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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伤害的法学思考

2021-4-10 | 法律学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杨教授在课堂上批评政府,从而被两位同学以“感情受到了伤害”为由告发到公安局。

 

这事倒让我纳闷了半天:都闹到诉讼这地步了,这两学生的什么利益受到了如此重大的伤害?倘若受到老师的身体攻击或性骚扰,还可以到法庭进行民事诉讼。可这告发到公安局、要求对老师进行刑事调查,这岂是儿戏?

 

我在美国密苏里大学执教时,有一学生到系主任前告我种族歧视。这位老兄选修了我教的计算机软件课,两次期中考试两次不及格。最后一次期末考试总分一百分,他仅得了6分。美国工程学院非裔人士极少,他是我班上唯一的一位,但他也是我班上唯一不及格的学生,表面看来这种族歧视的嫌疑还真象有那么回事。系主任不敢怠慢,请另一位教授出了一份难度相当的题让他再考一次。结果这次一百分他得了7分。虽然这事砸了他想端工程师饭碗的梦,他也就到此为止没再闹下去了。

 

多年过去,我改行做律师有一阵了,再回想起来,倒有几分后怕几分感谢:他若告到法庭,我虽不至于败诉,但美国法律程序中仅取笔录证言(deposition)一项,就不知道要折腾我和学校多少宝贵的时间!单要以“感情受到了伤害”为案由来起诉,在笔者所居住的德克萨斯州州法下要刑事立案是没有可能的;若“感情伤害”之严重到了“精神伤害”(emotionaldistress)之程度,若无精神之外的身体伤害,要民事立案也难之又难。在德州是这样,在美国其他州亦相去不远。比如在2005年的威斯康星洲,有一位17岁的高中生告老师,说其布置的暑假作业给他增加了“不必要的压力”。

 

结果威州的总检察长认为这种投诉“毫无道理”,要求法院撤案并下令该学生和他父母亲付双方的律师费。若被伤害的是第三者,法庭对以“精神伤害”的为案由的立案更是慎之又慎。美国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宣言(Restatement)历来对美国法律有重大的影响。

 

在“精神伤害”这个问题上它是这样要求的:这种伤害严重、且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至少是鲁莽不顾及后果的(reckless);如行为针对的第三者是直接亲友,虽不要求有身体伤害,但受害者必须当时在场;对其他的第三者,则受害者必须在场且身体受有伤害。

 

美国法律对学生告老师没有另外的规定。学生告老师这种事在中国或许刚刚开头,在美国则多了去。但在美国,大部分学生告老师的诉讼均为针对老师的人身侵权、种族歧视、或性骚扰行为。

 

比如在2008年的加州某校有位合唱团老师就吃上了一位14岁学生的官司。据这位学生说:她问老师为什么不选她参加合唱比赛,老师说她“看相太差”。她再跟老师纠缠,老师就在她屁股上“踢了一脚”、赶出教室。她要老师赔偿“感情伤害”费7万5千美元。美国的公共舆论各执一词,有声援老师的、也有为学生叫好的。但有一点大家都同意:案子能否进行就要看屁股上这一脚是怎么踢的了。

 

仅仅因为老师在课上的言论而引起的诉讼在美国还真不多。“9•11”发生时我正在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教书。当布什政府推出“爱国者法令”时,我忍不住在我讲授的“无线电通信”课上批评美国政府利用人们害怕恐怖主义的心理来制定监听法令、容许执法人员不经法庭批准即可监听私人电话。

 

在共和党党风强悍的德州学生反我的声音之激烈真还出乎我的预料。但学生们也只限于在课上课下跟我争论而已。比起杨教授在历史课上批评政府,我这在工程课上批评政府还真离题不少。幸哉?不幸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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