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态建设论文
太原市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直接决定着其跨越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成败,其做法和经验在我国当前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的建设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太原市地处黄土高坡,位于山西省境中央,西、北、东三面环山,汾河自北向南横贯全境,流经境内约100公里;气候干旱,截止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16.02%;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73立方米,不到山西省的一半,为全国平均水平2048立方米的7.8%,为严重缺水城市 ;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0.8%。 太原市是以冶金、机械、化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能源重化工城市,属于典型的“三、二、一”的产业结构序列格局。
一、太原市当前与生态修复和补偿相关的项目和办法
(一)太原市西山煤田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
太原市西山矿区由于长时期、大规模、大面积、超常规、多层次的开采,地质沉陷现象严重。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批复立项太原西山煤田万柏林矿区和古交矿区两个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 两项目总投资93583万元。 其中,中央 、省 、市 、区、企业和居民按40:15:5:5:26:9比例出资。 按照批复要求,项目根据具体受损情况,采取新建搬迁、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损较轻的城乡居民住宅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的农村居民住宅采取拆除补偿,由当地政府组织在无煤区域建房;对破坏严重的城镇居民住宅采取异地重建,集中搬迁。
(二)《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有效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避免发生“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太原市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了《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作为保证金,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地质环境。 如未治理或未达标,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将不予返还。 保证金的实质是采矿权人为治理恢复自身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而预先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治理费用。 由于该《办法》刚刚实施,其征收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和对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效率仍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
(三)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程
为改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太原市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和 《太原市水环境考核及生态补偿办法》。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具体考核市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所辖三县一市地表水跨界断面。 补偿方式为按市区各县(市) 行政区域内河流跨界出境断面水质超出考核标准的程度不同,按照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累进标准,按月累计扣缴该县(市)的生态补偿金。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奖励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
(四)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工程
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太原市西山地区总面积120平方公里 ,是 “一五 ”期间国家在山西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太原污染最严重工矿区。 2006年太原市启动了西山综合整治工程,核心是加速恢复生态环境,构筑以西山山脉为背景绿化体系。作为今年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太原市将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模式,在“十二五 ”期间在西山建设若干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的九大城郊森林公园。 按照政府提出的方案,建设主体单位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公园总面积80%的前提下, 其余不高于2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二、对太原市生态修复与补偿工作的评价
(一)政府仍是主要的补偿主体,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待深入贯彻
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外,几乎所有生态修复(补偿)项目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未能真正体现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
(二)体制制约仍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瓶颈
生态补偿是一项系统工程, 纵向涉及中央、 省、 市、县(区)若干行政级次,横向牵扯发改、财政、矿业、国土、林业、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务水利、环保、城市建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和沟通成本很高。 仅从太原市前述几大生态修复项目来看,体制障碍表现得相当明显 ,这也是今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必须高度重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应当说,太原市城郊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生态修复与补偿机制建设在管理方式和实现方式上的一次创新。 承担补偿主体职责,并不必然意味着承担补偿支出责任 。 太原市政府利用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力,充分挖掘生态资源潜力,协调生态修复目的与生态修复投入和生态资源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思考
(一) 厘清生态补偿的的概念是构建科学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生态补偿相关的概念主要包括:生态修复(恢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生态补偿支出主体和生态补偿管理主体等。 所谓生态修复 (恢复)(EcologicalRemediation)是指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 ,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行为。它强调的是过程和结果,而不涉及修复的责任和主体。所谓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行为。生态补偿强调在明确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的基础上,通过对生态破坏责任主体或生态受益主体的认定,使其承担生态修复或生态保护的成本 ,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最终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