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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传统的治安防控分析

2021-4-10 | 法律学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20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风行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个世纪80年代其理念、运作方式传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给公安基层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际效果势必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使社区警务这一舶来品不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是值得探究的。中国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无疑也是社会治安防控方法和制度的孕育地。历史与现实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现代治安防控体系的全面性和治安防控制度的复杂程度是古代无法比拟的,但是应该充分看到,古人在社会治安的思想和制度设计方面取得了众多的成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中形成的许多思想和方法对现代社会治安防控实践活动依然有着指导作用。

 

一、中国古代治安防控思想与社区警务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儒、法两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中作用影响最大。特别是儒家文化直接成为在历代统治者的用于维护统治的正统思想。儒、法两家对社会治安防控都有重要论述。

 

(一)儒家与法家在社会政策方面的思想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主张“省刑罚,薄税敛”[1],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峻刑罚,同时主张实行富民政策。孟子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地根源是破坏了小民的“恒产”,使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满足。“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2]他提出社会治安防控的首要措施是“治民之产”,使民有衣食之源,然后再“教之人伦”,“驱而之善”。荀子同样认为“欲而不得”就会危害治安,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政策上予以扶持,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先富后教。在刑事政策方面儒家反对“不教而杀”[3],主张“德主刑辅”。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4]的思想。因为这一思想特别适合统治阶级德需要,自秦汉至明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其中《唐律疏议》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是对它的最为简洁明快的概括。

 

法家的先驱者也认识到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5]的重要论断。他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其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6]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凌上犯禁,因而必须富民。管仲认为道德规范有重要作用,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7]法家主张以法为本,认为法令一经制定,应成为判断是非、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为此,法家要求应做到公布成文法,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8]此外还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9],“不分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0],并进一步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法令要有绝对的权威。“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12]

 

(二)儒家与法家在教育方面的思想

 

“仁”和“礼”作为儒家的道德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终,并以此来规范百姓的思想、言论、行为以及预防犯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3]就是说单靠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惩罚的形式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是不够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道德觉悟,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儒家认为预防犯罪要使众多的百姓能够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提出了许多针对百姓的教育思想。比如《论语》中写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这是要求人们不要把自己不喜欢做的事情去强加于他人。儒家最为提倡的“和为贵”的思想教导百姓无论何事都应该按照和的要求去做。

 

孔子的这些道德思想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起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还渗透着“礼”和“忠”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5]的思想。认为君臣和父子都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长幼的次序,应当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儒家利用这两种思想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去侵犯别人的事情。孔子又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6]的“四勿之教”。儒家以上的道德教育思想在百姓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产生。

 

法家非常重视法律教育的作用。商鞅认为,人人好利恶害,在人际关系中首先要定“名分”,而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使人们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不和谐因素,进而使社会实现安定统一。“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17]法家认为法律教育的任务应该由各级官吏来执行,即所谓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商鞅提出官吏要成为“天下师”,教导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这样就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法家的代表人物还在实践中积极实施法律教育,以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改革。商鞅在秦国实行社会改革之初,为使百姓相信其言必信、事必成,便在一个城门口立一大柱,言谁能将其扛至另一城门口,可得五十黄金。诸人不信,故不去扛。一男子去扛,果得五十金。国人于此皆信商鞅所言。商鞅通过“徙木立信”,使百姓相信其变法的决心,不敢轻易去触犯法律。后来秦国太子犯法,商鞅给予太子的老师刺面的刑罚,为百姓展示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使百姓看到法律的威严,不敢轻易去违反法律。从此,“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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