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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法律分析

2021-4-10 | 法律学

 

一、西部生态环境基本现状及突出问题评价

 

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过程中,保护并逐步改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对于开发西部和实现西部地区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进行科学评价,为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贯彻落实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西部生态环境的基本现状

 

1、自然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力相对低下。西部地域辽阔,被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范围的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国土面积超过中、东部地区的总和。该地区气候条件差异显著地质条件多变,地貌类型多样。西北干旱少雨,荒漠化程度严重;西南山高坡陡,土层浅薄,多暴雨;青藏高原区寒冷严酷,空气稀薄。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力低下,为全国生态环境最为恶劣的地区。[1]

 

2.资源丰富,局地生态环境尚未恶化。西部地区生物、矿产、土地和旅游等资源丰富,是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地区,是我国野生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不仅生物多样性丰富,而且特有性高。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在全国和全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区域内横断山脉、雅鲁藏布大峡谷等局地生态环境尚未恶化。

 

3.生态环境战略地位重要。西部是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是我国解决沙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的主战场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是我国中东部地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屏障和确保我国生态安全的关键地区,也是全球气候的敏感区,战略地位极其重要。

 

(二)西部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1.水土流失严重,植被破坏严重。

 

水土流失是全国性的重大问题,西部地区表现尤为严重。2005年,西南和西北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分别占全国的24.85%和22.35%。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山洪、淤积、破坏性山地等生态灾害,加之该地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破坏后生态体系的重建困难重重。西部草场70.7%的面积严重退化,草场生态系统功能紊乱、失调和衰退,使草原生态与生产能力不断下降,草畜矛盾十分突出。由于毁林开荒,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森林类型向不合理方向演化。

 

2.水资源严重失调,干旱灾害严重。

 

西部许多地方出现河水断流和湖泊萎缩、咸化、干涸的现象。由于供水不能满足正常的需求,西部是干旱灾害的频发区,干旱灾害范围广、面积大、历时长、损失重,西北降水量少,新疆、内蒙西部地区降水量不足lOOmm,陕、甘、宁三省只有300mm;西南地区虽然多雨,但雨量时空分布不均。黄河中上游旱灾时而发生。西部的干旱影响着全国,致使各地出现高温,并诱发蝗灾等其它灾害。

 

3.荒漠化问题加剧,风沙危害蔓延。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荒漠化土地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9.3%,涉及18个省(区、市),而且荒漠化土地面积仍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西北五省、区是荒漠化的重灾区。新疆的荒漠化土地已经达到7692.1万公顷,占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46%。甘肃河西走廊北部的沙漠已经向南扩展,风沙线每年向前推进8-10米。近30年来,因沙害而弃耕的农田达12.7万公顷,尚有40多万公顷处于沙害的威胁之中,在风沙线上有679个村镇时刻处在被流沙淹没的危险之中。[2]

 

目前,沙尘暴的发生频率增加、强度增大、范围扩展,已影响到江苏、安徽等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总之,西部地区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恶劣,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已经迫在眉睫。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过程中,针对日益复杂的西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这需要全面控制机制,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国内环境问题综合控制、全过程控制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及国际环境危机处理机制;而无论是国内机制还是国际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3]

 

法律是进行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二、法律对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法律的告示作用,可以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可行的制度框架和范式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者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4]

 

通过法律,人们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或反对的。我国虽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过程中从国家安全高度将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目标,并确立了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战略,但这些都是政策性的原则纲领,有关西部生态环境保障的决策机制、衡量标准、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制度、对策措施难以确定,使得既定的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战略,难以有效贯彻于具体环保计划与实施步骤中。环境保护需要强大的国家意志保障,而法律以其自身独特的秉性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通过法律的告示作用,可以将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由政策规定、国家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一个可行的制度框架和范式,保障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战略的法律地位在社会中得以确立。

 

(二)法律的指引和强制作用,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建立合理的生态秩序

 

法律可以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即法律具有指引和强制作用。日益严峻的西部生态环境形势,扰乱了人与人的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面对日益严重的西部生态危机的挑战,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构生态秩序。需要依靠什么手段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存在。“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5]法律可以规制人们关于西部生态环境问题的各种行为,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也对破坏西部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制裁。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法律是防治和制止人与自然无序状态的经常手段,法律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协调,为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秩序的重新建构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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