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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2021-4-10 | 计划总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居民生活、居住、生产、服务等要素;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压煤村搬迁为抓手,突出解决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使用、资金来源、拆迁复垦、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拆旧村庄、建新社区;以公共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及就业平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人口向城镇聚集,居住向社区集中,项目向园区聚集,土地向规模集中,逐步实现居住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满足、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4个镇试点,全面铺开城市建成区外全市所有乡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1+X”模式,突出小城镇建设,完善镇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增强承载能力,最大程度地吸附聚集人口,力争10年内各镇区人口均达到2万人以上规模,有条件的建成镇级市。同时,合理设置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布点,各乡镇选择1-2个基础好、吸附聚集能力强的村或社区布点,先期集中,稳妥推进,逐步形成镇区吸附聚集为主、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为辅的建设格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迁村并居,力争10年内使全市50%以上的村庄完成整村迁建,对拆旧区全面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和复垦。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紧密结合,与区域承载能力、农田保护、生态建设、地质资源、农村习俗、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有机衔接,同步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承载和辐射能力,在突出镇区“1”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村社区“X”的数量和规模。综合考虑各种要素,科学论证布点选址。压煤村庄迁建社区的,布局选点原则上不占压或尽量少占压新煤田。规划设计中要结合农村生产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特点,合理确定安置区容积率和住宅高度,合理划定生活区、养殖区、贮物区和服务区等,鼓励建设大社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古迹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依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极配套好水、电、路、医、学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镇区外的新型农村社区要首先建成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

(二)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精心谋划,耐心引导,细心操作,用心推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强迫命令、强行拆迁等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做到规划布局、式样户型、评估折价、回迁安置等全过程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惠及迁居村民,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安得下。

(三)镇区先行,稳妥推进。充分发挥镇区吸附聚集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优势,率先推进镇区公共居住区建设,吸引镇驻地周边村民及全镇有条件的村民向镇区聚集,集中做大镇区规模。强化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为城镇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充分考虑各村班子情况、群众基础、经济条件等因素,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确保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以挂钩促建设,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走腾空土地、迁建安置、拆旧建新的路子。大力度推进挂钩试点,全面落实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做到建得起、拆得出、搬得进、占有补、多腾地,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通过拆旧建新、腾空补换的方式取得。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加强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全程监管,规范运作,从审批实施到指标归还一般不超过3年。

(五)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精品工程。坚持适度超前、高起点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标准规范,强化质量监理和监督,派驻迁建村民代表盯靠在现场,确保建成精品工程、“百年社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坚决避免因中途停工引发建不完、搬不进、配不齐等各类问题发生,确保每个社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按期完工。

(六)严把土地性质关,严禁违规操作。凡用地是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的国有土地,所建住房可向社会销售。凡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的,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城市居民出售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新型农村社区所建住房只用于迁建安置、需要宅基地等符合条件的村民居住。

(七)市场化运作,多元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综合运用土地、信贷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形成多元化投入建设格局。鼓励支持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个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挂钩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或开发商的项目建设。积极鼓励煤炭企业参与对矿区村实施整村迁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对参与建设的企业或个人,在乡镇政府主持下,与迁建村签订建设协议,并进行公证。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流程

(一)各乡镇根据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镇区先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两委”拟定搬迁初步意见,压煤搬迁村庄需与矿方商议,经乡镇审查后,交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形成搬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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