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态保护论文
一、牧民环境权保护的含义及意义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于生活在草原地区并以草原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牧民来说,牧民环境权也即是法律对于牧民个人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草原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草原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权、草原生态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草原生态环境侵害的请求权。众所周知,草原不仅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也是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在我国西、北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草原是牧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完善对牧民环境权的保护,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牧民环境权侵权的特点
牧民环境权侵权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牧民环境权侵权应当是指由于侵权者进行了对草原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牧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草原环境权益的损害。牧民环境权侵权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牧民环境权侵权具有社会性
牧民环境权侵权危害的对象,往往是以草原做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草原地区相当范围内的牧民。在牧民身上积淀的是几千年来延续的一种特定的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而传承生存方式与状态,其侵权影响所涉及的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2、牧民环境权侵权具有利益性
牧民环境权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在诸如破坏草场、倾倒废物和废水等破坏草原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在创造各种社会财富或公共利益过程中衍生出的行为,虽产生了侵害牧民合法权益的后果,却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表现出一种可容许的危害,体现了一定的利益性。提到内蒙古,现今人们看到更多的是被经济界称为“内蒙古模式”和“工业大区”的内蒙古。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年至2009年间,内蒙古GDP连续8年居全国第一,人均GDP直追广东,虽财政总收入增长了14.7倍,而相比之下,农牧民收入仅增长了1.7倍。
3、牧民环境权侵权具有长期性
牧民环境权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的累积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作用后才逐渐显示出危害性,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其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具有一定的长期性。据了解,目前内蒙古草原以惊人的速度在退化,平均退化面积占总量的60%,平均产草量相较20世纪50年代下降了70%-30%,草场的破坏给内蒙古的农牧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草原生态的脆弱度已经十分严重。
三、牧民环境权保护的思考
1、加强牧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制建设
牧民环境权的保护,需要政府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快草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的建设步伐,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加大草原环境执法监督,亟待加强完整的草原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步伐。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实行的草场承包责任制等制度和法规,及时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七项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草原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维护了牧民的环境权益。
2、完善牧民环境权补助奖励机制
牧民响应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实施减畜和禁牧休牧,必将在经济上作出较大牺牲,应当给予生态补偿。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逐级逐步的完善牧民环境权补助奖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补偿和鼓励牧民开展草原保护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牧民合法合理的环境权益。根据2011年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草原涵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等七类近70%的草原,是带有政府强制性的禁牧休牧措施,牧民传统的环境权益不可避免的面临约束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