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城市生态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建立自然保护区仍然是世界各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途径之一(Rodrigues等,2004)。世界发达国家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一般占国土面积的10%以上。我国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增长很快。截止2009年底,我国已设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541个,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7%,居世界前列。自然保护区属于国有公共资源,但在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建设中,中央及地方财政投资比例较低。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困境、提高财政收入,纷纷出台支持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政策,并通过出让经营权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郑向敏,2005;张进福,2004;阎友兵和陈?粗ィ?010)。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个自然保护区出让了经营权(郑向敏,2005)。到2008年底,我国约500多个自然保护区出让了经营权,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已成为趋势。据资料分析,民间资本介入主要表现为一定年限的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协议开发、投资开发以及上市公司拥有经营权等方式,与此同时,一些自然保护区通过挂牌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如表1所示。
然而,资源是稀缺的,任何一种与资源配置有关的选择都存在机会成本。资本的逐利性、经济回报和对资源的占有欲成为民间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动力。在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立法尚未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有可能带来自然资源的过度和无序开发,造成诸如重经济轻保护、“圈地”、寻租腐败等诸多严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点(依绍华,2003)。民间资本的主体、地方政府等相关群体成为直接受益者,但正外部性的权益和外部不经济性的责任却缺乏有效匹配,导致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不断加剧,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如何规避民间资本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民间资本介入下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保值和增值,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几年,学术界也曾对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进行过一些探讨(郑向敏,2005;张进福,2004)。多数研究倾向于关注民间资本主体的事前监督,如在经营权转让时,明确自然保护区经营主体的资格(张进福,2004),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经营权转让的年限(阎友兵和陈?粗ィ?010),准确评估自然保护区经营权转让的价值(刘敏、陈田和石学勇,2007)。也有研究强调从地方政府角度对民间资本主体实施事后监督,如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制度(郭淳凡,2010)。但尽管如此,理论还是明显滞后于实践。本文基于价值链及价值链治理理论,将民间资本介入作为驱动因素,将处于相对静态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置于其价值实现的动态活动之中,通过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模型,探索民间资本介入模式下实现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在实践中将为生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供决策依据,为规范民间资本主体的市场行为提供科学参考。
二、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模式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的定义,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定的,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和/或海洋区域”(IUCN,1994)。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实际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界定的狭义自然保护区,而且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多种类型的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特殊区域,既承担着提供生态服务等公共产品的功能,又承担着提供旅游服务产品的功能,所以单一的管理者提供这两类服务并不合适(依绍华,2003)。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特许经营政策法案》,由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某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介入自然保护区(Joachim,2006),较好地解决了自然保护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的问题。在国家公园联邦所有的情况下,政府严格执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民间资本从特许经营中获利并使游客和消费者从这一模式中获益。在加拿大,自然保护区管理实体已由政府机构转变为“公司+政府”模式。这意味着机构归政府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机构投入经费约占20%,企业自筹经费百分比逐年上升(Joachim,2006)。在德国,联邦政府不拥有土地,中央政府只负责相关政策及立法,自然保护区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政府主导开发、企业参与投资;(2)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开发部分景区;(3)完全由民间资本买断经营权(宋国琴和陈国营,2003)。图1简要表示国内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
三、生态服务价值的概念和类型
自然保护区丰富的生态资源能够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生态服务(Hockings,2003)。早在20世纪60年代,学术界已经开始关注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的重要价值,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Costanza,1991;Costanza、D’Arge,et.al,1997;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Herendeen,1998;Fisher、Turner和Morling,2009)。20世纪90年代后,康斯坦茨(1991)和戴利(1997)对生态服务价值及评估方法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康斯坦茨等指出,生态服务是人类从生态系统功能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其中,生态系统功能泛指栖息地、生物物种、生态资产或者生态系统的循环过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而且包括气候调节、食物生产、原材料生产、文化等在内的诸多服务类型。单纯从自然保护区旅游经济的角度看待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价值,是极端片面的。在此研究基础上,生态服务功能被界定为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谢高地等(2008)进一步将生态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和社会服务,并由31个因子组成。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对象可以归纳为5个主要方面:(1)全球性质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例如康斯坦茨对全球生态服务价值的分类和全面评估;(2)区域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如对某些省、市或对某个流域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3)对单个生态系统的评估;如对某个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某条河流、草原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4)对物种及其多样性保护的评估;(5)对土地利用区域或人工开发区域的评估。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价值法、旅行费用法、机会成本法、意愿调查法等(Sutton和Castanza,2002;Mendelsohn和Balick,1995;Munasinghe,1992)。通过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可以提供关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以及支持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有助于制定人类福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Costanza,1991),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