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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保护经验及启发

2021-4-10 | 生态保护论文

一、美、日典型区域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美国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西部开发在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百余年的开发进程始终沿着“移民拓荒—农业发展—中心城市发展—农工互进—工业崛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模式,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主要采用市场调节的方式进行,同时强调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加开发中的科技含量,注重产业结构的合理组合和调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美国西部开发分为以下两个阶段:(1)西进运动。自1776年独立以来,在长达100多年的移民拓荒时代,美国的边疆移民们随着西部边疆的不断扩张,先后开发了密西西比河流域地区、落基山以西的远西部地区以及落基山以东、密西西比河流域以西的西部大草原地区。西进运动过程中有过三次移民高潮,到1890年,西进运动正式结束。(2)地区援助。美国的地区援助主要包括田纳西河流域和阿巴拉契亚区域的开发。田纳西流域的开发始于20世纪30年代,作为罗斯福“新政”的一部分,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建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享有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流域内各种资源的权力。经过多年的实践,田纳西流域的区域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战后,自20世纪60年代起,继田纳西流域之后,美国政府对阿巴拉契亚地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开发。为综合开发阿巴拉契亚,美国于1963年成立了总统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并于1965年出台《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此外,美国在阿巴拉契亚开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大约有60%来源于联邦政府,40%来源于州和地方政府[2]。经过多年努力,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实现了预期的目标。

总体来看,美国的西部开发是成功的,但在美国早期的西进运动过程中,却始终伴随着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美国的西部开发涉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美国政府就通过法令将收归国有的西部土地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当时的自由移民。由于当时西部的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和廉价,形成当时以自然资源代替人力和资本资源进行开发的不合理的开发政策,从而形成掠夺式开发和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乱砍滥伐森林和过度垦殖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对于西部矿产劫掠式的开采,使矿区自然生态严重失衡;过度放牧导致有着“畜牧王国”之称的德克萨斯州几近崩溃;生态环境的总体退化导致沙尘暴肆虐;大规模捕杀珍贵野生动物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西部工业发展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等等。以土地资源为例,1862年《宅地法》颁布之后,大批移民涌入并对西部草原进行迅速的开发,在视土地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的情况下,整个北美大陆的土地资源在经历了滥砍滥伐和掠夺式经营之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震惊世界的美国“黑风暴”事件就是例证。“黑风暴”波及美国本土20多个州,大平原100多万英亩农田的2~12英寸的肥沃表土全部丧失,变成一片沙漠[3]。

为了解决早期西进运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美国在后来的区域开发过程中开始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通过加强立法予以保障。此外,“黑风暴”事件使其土地资源遭到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美国政府为此成立了土壤保持(水土保持)局,作为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单位,该局自1935年颁布《水土保持法》后,陆续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水土保持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在田纳西流域的开发过程中,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亲自考察田纳西流域,决心把其作为解决水土流失和农村贫困的实验场。为有效开发田纳西流域,1933年4月10日,在罗斯福总统请求下,美国国会通过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案》并根据该法案设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TVA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作为其首要任务,使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对田纳西流域实施综合治理,不仅大大改善了田纳西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还建成了美国东部的优美风景区。美国在对阿巴拉契亚地区的开发过程中,也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与保护。为规范土地开发利用活动,1937年,美国开始建立土壤保护区,加强土地利用、保护的法规和有效的经济鼓励政策。为了加强对联邦土地利用的综合管理和规划,美国于1946年成立了土地管理局,根据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对联邦土地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土地用途实施管制。此外,为负责落后地区的开发工作,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成立了地区再开发署和经济开发署等专门机构,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其中最主要的有1961年的《地区再开发法》、1965年的《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EDA)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等[4]。这些重要的区域开发法律为美国西部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

(二)日本北海道地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日本对北海道的开发始于明治维新时期,迄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以二战为界限,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69年到1945年。这是北海道的初期开发阶段,主要是鼓励移民、资源开发和开垦农田,开发速度缓慢。第二阶段是1945年后的半个多世纪。二战后日本为恢复经济,加大了对北海道的开发力度,把北海道作为重要的能源(主要是煤炭)和粮食基地来建设,随着煤炭等资源的大量的开采和沿太平洋海岸工业的发展,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给北海道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之后日本及时调整了产业结构,缓解了对环境的压力,使北海道避免了走重度污染、高难度治理的老路。为进一步开发北海道,日本先后实施了6期综合开发计划,经过二战后大规模的开发,如今北海道在经济增长、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2008年日本政府又面向新世纪做出了北海道综合开发新计划并提出了三大战略目标,即建设开放而又有竞争力、美丽而又可持续发展、多样化而又有地域个性的北海道。

北海道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自然离不开完善的区域开发法律和综合开发规划的保障。北海道的区域开发立法有全国区域立法和北海道区域开发立法两个系统。其中《国土综合开发法》是日本第一部关于国土开发的基本法,该法于1950年颁布、生效,此后经多次修改。此外还有针对国土综合开发而制定的法律如《土地利用计划法》(1949)、《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和《土地基本法》(1989)等。为使北海道的开发有法可依,1950年4月,日本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并在东京设置了北海道开发厅。此后该法于1951年和1952年进行了部分修改,其是北海道地区开发的基本法,也是日本战后第一部地区性的区域开发法。此后日本相继于1961年分别制定了《促进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法》和《振兴产炭地区临时措施法》,1962年制定了《暴风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1988年制定了《促进多极分散型国土结构形成法》等特殊地区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北海道开发厅的有关业务和权限。自北海道开发厅设置以来,日本共制定了六次综合开发计划,其中大多涉及国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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