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证券投资论文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和产品市场全球化、跨国购并频繁和接管的压力以及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的挑战,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研究也在发展。虽然公司组织内部各主体的相互制衡和约束对于解决代理问题发挥着源生性、基础性的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必须同时注重外部力量的监督、约束。
公司治理的理论从“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向“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转变,公司治理结构不再单单局限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而是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所组成的有机体。
构建基金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代理人最大限度地维护持有人这一委托人的利益,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内部人控制等损害持有人利益情形的发生。仅靠基金内部治理,无法避免治理不健全的弊端,同时也可能带来基金行业竞争的无序。基金治理同样需要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相对均衡,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框架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依赖于健全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而且依赖于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和外在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基金外部治理是指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法律、监管等外部制度安排,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得到推动并受到约束[1]。
目前,鲜见有关基金外部治理的理论研究,本文作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金外部治理提供了相关理论支持。
一、基金外部治理的理论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
“文明如果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2]利益是社会中主体提出的请求、需求或需要“,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统治了最初的公司法领域,认为公司的最终目的应该为股东利益服务(Friedman,1993)[3],在实践中,这种观点又被称为“股东中心主义”或“股东绝对主义”。然而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扩大,随之带来的企业伦理问题、社会责任问题、环境管理等问题已成为困扰人们的难题,在此背景下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兴起。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是相对股权人(stockholders)而言的公司事务参与者以及公司利益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是参与公司决策、运行、管理、监督的各种人员和机构,并最终成为公司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和利益的分享者。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的Dodd教授率先提出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的权力来自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董事和管理者不应仅仅对股东个人有义务,“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4]科斯从市场机制运行成本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契约理论,其认为从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考量,企业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即替代了市场上一系列契约。科斯的开创性研究,让经济学家开始关注企业的契约型和契约各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契约性质,行为学派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的契约理论,把企业看做参与者的联合体,参与者包括雇员、投资者、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者。
1963年斯坦福大学专项研究小组将利害关系者定义为“利害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伊万和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人,他们因公司的活动而收益或受损,他们的权利因公司活动而受到尊重和受到侵犯”。道纳尔逊和普瑞斯顿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在公司活动的过程中及活动本身有合法权益的人或团体”[5]。
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已经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意义的价值物,并因此而承担了一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担风险”。虽然诸多经济学家关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宽窄不一,但亦能看出,利益相关者所具备的共性,即应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
进入20世纪6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始被注意和重视,得到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企业伦理学等众多学科的关注。仅仅将公司看做是股东所有的公司是一种狭隘的观点,在公司治理中需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是由不同主体、不同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体,公司不应只视为公司股东的公司,它同时也是经营者和所有雇员的公司,它所获得的利润一方面离不开公司股东的物质资本,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经营者的管理经验、雇员的辛勤劳动和熟练技能。同时,外部的供应商、贷款人等也为公司提供了专用的资产,他们都是公司财富的参与创造者,又都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他们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不能仅仅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必须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就需要部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布莱尔指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其中包括股东,并且,权益资本是所有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那家公司的持续关系”[6]。
随着公司的发展,在极大推动社会财富积累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再仅仅是个体问题,尤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它与各国的经济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已成为一个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问题。许多国家、国际组织研究制定了公司治理机构原则,以促进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OECD于1999年制定通过的《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其中规定了5条原则:治理结构框架应当包括维护股东的权利;应当确保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得到平等的待遇;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应当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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