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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中外合资法律思考

2021-4-10 | 银行管理论文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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