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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学反翻译思考

2021-4-10 | 外语翻译

在外国文学中,如果能够肯定文学作品本身的“标准”是外在的标准而不是它本身建构的依据,即读者在文本成就艺术格局之后在其阅读过程中形成的“解构”所需要的思想格式,那么,这种格式仅仅能够说明这一文本是艺术作品,它具有可读性,审美感应,而且能够产生解读的价值。只有在这时“,标准”才进入存在。

 

不过,译者作为读者的一种,则一定要有既定的和预设的“翻译标准”。这是因为,译者的跨文化“眼光”需要识别作品的可译性或可移植性,即作品能否译介给另一种语言文化的读者。这样,文学翻译的标准便是一种双重标准:从既定角度讲,文本要依照原语文化中的阅读需要传情达意;而从预设角度说,文本还要遵循目的语文化解构所需要产生艺术的再生产作用。不过,这一双重标准不可能形成“规范化”——形成既定的模式,引出生搬硬套的重复性劳动,导致无益无用的仿制,也可以认为,翻译不会变为“依循标本、样板捧出来的准则”,[1]或者“标而准之的标尺”“度量”“铸造”出来的产品。在翻译过程中,如果译者有所依循的话,那一定是一种为着某种目的进行的,让原文意蕴随机涌动、具有创造力。如果标准“先在”于这一过程的话,那么,在这种动力促使下,它也会在创造之中被抛在一边,而只有译者的心性张扬与原作意蕴的趋近或吻合才能引出那种符合目的性的“生产标准”。这意味着,是否存在“标准”,那完全是译者特殊情况的需要问题,而与创造之外的因素了无关系。否则,针对同一个原作所做的众多的“复译”、“重译”以及“新译本”之中出现的千差万别怎么才能做合理的解释呢?实际上,不同的文学体裁会有不同的翻译标准,不同的文学作品也会有不同的翻译标准,而同一个文学作品也会有不同的翻译标准。

 

如果说前两种情况导致的不同标志的取舍,是由于作品的“格式”(即作品在译介中的“复制”的形式)的要求,那么,第三种情况的出现一定是由于同一个“格式”在译者的创造冲动之中产生了“变型”,因而“标准”随机随时发生变异并且“因人而异(宜)”:译者总是以传情达意为主要目的,而且总是随着他的认识中的这种可能性的变化而不断更改、改写或超越“标准”带来的局限性,进而把“标准”转变成可能符合目的的“标准”,即随着目的在传情达意中的调整而调整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翻译的作用。

 

一、反翻译的种类

 

(一)“我思”化为言语表达,“我”与“他”成为实际的谈话对象

 

正如金克木(1988)所说的:“我们每人每天都有对话,也就是总离不开翻译,总是不断地把别人的语言译成自己的语言才能理解并回答。”这属于外显性的翻译,而不足含意化的或蕴涵的翻译,因而也可归入“反翻译”。言语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暴露了精神的弱点,也就是影响到了“我”的独立性和整体性——在外国文学翻译中的“反翻泽”总是以“问答”,给子“他”以“我”的“他性”为指归的。因此,不足“我”在吸收,而是语言的价值导向——意义交换在发挥作用,“他”成为中心,而“我”则依附于“他”的语言逻辑和意义设置,并且把这样的设置视为“他”的实在的根本特色。精神的暴露在这里的危害性是,这种暴露消失在语言的逻辑程式和由此而来的意义的明确界限的表达之中。更为严重的是,语言和言语表达的意义固定了精神的活动范围,甚至固化了精神本身。相对于“隐含”,相对于“我”来说,暴露即使能够托小“我”的形态,但精神的损害和损失使“反翻泽”夺去了“我”的小心地位,从而使“我”客观化为“他”,甚至有蜕变为“它”的可能性。

 

(二)“我思”既无法摆脱对话中“我”与“他”的对立状态,又没有设定语言向意义转换时的目的性

 

反翻译中“我思”只以“世界”为其活动范围,也就是完全封闭在文化生存的资源提供中,在外国文学翻译中“。我思”推不出超越当下生存的种种限制的精神,其至把自身混同于或淹没在“世界”的物质性中。“我思”无法把“我”设定为自身的源泉,而足让“世界”的资源性和物质性代替自身运行的促动力。“我思”没有返归于“我”,而是把精神固化甚至融化于“世界”物化了的、非人性的物质性之中。精神不是促发物质对于人产生的活力,而是恰好相反,物质将精神同化。此类“反翻译”,其倾向性是要将“精神”泯灭,使生存沉寂于僵化了的既存性之中;或者将“精神”视为物质的附庸,进而贬低精神转化物质并促使“拟人化”和“人化”的自我提升的作用和功能。

 

(三)“我思”沉沦于语言的线性组合之中,“思”成为逻各斯之“思”,而不是生活世界或者生存之“思”

 

反翻译中,是把“我思”变做语言的囚徒,或者是把“精神”变做语言的奴隶;或者是,逻各斯所突出的理性成为“我思”的审判官,理性归纳出来的原则成为宣判“精神”有罪的法官。也可以说,“精神”的自由——开普勒说“如果人们想要认识真理,就必须具备一个自由的头脑”——在理性所表现出来的“语言逻各斯”那里被界定、评判为放纵或思想的淫乱。这样,思想的多重可能性被切割成混乱的代名词。这样的可能性,在理性法官的审判下,只能在语言保留下合乎逻辑的可能性。多重不断被简化,精神的“独白”、“自由”有可能被规定为疯狂和疯癫者的呓语、痴梦。“我思”也用不着对自身进行反思,因为一切反思都会逸出理性厘定的范围。这样,语言成为有名无实的符号,而理性才是一切的主宰。它对“精神”行施法官的作用,对“我思”监察官一般提出讼诉,对“我”则执行法官令——监禁。“反翻译”在这里不仅仅剥夺了“精神”的自由,而且最重要的是逼迫“我思”放弃任何可能的动并且强制性地将“我”规定为理性的臣民或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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