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策划书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这个目标,按照建设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团结政府、创新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合法、合理、效能、便民原则,进一步清理精简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规定有审批事项的职能单位,以政发号和市政府第号令公布保留的和下放到区级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根据行政审批依据变化情况,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确定。同时,对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和确认。
三、工作原则和标准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监督的原则,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严格审核论证,分别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的处理意见。
(一)保留。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规章作为依据,且区级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事项,予以保留。
(二)取消。一是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没有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是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仍未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的,予以取消;三是多个部门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确定由一个部门实施,取消其他部门的审批;四是市级具有最终审批权且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直接受理、审查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三)调整。一是审批性质、内容、依据、程序相同或相近的审批事项,予以合并;二是经区级部门初审后转报上级最终审批的事项,改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三是通过质量认证、事前审批变事后备案和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由审批管理调整为执法监督管理。
(四)暂停实施。虽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从未实施或与现实要求不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暂停实施。
四、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精简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清上报阶段(5月底-6月中旬)。各部门和单位根据清理精简工作原则和标准,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政策依据、分管负责同志及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于5月31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局,部门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二)审核论证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清理上报的情况,区政府法制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区级各部门和单位拟保留、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审核、对接、论证,形成清理精简的审核结果。
(三)审定公布阶段(8月份)。区政府法制局将清理精简的审核结果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布实施。
五、保障措施
开展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清理精简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清理精简工作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区政府法制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精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靠上落实。要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安排掌握政策、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审查、认真清理。要严格把握工作的原则、标准和进度,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清理精简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清理精简工作。区政府法制局要认真把握清理精简工作的原则和标准,全面及时地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深入研究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区监察局要加强工作监督,对领导不力、工作敷衍、推诿扯皮或不按规定清理精简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妥善研究处理。
(三)严格后续监管。清理精简工作结束后,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对保留的区级事项审批程序依法予以规范并公开,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区级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权限,对擅自扩大、实施审批事项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