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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法庭之友意见书制度的演进及对中国的挑战和对策

2021-4-10 | 法律学

摘  要: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经历了不予接受到接受并加以制度化的发展过程。上诉机构在解释此问题时有僭越政治机构立法解释权以及解释方法不甚妥当之嫌,从而引发成员方争执。但最近巴西翻新轮胎案和澳大利亚进口苹果案反映了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其态度的转变,由完全反对变为对其接受并加以合理利用。中国在日益增多的原材料和稀有资源限制出口争端中也应充分利用法庭之友制度,以争取对其有利的裁决结果。
关键词:法庭之友;非政府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法庭之友,源自于拉丁语Amicus Curiae,原指争端方以外的人由于对争议标的有重大利益关系,而主动或应法庭要求向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 。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却在普通法系中得到长足发展。现代法庭之友制度不仅用于国内司法系统,还常见于国际争端解决中。WTO下的贸易争端常与环境、人类健康等问题交错在一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时便需从民间专业组织获取信息,但囿于《争端解决谅解》(DSU)的封闭性,争端解决程序对是否允许法庭之友主动提交信息未作规定,从而引发各成员方的争议。
    一、 WTO对未经请求法庭之友意见书采纳的司法实践和演进趋势
    DSU规定:争端解决程序中是否向外部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根据对事实调查所获取信息状况自行决定。在WTO成立初期,专家组审慎遵照DSU第13条有关获取信息的授权,在听取成员方意见后,向特定非政府组织咨询意见。直到海虾-海龟案后,上诉机构立场发生变化。
    (一)海虾-海龟案
    海虾—海龟案是首例采纳法庭之友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案例。在该案的专家组程序中,“国际环境法中心”、“海洋保护中心”等若干非政府组织联名向专家组提交了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声称DSU第13条允许她们的意见被考虑。第13条涉及专家组的信息索取权或事实调查权,原文为:(1) 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seek)信息和技术建议……专家组分析了第13条的措辞,拒绝了非政府组织的请求,认为根据DSU第13条,寻求信息的主动性及信息来源的选择应该在专家组手中,但认可争端方将支持她们的意见书,作为她们提交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给专家组。” 该案进入上诉程序后,上诉机构认为第13条意在授予专家组信息寻求权。这项权利的授予是非常宽泛的。专家组可以对外或不对外咨询;可以接受或拒绝外部咨询的信息,也可以对其作适当的处理。鉴于DSU授予专家组广泛的权力这一背景,并考虑到第11条对专家组要求(mandate)的目的及宗旨,“寻求”一词不易做过于文本的理解。专家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接受并考虑或拒绝提交的信息和建议,而无论是否是应专家组要求提交的。
    (二)英国钢铁案
    在2000年的英国钢铁案中,“美国钢铁协会”也主动向专家组递交了一份意见书,但专家组以超过时效而拒收。上诉程序中,“美国钢铁协会”和“北美特钢工业协会”再次向上诉机构递交意见书。欧盟向上诉机构提交抗议,认为DSU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上诉机构。本案的第三方巴西和墨西哥,支持欧盟的意见认为上诉机构无权接受。美国则引用了上诉机构在海虾-海龟案中的解释,DSU赋予专家组执行和控制程序的宽泛权限,上诉机构也享有这样的权限,因为DSU允许上诉机构规定自己的工作程序。最后上诉机构认为:虽然根据DSU的授权可在上诉程序中接受并考虑法庭之友意见书。但在本诉中,我们并不认为接受这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对于我们意见的作出是必要的。
    (三)欧共体石棉案
    最具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欧共体石棉案。在该案的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致函争端方,说明可能接受来自于非争端方和第三方的资料。在收到争端方及第三方的不同意见并与WTO其他成员方协商后,上诉机构制定了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交意见书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16(1)条附加程序》(下称《附加程序》)。《附加程序》列明提交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但也说明允许意见书的提交不意味着在上诉报告中会考虑或引述意见书的内容。附加程序公布后,埃及大使,代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小组,要求总理事会专门组织了一次会议谈论有关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上,大多数成员方批评了上诉机构制定程序规则事项的行为。乌拉圭尤甚,她形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的珍宝,并不允许令其失去其璀璨或价值。乌拉圭认为上诉机构采取附加程序的决定应该由总理事会作出。 除了美国持相反意见,其他成员方均认为法庭之友意见书是个实体问题。而该案最终也以上诉机构拒绝递交的17份意见书而告终。
    (四)巴西翻新轮胎案和澳大利亚进口苹果案
    2006年的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也给法庭之友意见书问题添加了新内容。该案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收到 “人类社会”等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的两份意见书。在第一次实体会议中,巴西通知专家组决定将这两份意见书附在其提交的材料中。最终专家组报告引用了被巴西所引述的“人类社会”所提出的燃烧废旧轮胎可能散发导致人类和动物疾病气体以及以废旧轮胎做人工暗礁会对鳟鱼等水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意见。该案争端双方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非政府组织“人类社会”提供的意见和数据展开辩论。专家组报告也详尽地引述和分析这些意见,体现出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尊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这起争端中是作为第三方参加的。中国政府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虽未论及法庭之友意见书,但指出本案的被申诉方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面临着资金和技术的不足,WTO应该对此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包容 。
    2008年澳大利亚进口苹果案又是一起涉及未经请求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案件。2008年8月26日,专家组收到澳大利亚苹果和梨水果协会主动提交的意见书。8月27日,专家组邀请争端方和第三方智利、欧盟、巴基斯坦等国对专家组该如何处理该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的意见书发表意见。争端方表示不反对专家组接受该意见书。9月8日,专家组通知争端方接受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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