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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互信对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性

2021-4-10 | 政治外交

一、问题的提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而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第一代到第四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都反复强调坚决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胡锦涛同志2005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则更进一步强调:“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1]这表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的历史、特点与实践效果有着深刻的认识,同时也看出中央要以更坚强的决心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不仅仅是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在坚持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前提下,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结合起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使国家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很好地把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发展进步结合起来,真可谓一举多得。

我国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一方面集中地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治机关的民族化。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要配备自治民族的干部,这是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当家作主和管理本地方民族内部事务的组织保证。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既然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而我们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化问题就必须重视。因为经过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才会受到尊重。”[2]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除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外,第十九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合理配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多少比例,但是一般认为应该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基本相当。

然而,近年来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中的少数民族比例较自治地方成立初期出现了较大下降的情况,在自治区和首府城市中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层中比例则更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在1958年成立时,选举韦国清(壮族)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贺希明、李任仁、覃应机(壮族)、莫乃群、卢绍武(壮族)为副主席,韦纯束(壮族)等43人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3]。而自治区成立50年后,在2008年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领导成员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壮族占14.2%,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壮族占37.5%,壮族领导干部的比例低于壮族人口在广西总人口的比例[4]。2011年10月15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共15人中只有一名副主任为壮族[5],这与南宁市壮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超过50%是极不相称的[6]。为什么过去民族互信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态构建少数民族干部总体素质较低,少数民族在自治机关中担任领导的比例很高,几十年过去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总体素质提高了很多,少数民族在自治机关中担任领导的比例反而下降了。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书记更是很少由少数民族来担任,于是,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和疑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信任问题。

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取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社会建设实践的目标诉求,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的充分体现,蕴含着深厚的政治生态底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生态、政治-制度生态、政治-伦理生态、政治-自然生态等内容,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繁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政治-经济生态、政治-制度生态、政治-伦理生态的构建都包含着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与共同发展繁荣的内容。因此,民族互信成为构建既是和谐社会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也是现实的重要途径。

二、民族互信是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尽管笔者曾经对中华民族由56个民族组成的提法提出过质疑[7],但是并不否认多民族的事实。历代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使中国各民族之间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形成了很深仇恨和隔阂,过去广西大瑶山瑶族把壮族与瑶族关系比喻为“鸡不拢鸭”,湖南湘西民间“铜不粘铁,苗不粘汉”之类的俗语,深刻地反映了民族隔阂的状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少数民族摆脱被压迫和被歧视的地位,与汉族一起当家作主,历史上造成的各民族间的隔阂和不信任逐步消除,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合作的良好关系空前发展。当然,千百年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和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消除的。比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南方某省中的一些地方就曾存在歧视、排斥和不信任少数民族的种种现象:不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剥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要求;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等。由此导致一些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产生不信任汉族和保守排外的情绪:个别地方的瑶族以为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分家,要赶汉族出瑶山;有的瑶族干部不出席汉族区长召集的会议等[8]。这种民族之间不信任的状况严重地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实行一系列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大大提高,经济文化教育快速发展,大批骨干人才成长起来,自信心和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文化心理基础逐步形成。然而,由于受“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民族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之间的界线被混淆,少数民族干部受迫害、少数民族文化被当作落后、愚昧的东西而遭禁止,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被批判而一律照搬汉族地区的发展模式,导致正确的民族政策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无法贯彻落实,刚刚建立起来民族互信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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