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2005年,中宣部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广大理工科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
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包括“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强化法律信仰、提高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除了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法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外,从当前教学实践看,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一)学生观念更淡薄
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强调专业见习与就业对接。受此影响,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我不犯法,法不犯我”等陈旧观念。理工科大学生大多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法律条文太繁琐;就算遇上法律纠纷,反正可以找律师。因此,他们往往更愿意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获得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计算机等级证书甚至一本驾照,却不愿意静下心来修完一门法律课程。
(二)教学难度更大
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越发感觉到,对理工科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其难度要远远大于文科专业学生,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专业难度大,与文科专业相比,在取得相同成绩的前提下,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许多理工科大学生疲于紧张的专业课学习,连作为考试课的公共英语课都难于应付,更别说作为考查课的“基础”课了。于是,任由老师“苦口婆心”,他们却“我心依旧”。第二,受本专业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中必需的概念、规则、原则以及法律条文介绍甚至记忆颇为厌烦,他们一般更愿意接受案例分析、视频播放等教学方法。
但是,这种“偏好”既受到教师自身精力、知识水平、资料占有多寡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课时、教学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很多法律知识还难以进行案例分析或视频播放。因此,实际教学情况与学生内在期待之间往往差距较大。
(三)现实意义更深远
尽管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观念淡薄,教学难度大,但客观而言,相对于其他人文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却更为重大和深远。第一,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校园人文精神的塑造。当前,我国不少理工科院校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忽视人文课程、校园建设忽视人文精神‘软实力’、学生教育忽视文化素养和人文价值”等人文精神失落现象,[1]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理工科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在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基础上,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引导大学生认识社会,珍爱自身,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进而塑造浓厚的校园人文精神氛围。第二,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人格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律体系演绎生成的根据。健全人格的标志是行为主体具有理性自由的品格,这种理性自由是一种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自由。
[2]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有了这种自由观才可以称得上真正人格健全的人。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践行能力,进而催化其“他者意识”,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敢于对自身行为担当责任;责任意识的生成又将反向催生大学生的行为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最终养成理性自律的自由品格,成为真正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第三,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理工科大学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基本都以其专业知识为主参加工作,丰富的理论知识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活生生的工作场景又为其充分运用理论知识、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因此,理工科大学生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如果缺乏法律素质,他们既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从而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自身事业发展与成功深受影响。
二、当前“基础”课教学实效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方案实施后,原来有着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功能的“法律基础”课被合并成“基础”课的一部分,“基础”课由此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课堂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其教学实效性堪忧。
(一)课时少,教学任务难完成
“基础”课既包含了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全部内容,也浓缩了专业法律教育的全部内容(法制史除外),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一般计划学时为54学时,除去实践课,一般只有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学时压力巨大。在体例上,“法律基础”部分置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这也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学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法律基础”部分甚至常常成为任课教师“删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