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银行管理论文
近年来,从我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数据看,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上升现象,数字显示,2006年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案件1件1人,2007年有7件11人,同比分别上升6倍和10倍。2006年提起公诉5件6人,2007年有7件12人,同比分别上升40%和140%;至2008年5月止,已提起公诉该类案件7件9人,案件数已与去年起诉总数持平。通过对所办理案件分析,信用卡诈骗案件上升与银行管理有漏洞分不开,银行管理漏洞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机会,应该有针对性地规范信用卡的申领、使用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利用信用卡敛财的犯罪。
一、信用卡诈骗的有关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及恶意透支的,如果达到数额较大,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关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问题
这里牵涉一个“伪造”和“使用”的问题,所谓“使用”,在一般意义上理解,包括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如支付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费等等。但是,对于行为人既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信用卡,又使用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则两种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对象,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2)如果行为人为了出售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出售成功,行为人又产生新的犯意,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由于前后两个行为不具备牵连犯所要求的必须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的牵连故意的要件,故不构成牵连犯罪,而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3)如果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伪造了信用卡,自己使用,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情节相互对应,处于同一个量刑档次,则应当按牵连犯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处罚。
(二)关于“恶意透支”问题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合法持卡人利用有效真卡恶意透支;二是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三是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并以透支后信用卡帐户余额来计算。
恶意透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经银行“催收不还”才构成犯罪。我们说的“催收不还”存在一定期限,在限额以内透支的,透支期限为60日,超过期限,银行就会催收;在限额外透支的,透支行为一实施就是非法,银行马上就会发出催收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就构成犯罪。
二、银行在信用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一)片面追求业绩,导致信用卡滥发
个别银行只追求发展客户、增强信誉、增加收入的目的,无需或不审核申请人财产担保、个人担保就发卡;个别银行业务员为了完成年度任务,在街边摆个摊子或以多种优惠方式吸引客户申办信用卡,放松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在获得申请人资料后不定期给申请人办理不同种类的信用卡,这些做法往往被有企图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如我院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资料但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申请了4张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伪造的多个身份证成功申请多个银行的信用卡50多张。
(二)欠缺忧患意识,较少主动监管和跟踪
个别银行风险意识不强,认为信用卡发出、揽住客户就是完成任务,就能获取发卡后带来的经济利益,对持卡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较少主动进行监管和跟踪,对持卡人多次透支后有无能力还款、是否及时还款以及有无在其他银行进行恶意透支等情况不组织评估分析,被犯罪分子占了空子。如我院去年至今提起公诉的14件21人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属于恶意透支的7件12人,其中最多的行为人曾多卡透支35次,透支金额20多万元;最长透支期限的超过7年,才引起发卡银行的注意。
(三)过分相信商户,对其资料、情况审核不严
居于对商户的信任,银行对申请POS机(电子收款机)的特约商户缺乏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对其是否具备资格、商业诚信如何缺乏细致的审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机会,或以虚假的证明注册成立商户,再以商户名义申请POS机,然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大肆透支;或与商户相互勾结,由行为人借特约商户的POS机用假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透支或假消费骗取银行划拨给商户的货款。我院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均出现假商户诈骗和行为人与商户勾结诈骗两类案例。
(四)注重各自为政,银行之间沟通不足
个别银行被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后,没有及时将犯罪分子列为“黑名单”通过一定渠道供其他银行共享,使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多卡诈骗。如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2000年9月以自己的A银行信用卡透支购物被定期催收还款不还后,又于同年12月以B银行信用卡通过消费和提取现金形式进行恶意透支。
三、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信用卡申请工作管理
要纠正片面追求发卡数量的观念,严格按章办事,加强对申办信用卡、POS机的个人或客户资料严格审查,在发卡前应做好资讯调查,克服盲目性,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发放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