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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的法律定义

2021-4-10 | 法律学

 

为寻求发展,跟上人类文明进程的步伐,图书馆界人士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发展的紧迫感,提出图书馆业务活动从围绕图书开展工作转向围绕人开展工作,工作重心从图书本位向人本位转移的理念。读者是图书馆的主人。图书馆从机构设置、资料信息收集和加工过程,信息传递和咨询手段,都应围绕读者的需求展开,在这种需求的调节和推动下,形成适应社会变化的良性循环服务体系。这种以读者为本位的理念已逐步被国内图书馆界人士所认同和接受。

 

读者既然处在图书馆的中心位置,读者有何种权利?这些权利与之对应的图书馆义务有哪些?每位读者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若读者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应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读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凸现在我们眼前。

 

一、读者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至今我国没有颁布《图书馆法》。《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尚处于务虚阶段,没有进入实质性立法程序。1982年文化部制订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随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订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这批法规文件就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方针、任务、主要业务工作和干部队伍作出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定性条文多,具体措施少,操作性不强。就读者而言,这些“条例”没有提及读者的法律地位,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没有做出法律规定。

 

每所图书馆都制订有一套读者服务的规章制度。它们都是图书馆单方面制订的,在制订的程序中没有读者的参与。现行制度都是遵循传统的图书馆管理思路,以藏书为本位,着重是保护藏书不受损失,对读者而言只有遵守制度的义务,没有规定读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文献信息服务的权利。例如:《阅览室规章制度》、《采编室章程》、《读者须知》等制度,从文字上看都是使用禁止性词汇:“请勿”、“不许”、“禁止”、“若违反……将……处罚”等等。制度针对读者而言都是限制性的,这种制度会给读者产生冷漠感,缺乏人文关怀。我们不妨进行一次换位思维,读者走进图书馆,他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他可以获得何种类型文献信息的服务,其服务质量达到何等程度。保障读者的合法权利只停在职业道德范畴中讨论,没有提升到法律措施的层面上。

 

二、在与图书馆的相互关系中读者处于弱势地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服务。”每一位读者都应该享有公平获取文献信息的权利,这应该是《图书馆法》基本价值取向。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看,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表现为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移,权利构成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他因素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并由权利决定和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集中体现了保护读者权利的价值取向。

 

图书馆开展服务活动的实践中,读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图书馆管理层对这一点缺乏深刻的认识。从表面上看,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图书馆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图书馆管理层丝毫没有把读者置于弱势地位的主观愿望和故意损害读者权益的行为。相对图书馆而言读者的弱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其成因有以下几种:读者与图书馆借阅和咨询活动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对知情的服务关系。图书馆员具有文献信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了解文献的出版、藏书体系、载体开本、检索方式,掌握读者急于想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献信息,图书馆可根据不同类型读者开展形式各异的服务,可以说是知彼知已。读者缺乏文献信息和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尤其是高技术设备装备的现代图书馆,设备操作技术含量高,这些都会增强图书馆的强势和读者的弱势。

 

读者接受图书馆各种服务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读者是单个的自然人,图书馆是社会机构,是法人。双方地位不均等。部分图书馆门卫森严,“衙门”味十足,甚至规定没办借书证不得入内借阅,图书馆制订的针对读者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读者应当享受哪些服务的权利,这类制度均是读者只有遵守它的条文的义务,对读者设定诸多限制,以此来规范读者行为。报刊阅览室,每隔半个月或一个月,就将报刊整理或收藏到资料室,读者无权再查阅。读者习惯于被动地接受这类制度的规定,很少有人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读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读者与图书馆的经济实力是不均等的。

 

读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这决定了读者选择文献信息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如读者使用远程文献检索或查找各种数据库的文献信息,因图书馆采用有偿服务方式,读者要承担这类经济支付,从而限制他查阅范围。图书馆在文献检索服务领域有设备、知识、技能和经济实力的强势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沉淀太深太久,对读者心理、人格和文化有一种潜在意识的影响。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深入人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调节人际关系时传统文化主要通过道德自律,不是采用法律手段,提倡“礼义恭谦让”,主张“和”为贵。面对图书馆各类收费服务项目,读者交了费没有获得满意的服务,很少有读者与图书馆据理力争,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感到“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三、读者应该享有的基础权利

 

民法学认为权利是中心范畴,义务是权利的伴生物。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的履行义务。我们讨论读者的法律地位时,必然会涉及读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图书馆现行的规章制度是从保护藏书的角度出发,对读者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也就是强调读者的义务,忽视了读者的权利,从民法学观点来看,就必须换位思维,首先制度应明确读者享有哪些权利,这样才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的精神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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