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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体系完善

2021-4-10 | 管理相关

 

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m3,居世界第6位。但是,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200m3,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3。新中国建国以来,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江河整治及防治水害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然而,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中国水资源条件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北少南多的水资源状况进一步加剧,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体污染等水问题日益突现。

 

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国家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并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划定水资源管理3条“红线”,加快推进6个转变,着力解决涉及民生的水利问题。现结合盐城市水资源管理现状,针对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1基本情况

 

盐城市位于江苏省沿海,苏北里下河腹部,淮河入海尾闾。

 

全市辖9个县(市、区)和盐城经济开发区,总面积1.69万km2,其中耕地面积77.82万hm2,河湖水面1300多km2,总人口810万,全市沿海海岸线长582km,占江苏省海岸线总长的56%,沿海滩涂面积4550km2,占江苏省滩涂总面积的3/4,而且每年还以10多km2的速度向大海淤长,是江苏最大的后备土地资源。

 

盐城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呈南多北少趋势,南部6县(市、区)1000~1060mm,北3县900~990mm。降水量年内分配很不均匀,6~9月连续4个月雨量较大,约占全年降水量的65%,7月份降水量最多,约占全年降水量的24%,过境水量多,由于没有水库调节,可用量少。降水量的年际变化也很大,最大降水量1463mm(1965年),最小降水量498.5mm(1978年)。因此,盐城市虽然沟河纵横,但由于没有平原水库,水资源仍相对短缺,表现为南多北少、西多东少、汛期多非汛期少,加之水环境恶化,水质型缺水突显,沿海开放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剧了淡水资源短缺。

 

自1988年第一部《水法》颁布以来,特别是2002年修订后的新《水法》颁布以来,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从多龙管水转变为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新格局。盐城市结合实际出台了《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配套措施,对现行的水法律、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地方的特色。新《水法》确定的有6个制度,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基本实施到位。水资源管理日趋规范、有序。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用水总量变化幅度较小,特别是近几年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以来,工、农业及家庭生活等节水成效显著。大丰市作为全省第一批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县,率先完成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府批准实施,指导各项节水工作的有序开展。盐城工学院作为全省第一批节水型高校,率先推广使用适合学校的中水回用装置,揭开了学校节水的序幕。创建了大吉垃圾发电、富安茧丝绸、华泰纸业等一批“零排放”企业。率先试点安装了智能计量设施,实现了取水计量的智能化和“先收费后用水”的管理模式,并在全省推广。具体体现在:2005年以来共创建省级节水型企业(包括单位、灌区、社区、高校)52家;年均完成节水技改项目30项;地下水开采量由2005年11428万m3降至10500万m3,节水成效显著。

 

2008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为307m3/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36m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1%,节水型器具普及率为76%,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2%;水资源保护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划定了集中式饮用地保护区,编制了《盐城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对全市94个水功能区中的57个主要水功能区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涉水行政许可全部按规定程序办理,论证率、报批率均达100%。

 

2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自来水企业水资源费未能进入成本,致使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无法实施到位。自来水供水企业,尤其是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取用水大户。然而目前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并没有进入水价,也没有计入成本,仅仅作为一种代收费用,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这个地区用水大户都无从谈起。目前水资源管理主要侧重于自备水源用水户的管理,对自来水企业这个取水大户有措施但不能执行到位。

 

(2)各种园区建设水源工程滞后,致使滥采地下水现象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纷纷开展园区建设,通过招商引资、退城进区等方式,将企业相对集中到园区,便于企业的统一规划、管理。但园区一般选址距离城市较远,建设初期城市自来水管网没有到达。因此,企业建设投产后,为了满足其生产、生活需求便申请或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且用水量较大,不利于地下水的保护。

 

(3)地下水开采制约措施单一,致使非法凿井得不到有效处置。取水许可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水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6年国务院又专门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取水许可的要求。并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没有涉及对非法取水工程施工队伍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非法取水施工队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待执法人员到达施工现场时对施工单位束手无策,建设单位采取回避的办法,一眼200~400m的井10~30d就凿成了,往往是井已凿成,才进入处理程序,处理成本高(封填的成本高),难度大,也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取水行为。

 

同时,凿井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原来由建设部门审批,发放资质证书,每年年审一次。地下水管理职能划归水利部门后,这项工作处于无序状态,无人管理,导致地下水开采市场无法认证凿井单位的能力,无法保障凿井质量。

 

(4)农业免征水资源费,致使农村水资源管理难度大。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2004年国家决定免收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是用经济手段制约和管理用水户。农村是用水特大户,也是主要排污户。不征收水源费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推进带来难度。同时管理规定中“农村中农民”没有明确的界定,农村中农村人口数量难以确定,生活用水水量难以分开,该项规定实际操作较为困难。目前在农村很多地方实行包月制,并没有做到按计量收费。因此,减免农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这一惠农政策并没有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由于失去水资源费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供水企业不配合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给农村水资源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而农村生活用水水源大部分用的是宝贵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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