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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中引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机制

2021-4-10 | 高等教育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得出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高等教育激励制度扭曲的结论。然后从教育对社会有正外部性的经济学角度得出政府需要资助高等教育,分析了政府以何种形式资助高等教育才有利于在高等教育中引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机制,促进高等教育的高效。最后列举了高等教育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提出以渐进的方式,积极态度来进行高等教育改革。
关键词:高等教育;市场导向;竞争机制
    一、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
    上述诸多问题的关键是高等教育的激励体制,我们现行的高等教育激励体制是这么一个循环:
    第一、学生需要通过教育来提高自己的素质和培训自己的技能,让自己满足社会的要求。社会需要通过教育来提高整体国民的素质,培训整体国民的技能,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国家繁荣富强,完成中华民族复兴。
    第二、教育主管部门代替学生和社会对高等教育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制定各种标准,通过各种评比选出优秀的给予鼓励,鼓励的形式主要是财政上的支持,检查出不合格的给予惩罚,惩罚的主要形式主要还是财政上不予支持。
    第三、各个学校组织师生绞尽脑汁研讨各种能够顺应教育主管部门评比、检查的可行性方案。通过各种手段来得到主管部门的好评和好评背后的财政支持,避免主管部门的批评和批评背后的财政缩减。
    在上述循环的过程中,学生和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转变成教育主管部门条条框框的标准来对高等教育优胜劣汰,学校没有直接激励提高教学质量、顺应社会需求,直接的激励是迎接各种评比、检查。部分学校在迎接评比、检查中使用了其他投机取巧的办法,所作所为被揭露曝光后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应该说学校的反应是理性的反应,社会对学校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事情的表象,我们应该反思的是高等教育的激励体制。
    如果把对学校优胜劣汰的选择权还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学校会竭尽全力满足学生和社会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只需作为高等教育的监管部门,理顺了市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了高等教育的激励体制,高等教育会迸发出蓬勃的生机。
    理顺高等教育中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体制,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要提高教育质量,必须要引入竞争机制,并把市场需求作为竞争导向。现实的教育体制是政府直接拨款给学校,学校没有顺应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动力,对市场需求反映迟钝,甚至培养多少学生以及各专业学生数量,专业设置都由政府部门制定。在这样的情况,教育质量不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教育质量自然难以提高。
    第二,竞争必须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比如说,政府的教育财政资金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直接投向公办学校,无形中增加了民办学校的相对成本,抑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因此并不公平。
    第三,竞争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在一般的产品市场上人们很容易理解,其实在高等教育也是同样的道理。也就是说,要尊重人们自主选择接受教育的权利,人们可以选择不同地域的学校,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教育形式。
    第四,政府直接投资是通常是低效率的。政府由于官僚主义、信息的不完善以及信息传导链条太长等诸多因素,并且常常伴随挤出效应,因此政府直接投资效率低下。
    二、政府是否应该资助高等教育
    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识,也不广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稳定而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教育对文化知识和价值准则这两个方面,均会作出贡献。结果,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者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的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受到利益的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因此,存在着相当大的“邻近影响”,即经济学中的“正外部性”,对教育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资助是必要的。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政府应该资助教育,问题是:是不是只有直接拨款给学校或者新设学校的方式?其实,政府对教育资助的形式可以从资助供给者(即学校)和资助需求者(即学生)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资助供给者学校。政府可以给高校直接拨款或者提供优惠贷款,受资助的学校可以是公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政府也可以投资建立高等学校,自己直接委派官员管理学校或者交给社会来管理。
    二是资助需求者即学生。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制度、发放助学贷款、提供困难补助、采取“教育券”制度,给受教育者直接补贴,给求学者更多的选择权。
    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国家可以用“邻近影响”为理由来规定最低水平的学校教育以及向它提供经费。政府向学校教育提供经费的主要办法是直接支持管理教育机关的费用,这一步骤看来似乎与津贴学校教育的决定是分不开的。然而,这两个步骤能很容易地被分开来。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如果孩子进入“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这些票证就代表每个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费的最大数量的金钱。这样,家长们就能自由地使用这种票证,再加上他们所愿意添增的金额向他们所选择的“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购买教育劳务。教育劳务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被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维持某些最低标准,很像目前对饭馆的检查,要求保证最低的卫生标准那样。这种方案的一个好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教育方案。每个合格的退伍军人每年发给一笔最大限额的款项,可以被使用于他所选择的能维持某些最低标准的任何教育机关。比较有限性的一个例子是英国的规定:对于进入非公立学校的某些学生,地方当局为他们交付费用。另一个例子是法国的办法:对进入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国家支付其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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