室负责管理总部的文书档案和接收基建档案,其他部门的档案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上海“德力西集团公司”设有档案室,设专人l名,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文书档案和部分的产品档案,其他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新亚麦克林化学公司”也建有档案室,集中管理文书和会计两类档案,生产技术、设备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3、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模式1987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即“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我国的非国有档案管理基本上遵照这一原则。据调查:青浦区民营企业中有39家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模式,并制订了一套简便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如:“横店集团公司”是一个特大型的乡镇企业集团,下属分公司有60多家,子公司130多家,集团下属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企业1000多家,集团员工4万多人。集团以工业产业为主,以影视文化旅游三产为主体。

 

集团自1992年起建立档案馆,保存集团总部的各类档案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档案3万卷。档案馆除了负责整理总部的档案外,还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档案业务的指导。

 

三、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依法管理档案是加强非国有档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非国有档案实体的安全,即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延长其自然寿命;二是确保非国有档案信息的安全,维护非国有档案的机密。要求非国有企业中的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法律、档案法规,采取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将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1、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收集缺少法律依据

 

在我国,《档案法》对非国有(私人)档案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收集主要是采取捐赠、收购、征购和寄存的方式。《档案法》也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保管、出卖、转让和赠送实行监管的权利。如《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替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及其他从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捐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9,但是,我国对非国有企业或私人档案的征收态度并不是主动的,往往只有当私人档案所有者没有能力或没有较好的条件来保存和保护这些档案,又或者他们做出对国家和社会不利于档案所有权的转让时,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才会实施行动来干预。这种等待的做法容易错过了许多原本应该可以收集起来的珍贵的非国有(私人)档案此外,私人档案所有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其档案以寄存的方式交由国家档案馆保管。出于安全的考虑,“《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该保密的档案,国家档案行政部门有必要加以收购或征购。”‘’0)对其收购或征购涉及到对私人档案的价值判断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人档案价值评定仍缺乏健全严格的标准,而且多数鉴定都仅限于档案本身价值,对社会需求方面的价值鉴定相对较少,以至私人档案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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