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也就是说,一个主体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1](P533)
所以,我们对商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包括性质、结构、功能等方面外,还应从商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世界经济的日益一体化,政府需要商会等市场中介性组织起到管理、信息、沟通等桥梁作用。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分散工商企业也需要通过商会等组织来形成组织化的利益,达到其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目前,商会等中介组织已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创新,发挥着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商会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我们将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商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比较,使人们更加理解现阶段商会所遇到的独特困难和限制以及孕育的优势和机会,对今后商会的发展具有借鉴及启示。
一、中国近现代商会的发展状况
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近代中国商会更是中外市场接轨——中国市场成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一环后的产物。对于商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正如美国著名学者郝延平指出:19世纪中国同西方1112007年6月第2期Jun,2007NO.2的经济关系,促进了成熟的商业资本主义,这一商业资本主义构成一场商业革命。而这场商业革命的结局之一,便是近代商会团体的诞生。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深刻、对社会进步与政权稳定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市场中介组织——商会,它不仅是国家各级政权和众多工商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而且也是国家政权调控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
近代中国商会的发展状况。中国近代商会是随着中国早期资本主义的萌发,在商人会馆、公所、行帮的基础上逐步产生的。1902年,上海的官员和商人成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是为中国最早的新式商会。同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了天津商务公所。到1904年初,清政府颁行《商会简明章程》26条,规定所有的“商业公所”一律改名为“商会”,并倡导在商务繁盛之地设立商务总会。
中国的商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到1911年,全国已有925个商务总会、分会。到1912年,全国工商较发达的城镇绝大部分都成立了商会。1930年,全国各地商会已建立2046个。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地又纷纷接收、改组、恢复或重建商会。
随着商会组织的发展和商人势力的增长,各地商会组织感到了进一步联合起来的必要。一些商人指出成立华商联合会的必要性:其势既涣,即其力亦薄而不雄。力薄则不能制人,势涣则为人所制,此自然之理也,虑为人所制而思有已制人,舍集思广益,共励进行,别无良策。”[2](P759)
商界人士产生了要求扩大联合的意识。
在希望扩大联合的思想意识萌生的同时,“华商联合会筹办处”也正在酝酿之中。1907年冬,全国商会和华侨商会的代表在上海举行了商法讨论会的同时,决定筹建中国的商联会,委托上海商务总会和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负责筹办。1909年12月,第二次全国商会的商法讨论会又在上海召开。上海商务总会提交了拟就的华商联合会章程,并决定建立专门的筹备机关“华商联合会办事处”。1912年中华民国取代清朝。同年11月,北京民国政府工商部召开全国临时工商会议,与会的45个商会的代表一致赞成组织全国商联会,当场议决成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设本部于北京,以上海总商会为总事务所,各省各侨埠设立分事务所。2月20日,工商部发文批准设立全国商联会。1913年1月18日上海总事务所宣告成立。1914年3月15日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商联会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1914年,袁世凯政府公布了修正的《商会法》,对商会的存在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至此,旧中国商会在组织体系和功能上逐步完整化和规范化了。这种形式的商会一直持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同业公会系指由同行业组织起来的经济集合体,是一种同行业的自律性机构,是维护同行业利益、共谋发展的商人组织。中国资本主义性质的同业公会是在清末民(国)初年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以天津为例,1920年已有40个行业呈文天津总商会,请准设立同业公会。1934年作为天津商会的基层组织——同业公会已设立80个。1943年在天津商会注册的商业同业公会117个,工业会组织145个。[3](P184)
随着时代的变迁,同业公会历经分化、改组,一直存在和发展。解放战争时期,市、县级的同业公会一般都有几十个到上百个。旧中国的同业公会,特别是后期的同业公会,在维护同行业工商企业的正当权益、协调同行业的业务合作和互助、不同程度地反对帝国主义的欺压和掠夺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活动,为促进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当代中国商会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政府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出,中国的商会组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现阶段的中国商会系统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进出口行业商会。据统计,至2004年第四季度,全国工商联共有基层组织20789个;有各级行业商会5507个。[4](P1)
目前,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9个地方分会,还在机械、电子等18个行业建立了行业分会。中国进出口行业商会共包括7个类别的商会。如机电、纺织、轻工、五矿、食品、医药及对外工程等商会。
总体上说,现阶段中国三大商会系统基本上都带有鲜明的准官方机构的特点。从性质、结构、功能等层面来看,它们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即工商联(民间商会)属于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具有很强的政治、行政管理职能,其他二个系统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与为企业或为行业服务职能为主的经济类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