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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面劳动的视角看同工不同酬现象

2021-4-13 | 社科相关

摘  要:当前,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体面劳动而言,是最大的不体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推进实现体面劳动,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体面劳动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键字:体面劳动;同工不同酬;论文发表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从事生产性的劳动,其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1]。胡锦涛总书记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的致辞中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而同工不同酬,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却支付不相同的劳动报酬,是明显的身份歧视,是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体面劳动而言,是最大的不体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推进实现体面劳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前社会的转型期,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体制内的城镇职工或正式工与体制外的农民工或临时工、劳务工等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些“临时工”的工作量比正式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还比正式工要好,但收入却往往比正式工低。而企业一般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也不享受企业的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曾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3]。笔者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毕业论文发表费用降低成本,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并将此看作是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同工不同酬现象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分配不公,体现了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
    同工不同酬主要是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以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经常基于身份、性别、户籍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实是用工“双轨制”问题的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指出:用工“双轨制”一般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于劳动者不同的身份,形成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4]。虽然《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人因同工不同酬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处理办法。客观地说,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有关,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以人为本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这种用工方式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为用人单位减少费用支出,但是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同工不同酬对实现体面劳动的影响
    “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社会目标。而同工不同酬现象则严重地影响了体面劳动的实现。
    1、同工不同酬是典型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7]。同工不同酬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是按身份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单位的贡献分配收入,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典型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它使受歧视的劳动者丧失诸如选举权、评优权、表决权,以及单位重大事件的知晓权,也享受不到晋升、再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机会,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2、同工不同酬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违背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8]”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的是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当代著名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家费尔普斯就说过,就业本身非常重要,一个人在没有人情味的商业生活中养活自己——自立,是个人能够体面地生活、维护自尊所必须的[9]。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使得一部分劳动者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投入的劳动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却不一样,背离了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侵犯了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不尊重人格、不尊重劳动的表现。而“以人为本”要求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其目的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少数人”,是对“以人为本”的背离,是与之相悖的典型制度安排,违背了科学发展观。
    3、同工不同酬损害了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0]。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1]。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同工不同酬现象一方面加大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感,使两极分化日益严重,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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